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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一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 我的問題是: 離任人員在離任后兩年內只要不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是不是意味著: 1.可以從事其他律所法律事務? 2.可以正常在律所實習備案? 3.經實習合格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 非常期待工作人員解答,感謝!
    2022-02-23 14: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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