• 【刑專委】聯合省刑辯協會主辦“2021年四川省暨成都市律師協會《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與適用”培訓會

    發布時間:2021-07-05 19:19:37       瀏覽量: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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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4日下午,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協會、成都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在新華賓館聯合舉辦了“2021年四川省暨成都市律師協會《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與適用”培訓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高峰庭長、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胡東飛教授、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唐稷堯教授應邀出席培訓會并做專題講座。來自全省300余名律師參加了培訓會。培訓會由省律協刑事辯護協會會長袁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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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庭長以“污染環境罪的修改及其展開”為主題作了第一場培訓授課,從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衍變過程出發,介紹了本罪從無到有、從按“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理到單獨定罪的法律進程,并重點介紹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罪的修改情況及其意義。隨后,高庭長詳細闡述了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危險廢物”的類型及鑒定等,繼而談到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表現,列舉了實踐中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就可認定為犯罪故意的幾類行為。最后,高庭長就處理污染環境罪需要注意的相關問題如罪數、管轄、違法所得、因果關系等問題做了簡單扼要的講解,為大家構建了清晰簡明又內涵豐富的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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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東飛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常見問題解讀”為主題作了第二場培訓授課,對八個具體條文所引發的問題作出了詳細而深刻的解讀。胡教授首先對修正后的第17條第3款中有關“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特別殘忍手段”及“情節惡劣”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解讀,隨后就第133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236條“強奸罪”等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與講解。胡教授以幽默與嚴肅相交替的語言風格、具體而翔實的法律案例、清晰且嚴密的邏輯論證為在場律師解答了一系列法律條文的適用及理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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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稷堯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與刑事辯護”為主題作了第三場培訓授課。唐教授從《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的藥品管理類犯罪入手,擴展到公司管理類犯罪、洗錢犯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他通過新舊法條的對照,就修改部分的內容從立法背景、修改原因、修改內涵及相關適用問題等方面做了詳細解讀,對條文修改后律師辯護的重點與難點內容進行了提示與分析。不僅為律師厘清了相關類型犯罪的條文內涵,還為律師的實踐操作提供了具體實用的辯護方法。三位嘉賓的精彩授課受到與會律師的熱烈歡迎和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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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律協刑事辯護協會袁志會長對本次培訓會做了總結講話,對培訓會的成功舉辦予以熱烈祝賀,對三位嘉賓的精彩授課表示衷心感謝,通過本次培訓會與會人員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了更深的了解,希望大家不僅要把刑法學好,也要把其他法律學好,以期更好地理解相關刑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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