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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師事務所:
?????? 市律協第六屆三次理事會全體會議于2015年1月26日審議通過了《成都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細則》,現予印發,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 附件:《成都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細則》
成都市律師協會
2015年3月10日
成都市律師協會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細則
(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六屆三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根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規程》,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成都市區域內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一年實習期滿后,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
第三條 ?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堅持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實習紀律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四條 ?實習考核工作由市律協組織實施,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考核委員會
第五條 ?市律協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實習考核工作。
第六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依托市律協律師考核工作委員會設立,由執業律師代表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組成,其中執業律師在實習考核委員會總人數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實習考核委員會主任由市律協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執業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八年以上;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修養和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記錄;
(四)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職業榮譽感;
(五)在本區域律師行業內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威望;
(六)沒有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考核內容
第八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核、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律師協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及集中培訓相關內容組織實習人員閉卷考試,作為考核實習人員的內容之一,也可以通過實地考察、查閱工作檔案、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實性和遵守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或因執業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十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四個方面。
第十一條 ?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對律師職業價值的認識;
(五)是否具備大局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第十二條 ?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習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規定;
(二)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
(四)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的情況;
(五)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對實習人員執業素養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知識及相關專業知識;
(二)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
(三)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
(四)溝通協調和臨場應變能力;
(五)文化素養和心理素質;
(六)儀表儀態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四條 ?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中培訓的參加情況
(1)遵守培訓紀律情況;
(2)閉卷考試情況。
(二)實務訓練活動的參加情況
(1)完成規定實務訓練情況;
(2)律師事務所交辦事項辦理情況。
(三)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1)被投訴及查處情況;
(2)遵守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有關規章情況;
(3)服從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違規情況的處理:
(一)違反集中培訓規定的處理
(1)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但不足兩次的,予以通報批評;
(2)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半天以內和遲到、早退兩次以上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延長實習期三個月;
(3)無故缺席和缺席半天以上的,予以通報批評,需參加協會組織的下一次集中培訓和考核。
(二)違反閉卷考試規定的處理
(1)考試作弊的實習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并延長實習期一年;
(2)閉卷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需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需參加協會組織的下一次集中培訓和考核。
(三)違反實務訓練有關規定的處理
(1)沒有完成規定實習訓練活動的作為實習不合格;
(2)不服從指導律師訓練安排的作為實習不合格;
(3)不服從律師事務所管理的作為實習不合格。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處理
(1)被投訴并調查屬實的由懲戒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由考核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2)違反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管理規定的由懲戒委員會或律師事務所提出處理意見,由考核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考核申請與書面審查
第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或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律師協會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提出考核申請時,應當同時向市律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合格的《實習鑒定書》;
(四)市律協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成都市律師協會預備會員證》;
(七)市律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指實習人員參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實習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項目的工作文書、實習活動記錄、實務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
第十八條 ?市律協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適度推遲考核,但是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市律協收到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考核材料齊全、內容和形式均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考核期限內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實習人員或者律師事務所在五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予以補正,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按照要求補正的,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且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拒絕說明或補正、無法補正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該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二十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設立面試考核小組,具體實施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
考核小組考官為三人以上單數,主要由執業律師組成。還可以包括市律協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考核小組執業律師不應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考核委員會選拔、建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官庫,在具體考核工作中,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從考官庫中確定成員組成面試考核小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二條 ?面試考核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參加當期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參加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參加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考核回避經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參與人提出,由考核委員會主任決定;考核委員主任擔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師協會秘書長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律協應當在實施考核七日前將考核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到實習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傳真、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形式。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面試考核,或者在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協申請重新調整本人的面試考核時間。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核應當采取互動式問答的答辯方式進行。每名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
律師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面試題庫。面試時,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抽取的面試試題結合其參加實習活動具體情況進行考核。
實習人員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內容上有嚴重瑕疵的,作為評定其面試考核成績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實習人員是否具備從事律師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重點考察實習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從事律師工作的目的及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
以書面閉卷考試形式考核實習人員掌握律師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情況的,不能替代對其實習期間遵守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考官請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實習期間在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工作情況、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及心得體會等;
(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三)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回答情況,指導律師介紹的情況,按照律師協會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統分,經集體評議后確定其面試考核結果,并簽字確認。
面試考核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條 ?面試考核小組在提問及點評實習人員的回答時,應當注意引導實習人員端正執業目的,養成良好的職業素養,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面試考核中,各項考核內容占總分值的權重分別為:
(一)實習人員政治素質,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二)實習人員道德品行,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三)實習人員執業素養,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四)實習人員實習表現,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市律協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調整前款第(三)、(四)項下的具體考核內容及權重。
面試考核采用評分法,總分值為100分,實習人員得分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條第二款所列四項考核內容每項得分均不低于該項分值60%的,評定為面試考核合格,但實習人員未通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三)項考核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市律協可以針對嚴重違反實習紀律、嚴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確定的政治素質等內容,在評分體系及合格標準設定否決性指標。
第六章 考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經書面審核、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協應當在官方網站上將其單位、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市律協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在公示期滿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第三十條 ?經書面審核、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協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確認不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協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經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其《實習人員登記表》,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抄送市司法局,并報四川省律師協會備案。
市律協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經市律協考核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律協申請復核。市律協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實習人員也可以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省律師協會在復核工作中發現實習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市律協對該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參加考核的實習人員應當遵守考核紀律,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考核合格意見。
實習指導律師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考核委員會和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保證實習考核過程與考核結果客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考核工作中接觸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推薦信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應當按照《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律師停止實習指導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處分,給予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致使該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實習人員多次無法通過考核或者多名實習人員無法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幫助實習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的。
第三十七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及面試考核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停止其在考核委員會或者面試考核小組的工作: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考核工作職責的;
(二)有徇私舞弊、接受實習人員財物、吃請等不正當行為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實習考核材料中有關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
(四)有其他影響實習考核公平公正的不正當行為的。
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者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律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經市律協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