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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四川省律師協會七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師協會八屆四次理事會第一次修訂,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律師協會八屆八次理事會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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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四川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提高實習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和《四川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已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我省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實習備案核準之日起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四條? 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細則的規定,省、市律師協會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人員考核標準和程序,確保實習質量,為我省律師事業發展提供高素質的后備人才。
第五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省律師協會的管理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的異議進行復核;
(三)負責接收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的備案,并在有關報刊、媒體或網站上公告;
(四)負責監督檢查全省實習人員管理活動;
(五)負責組織、指導實習人員集中培訓;
(六)其他應由省律師協會負責的事項。
第七條? 市州律師協會的管理職責為:
(一)負責審定接收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資格,并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二)負責審核接收實習律師事務所實習協議和實務訓練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習人員集中培訓;
(四)負責實習人員審核登記、實習證管理及指導實習人員實務訓練;
(五)負責監督、檢查實習人員、接收實習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的實習活動,協調實習指導律師的安排;
(六)負責實習人員實習考核及考核結果的公示;
(七)省律師協會委托及其他應由市州律師協會負責的工作。
第八條? 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職責為:
??? (一)負責編制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計劃;
??? (二)負責實習人員實習登記申請;
??? (三)負責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 (四)負責實習人員實習鑒定。
第九條? 實習指導律師職責為:
???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及業務規則;
(三)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四)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指導實習人員樹立正確的律師執業觀;
(五)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律師執業觀、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三章? 實習登記
第十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 (三)品行良好;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應當向省內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并報所屬市州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后,方可參加實習。
申請實習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 (一)《實習申請表》;
??? (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
??? (四)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 (五)本人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 (六)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 (七)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 (八)辭去公職的,需提供原供職單位出具的品行證明材料;
??? (九)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二張。
??? (十)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申請實習人員,除提交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三條 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五)所列“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兩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具有較好聲望的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市州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向具有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將可以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已滿一年;
(二)司法行政機關年度檢查考核為合格;
(三)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
(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五)事務所辦公場所能夠滿足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需要,能夠為實習人員提供業務知識和律師實務培訓、訓練;
??? (六)未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雖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滿已逾三年;
??? (七)未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或雖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已滿二年。
第十六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與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協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號碼;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待遇及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市州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市州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州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收到復核申請的律師協會在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省律師協會的復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十八條? 市州律師協會應當每年將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的名單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將實習人員名單在有關報刊、媒體或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集中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應當參加市州律師協會、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教育培訓。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其中省、市律師協會共同組織的集中培訓不少于二周,其余時間由各市州律師協會結合本地實際安排組織。
第二十條? 集中教育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六)其他提高律師綜合素質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律師協會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大綱編寫培訓教材。
??? 第二十二條 ?實習人員完成集中教育培訓并通過考試合格后,由省律師協會(四川律師學院)和市州律師協會分別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參加集中培訓。
???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不遵守培訓紀律,無故曠課或請假超過三個課時的,不頒發結業證書,必須參加下期集中培訓補齊課時,才能發結業證書。
集中培訓期間弄虛作假的,以品行不良記入實習檔案。
第五章? 實習管理與實務訓練
第二十三條? 實習人員的日常管理與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制定詳細的實務訓練計劃,并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實務訓練。
第二十四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政治觀念,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修養;
(二)具有連續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知識、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有較強的實習指導能力;
(四)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為稱職;
(五)五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懲戒。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建立實習情況記錄制度,實習指導律師每月檢查實習記錄并簽署指導意見;律師事務所每季度審核實習記錄并對實習人員和實習指導律師實習效果出具意見;市州律師協會應將實習記錄的記錄情況作為實習考核的內容。
實習記錄主要記錄實習人員的實習項目、內容、過程、體會。可采用電子文檔式,也可使用紙質式。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對實習活動除履行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職責外,還應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實習人員考勤和實習內容登記制度;
(二)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三)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四)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五)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實習證;
(六)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所在的市州律師協會。市州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作出的停止其實習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省律師協會的復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更換實習指導律師。
(一)指導律師轉出本所的;
(二)指導律師因故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法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
(三)指導律師涉嫌犯罪的;
(四)指導律師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指導律師受到律師協會行業懲戒的;
(六)指導律師因自身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的;
(七)經律師事務所和實習人員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指導律師的。
律師事務所同意為實習人員更換指導律師的,應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屬的市州律師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市州律師協會應在收到申請更換材料后的十日內完成審核。經查屬實的,同意更換實習指導律師,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不得轉所。但所在律師事務所發生終止、合并、分立等變更事項,或因律師事務所發生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被市州律師協會取消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的,原律師事務所應在十五日內向市州律師協會申請辦理實習人員轉所實習,同時將實習人員的實習記錄、評估記錄和實習考核情況上報市州律師協會移交新接收實習律師事務所,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轉所的,應當在其取得實習證滿三個月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交回實習證,重新辦理申請實習登記手續,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暫停實習以及暫停事由結束需要恢復實習的,均應通過實習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報所屬的市州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并備案登記。
暫停實習期間,實習人員的實習證應交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暫停時間不計入實習期限,暫停實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月。
經所屬的市州律師協會審核同意暫停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待暫停事由結束后,實習期限繼續計算。
第六章? 實習考核
第三十四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應接受市州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市州律師協會設立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員會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組成,不得少于五人。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實習登記的市州律師協會提出實習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人員實習情況記錄;
(三)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五)四川律師學院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六)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八)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考評意見和《實習鑒定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證明材料,是指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法律文書、工作底稿、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數量不少于十份。
第三十六條? 市州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市州律師協會可以適當延長考核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如需再延長的,必須經省律師協會批準。
???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或被投訴可能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州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綜合測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三十八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審查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發現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作出說明或者予以補正;
(二)根據審查情況,由考核委員會組織考核小組采取面試、筆試等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管理制度、實習紀律情況以及表達、判斷、分析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據實出具測評意見;
??? (三)對經審查、測評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審查、測評的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 (四)對通過前三項考核程序的實習人員,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集體評議,形成最終考核意見,并由市州律師協會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三)通過綜合素質測評被評定為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
(四)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反本細則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考核合格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師協會。
第四十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市州律師協會考核委員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二)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實習人員沒有通過綜合測評的,市州律師協會可做出給予延長實習期三至九個月的決定。實習人員可在延長實習期滿后,重新申請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省律師協會。
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州律師協會、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市州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有效證明文件。
經市州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一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市州律師協會對其重新進行考核;超過三年的,應按本細則規定重新實習。
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進行考核,應當重點考核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自實習期滿至申請律師執業之前的期間是否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并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七章? 實習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實習登記的市州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市州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 第四十三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市州律師協會考核的,市州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師協會。
第四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給予兩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所指導的實習人員連續兩人未一次性通過市州律師協會綜合測評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停止該律師的實習指導工作。
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細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習人員認為市州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登記、給予實習管理處分、出具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的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律師協會投訴。
第四十六條? 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將實習人員的實習登記、實習考核、實習違規處理等有關材料報省律師協會,并于每年3月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律師協會。
第四十七條? 省律師協會建立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考核評比制度。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細則執行;司法部及全國律師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在本省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省律師協會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購,按計劃向各市州律師協會發放。各市州律師協會應建立實習證使用登記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和頒發,并每年向省律師協會書面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實習證。實習證損毀的,由接收該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向頒證市州律師協申請換領或者補發。換領新證,應當交回原證;實習證遺失的,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州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原頒證律師協會申請補發。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經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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