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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3-09 00:00:00 瀏覽量:315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律師事業發展特別是律師隊伍建設的相關要求,探索建立律師執業準入機制,從源頭上把好律師隊伍質量關。2014年12月市律協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分兩批組織了2014年度實習律師崗前培訓和考試。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實習律師崗前培訓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有關《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并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2.《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因全國律協開發了實習律師培訓軟件,經協會第五屆培訓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實習律師集中培訓內容主要通過網上培訓完成,集中培訓調整為2-3天)
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
第十五條 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有關的培訓內容。
第十八條 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筆試結合面試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3.《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的管理職責為:
(六)負責實習人員實習考核及考核結果的公示。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應當參加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或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集中教育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
(五)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六)其他提高律師綜合素質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實習人員完成集中教育培訓并通過考試合格后,由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參加集中培訓。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不遵守培訓紀律,無故曠課或請假超過三個課時的,不頒發結業證書,必須參加下期集中培訓補齊課時,才能發結業證書。
集中培訓期間弄虛作假的,以品行不良記入實習檔案。
二、成都市律師協會關于實習律師崗前培訓的有關決定
2014年10月和12月會長辦公會關于實習律師崗前培訓的相關決定:
1.2014年10月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關于實習律師崗前培訓中學員須知的內容,有關規定如下:
(5)學員憑預備會員證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無故缺席。無故缺席一次(含一次)以上或遲到、早退兩次(含兩次)以上者,視為未完成培訓任務,不予結業(遲到30分鐘以上按無故缺席處理)。
(6)凡有無故缺席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到課或強行離課行為的,視為培訓不合格,不予結業。
(8)筆試采用閉卷方式。學員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夾帶、抄襲,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如有違反,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且視為培訓不合格,不予結業。
2.2014年12月會長辦公會關于實習律師崗前培訓不合格的處理決定:
(1)對無故不參加培訓的人員,不頒發結業證書,必須參加下期集中培訓。
(2)對遲到早退人員,遲到、早退30分鐘以內不足兩次的,予以通報批評;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和遲到早退兩次以上,通報批評并延長實習期三個月。
(3)對考試作弊的人員,通報批評并延長實習期一年。
(4)對考試不合格人員由協會適時安排補訓補考。
以上決定均已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關于對我市2014年度實習律師崗前培訓不合格人員的安排
經市律協培訓工作委員會、考核工作委員會、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2014年度實習律師崗前培訓考試不合格人員進行補考。通知考試不合格人員認真復習,做好補考準備;相關工作委員會重新擬定復習大綱和考試試題;秘書處做好補考相關籌備工作。復習、補考工作籌備及補考時間確定為三個月,按照有關規定此三個月不計入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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