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社區防疫“以案說法”16例

    發布時間:2020-02-21 18:04:00       瀏覽量:79


    ?

    成都市律師協會

    2020-02-08?


    目? 錄

    ?

    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拒絕接受檢疫、擅自外出、不配合醫學隔離、治療,是否違法或涉嫌犯罪?

    2.普通公民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是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

    3.曾同確診病例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的人是否必須進行隔離?

    4.疫情防控期間,外地返蓉人員是否需要進行居家醫學隔離觀察?

    5.采取居家觀察措施期間,被隔離人員能否與他人共同居住?被隔離人員能否外出?

    6.刻意隱瞞疫區旅行史或密切接觸史的人員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7.疫情期間拒不配合檢查并暴力抗拒執法,是否涉嫌妨害公務罪?

    8.如果某居民樓(小區)發現確診病例,能否對整棟居民樓住戶采取隔離措施?

    9.防疫期間,茶館營業偷偷聚眾打麻將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0.社區居民能否要求社區公開疫區返蓉人員名單和信息?社區能否要求居家隔離居民掛牌表明居家隔離情況?

    11.傳言貓狗等寵物容易傳播肺炎病毒,是否可以隨意丟棄家養寵物?

    12.在網絡發布虛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過P圖、夸大疫情傳播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13.對于外來戶上鎖實施“隔離”的行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14.疫情防控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15.物業公司能否拒絕鄂牌車輛進入小區或辦公場所?

    16.疫情防控期間,是否可以禁止非小區住戶進入小區?


    ? ? 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拒絕接受檢疫、擅自外出、不配合醫學隔離、治療,是否違法或涉嫌犯罪?

    ? ??是。【案例】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后,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于“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并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目前,茍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現茍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采取相關措施,并強制醫學隔離治療。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疑似患有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或醫學隔離治療,故意傳播疾病,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于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并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擅自逃離的,危害公共安全且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在民事層面,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傳染,屬于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侵犯,需要賠償他人相應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 ??2、普通公民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是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

    ? ??是。【案例】某小區住戶張某,在小區門口買菜的過程中,發現另一名住戶有咳嗽等癥狀,第一時間上報給小區居委會,后經核查,該疑似住戶系武漢返回人員,之前登記有誤。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 ??3、曾同確診病例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的人是否必須進行隔離?

    ? ??是。【案例】1月22日,在重慶務工的王某與從武漢返回的務工人員何某乘坐同一輛順風車,返回成都家中過春節。隨著疫情防控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王某被排查出來,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14天。

    ?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規定:“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未采取有效防護者都視為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要進行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后14天。”

    ? ??4、疫情防控期間,外地返蓉人員是否需要進行居家醫學隔離觀察?

    ? ??是。【案例】近期,隨著春節的結束,省內返程務工人員,逐漸增多,許多企業及單位要求,省內返程人員也需在家自行隔離觀察14天。

    ? ??【依據】《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號)》規定,“2020年1月8日后所有來自湖北的人員須到村(社區)委會登記,并居家觀察14天。湖北以外疫情嚴重地區的返蓉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可以建議其自返蓉日起14天內自行采取居家隔離措施,但不得強制要求其進行居家觀察。”

    ? ??5、采取居家觀察措施期間,被隔離人員能否與他人共同居住?被隔離人員能否外出?

    ? ??否。【案例】1月20日,小李從杭州返回成都,曾在武漢市經停。回家后,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在家進行居家觀察,其家人多次詢問醫護人員,小李居家觀察期間,作為共同居住人員應該如何防控。實際生活中,在居家觀察期間,小李及其家人均應積極配合醫務人員及防控人員。小李若不是獨住,在家也需戴好口罩,對使用過的餐具及時消毒處理,盡量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

    ?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規定,“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原則上不得外出。如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 ??6、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隱瞞疫區行程和密切接觸史的人員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 ??【案例】某村黨支部書記張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故意隱瞞兒子、兒媳婦、孫女、孫子從湖北武漢疫情爆發地返鄉的事實,嚴重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經研究決定,免去張某村黨支部書記職務,并在全鎮范圍內通報。對于其家人,由公安機關協助強制進行檢疫,若有造成疫情傳播的情況存在還將追究法律責任。張某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7、疫情期間拒不配合檢查并暴力抗拒執法,是否涉嫌妨害公務罪?

    ? ??是。【案例】被告人金某某駕駛汽車為自家購買花生種子,在返程途中經過國道交界處一個為控制疫情而設立的消毒站。因急著趕回家種花生,金某某未理會值班民警阻攔,徑直把車開到車輛所排長隊的最前面企圖“夾塞兒”。民警席某攔住車,要求金某某按順序等候消毒,但金某某拒不接受消毒。勸解無效后,民警席某要求其出示駕照并接受檢查。金某某其后拳擊席某頭部,致席某輕微傷。金某某所為,致使消毒站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涉嫌妨害公務罪。目前,金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 ??8、如果某居民樓(小區)發現確診病例,能否對整棟居民樓住戶采取隔離措施?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案例】某小區內某棟樓,有三戶居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小區內其它部分住戶建議居委會對此棟樓所有住戶采取隔離措施。實際生活中,針對此種情況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因為某一棟或小區的多名住戶感染病毒,就對此一棟住戶或小區內的所有居民采取隔離措施。應及時上報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采取防疫措施。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并未針對居民區隔離作出明確規定,社區應當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等相關規定,確認確診病例可能接觸人員范圍,對特定人員采取適當隔離措施,防止因“一刀切”的強制措施引起行政糾紛。

