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事專委】關于遺囑形式瑕疵的法律風險提示

    發布時間:2020-09-17 17:07:00       瀏覽量:128

    近日,成都市法官協會、簡陽市人民法院共同舉辦“《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實務研討會”,成都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應邀參會并圍繞“遺囑形式要件對遺囑效力影響”等主題進行了研討。

    遺囑作為一種死因行為,具有極強的要式性,其形式瑕疵可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從既有判例來看,在存在形式瑕疵的遺囑中,有相當一部分遺囑有律師的參與,最典型的是律師見證遺囑。律師參與的遺囑如因形式瑕疵無效,不僅可能導致律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更可能損害律師行業的專業形象。

    為保障遺囑人遺愿實現,防范律師執業風險,針對常見遺囑形式瑕疵法律風險,市律協婚專委圍繞“遺囑形式要件對遺囑效力影響”主題進行了深入討論研究,梳理了相關理論觀點和實務判例,整理出有關法律風險提示,供全市律師會員參考:

    1.簽名、日期

    風險提示:實務中存在大量的遺囑人未簽名(如以捺指印、蓋私章方式代替簽名)、日期殘缺(如只注明年、月未注明日)等遺囑形式瑕疵,從而導致遺囑效力發生爭議。

    實務建議:

    1)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避免以捺指印、蓋私章的方式代替簽名。

    遺囑人系文盲的,可以由其本人對照其姓名文字自行書寫,不得由他人代為書寫或通過肢體協助書寫。對簽名過程,可在錄像時重點突出,并在筆錄中特別注明。

    遺囑人因肢體殘疾、身體健康狀況等客觀原因無法書寫其姓名的,可以考慮通過設立錄音錄像遺囑或辦理公證遺囑處理。

    2)遺囑上注明的日期應當完整,年、月、日三者齊全。

    2涂改、增刪

    風險提示:在遺囑存在涂改、增刪等情形時,當事人很容易就遺囑修改內容的真實性產生爭議,難以確定是否為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

    實務建議:

    遺囑人確需修改遺囑的,建議重新制作遺囑。無法重新制作的,應當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修改內容,并由遺囑人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見證人

    風險提示:實務中存在見證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未全程見證、未在遺囑上簽名、所簽日期與遺囑人注明日期不一致等形式瑕疵,由此影響遺囑效力。

    實務建議:

    1)遺囑見證人對遺囑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在遺囑設立時,通過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方式起到監督、證明作用,確保遺囑人意思真實。另一方面,在發生糾紛后,通過見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查明遺囑的真實性。

    因此,為進一步保障遺囑效力,在法定的最低見證人人數(兩名)外,可考慮適當增加見證人人數,并優先選擇身體健康、年齡較輕的見證人。

    2)見證人應當全程見證遺囑設立過程,并在遺囑上簽名,見證人所簽署日期應與遺囑人注明日期一致。

    3)代書人的身份為見證人,應當滿足法律關于見證人的資格要求。

    4)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見證人。

    4.律師見證

    風險提示:從實務判例來看,因相關規范的滯后,律師在辦理遺囑見證過程中存在不少諸如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委托手續、見證律師未在遺囑上簽名等形式瑕疵,從而導致遺囑無效及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發生賠償糾紛。

    實務建議:

    1)遺囑見證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共同辦理,全程進行見證。

    2)為避免承辦律師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之嫌,應當由遺囑人本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并支付律師費。

    3)律師見證遺囑并非獨立的遺囑類型,見證律師的身份仍屬于遺囑見證人。因此,見證律師除了在見證書上簽名外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遺囑上簽名,并完整地注明年、月、日。

    4)見證律師應對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書人代書遺囑、打印人打印遺囑、遺囑人確認遺囑等遺囑設立全過程進行見證。

    見證律師應避免以遺囑人直接對提前制作好的書面遺囑進行確認的方式辦理遺囑見證。

    5)為確保遺囑效力,建議對遺囑設立過程全程錄像。

    6)律師應當協助遺囑人選擇符合法定要求的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

    7)基于“證人優先”原則,律師辦理遺囑見證后不宜再代理后續繼承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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