    ? ??9、防疫期間,茶館營業偷偷聚眾打麻將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是。【案例】2月3日晚,某派出所民警開展夜間巡查時,發現有一戶四人,戴著口罩,圍坐在一起打麻將,民警立即對其進行控制。房主韓某某告訴民警,疫情期間不敢出門,才召集了三個好友來家中打牌。民警對房主韓某某依法處以行政處罰,對參加聚會的其他四人當場進行了教育訓誡。 2020年1月25日,我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應急響應,韓某某等人在疫情期間仍然聚眾賭博,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的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公告(第2號)》第一條,“要求暫停各類群體性聚集活動。具有交叉感染風險的經營單位營業性麻將場所和大型兒童游樂設施、健身房、室內游泳場(館)等暫停營業。”

    ? ??10、社區居民能否要求社區公開疫區返蓉人員名單和信息?社區能否要求居家隔離居民掛牌表明居家隔離情況?

    ? ??否。【案例】某社區居民因恐懼疫情傳染,聯名要求居委會公開檢疫期間統計的返蓉人員名單信息。此種做法,嚴重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關于保護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 ??11、傳言貓狗等寵物容易傳播肺炎病毒,是否可以隨意丟棄家養寵物?

    ? ??否。【案例】有部分小區住戶,聽信網絡謠傳,認為寵物也是主要傳染源,隨意丟棄寵物。而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可以隨意丟棄寵物。目前并沒有官方證實貓狗等家養寵物是肺炎病毒的傳染源或者傳播者,不應恐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管理不善而發生動物傷人事件的,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隨意丟棄寵物,而導致傷人事件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12、在網絡發布虛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過P圖、夸大疫情傳播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 ??是。【案例】網上流傳“太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稱太原市將于1月26日14時實施交通管制。經查,1月26日13時許,田某(男,31歲),在網上傳播太原將實施交通管制的謠言,被快速轉發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田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現案件正在辦理中。“公共網絡空間”屬于公共場所,田某在公共場所和信息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

    ? ??【依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項規定:“(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 ??13、對于外來戶上鎖實施“隔離”的行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 ??是。【案例】戶籍為湖北的張某長期在濟南市務工,2020年1月22日,張某與其妻子返回濟南市某縣位于城鄉結合部的出租屋。當地村委會為阻止外來務工人員返回租住房屋,直接給張某家門上鎖,要求對其二人實施“隔離觀察”,其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行給居民家大門上鎖的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村委會、居委會無權擅自實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擅自對居民采取封門、堵門、看守等措施阻止其外出的,將涉嫌非法拘禁罪。

    ? ??14、疫情防控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涉嫌犯罪。【案例】1月27日,田某騎電動車要到當地縣醫院,但是走到村口卻發現路已經被兩米多高的土石隔斷,并且值守人告知田某為防控疫情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出該村。田某無奈之下繞道而行,卻發現新路口也已經被挖斷。田某最終從鄉間小道步行至縣醫院,卻又面臨無法回村的窘境。實際生活中,村委會、居委會屬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無權擅自采取對當事人影響重大的防控措施。未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無權擅自設置路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 ??15、物業公司能否拒絕鄂牌車輛進入小區或辦公場所?

    ?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案例】某小區,在疫情防控期間,掛牌不允許所有鄂牌車輛進入,導致多名業主鄂牌車輛難以進入小區,業主與小區物業人員發生糾紛。該小區物業人員有權拒絕未在物業公司登記的非小區業主鄂牌車輛進入小區;如果是業主登記車輛,則應當詳查鄂牌車輛的情況,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向社區書面匯報,并向業主委員會書面通報,同時應當遵守政府及社區、物管相關管理規定。

    ? ??【依據】成都市政府辦公廳2020年2月7日發布《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通告2020第5號),“二、全市城鎮居住小區(院落)、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村散居院落實行限制外來人員進入的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入應出具有效證件,并測量體溫,特殊情況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業主裝飾裝修、小區水電氣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暫緩施工。水電氣、路燈等需要急修的,應報社區同意后實施。”

    ? ??16、疫情防控期間,是否可以禁止非小區住戶進入小區?

    ?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案例】1月31日,吳某到某小區探訪其外公,被物業人員以疫情期間非小區住戶不得進入為由不允許其進入小區。小區在進行疫情防控時,對外來人員應進行限制性進入,進入小區需進行嚴格的登記和疫情查控。同時,應當充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外來人員的登記管理、測溫及防護措施。

    ? ??【依據】成都市政府辦公廳2020年2月7日發布《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通告2020第5號),“二、全市城鎮居住小區(院落)、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村散居院落實行限制外來人員進入的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入應出具有效證件,并測量體溫,特殊情況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業主裝飾裝修、小區水電氣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暫緩施工。水電氣、路燈等需要急修的,應報社區同意后實施。”

    ?

  • 国产精品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