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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02 16:58:01 瀏覽量:2315
成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成都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對成都律師實施行業管理。本會設立懲戒監督委員會專門負責律師的紀律與懲戒工作,日常接待工作由投訴受理查處中心負責。
一、本會受理投訴案件的范圍:
律師事務所、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律師協會行業規范的違法違規行為。
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律師事務所、律師相關管理規定,投訴人認為前述行為已侵犯其合法權益。
二、不屬于本會投訴受理范圍:
1.被投訴人不是本會的會員;
2.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非執業行為;
3.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就有關合同履行、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侵權賠償等民事糾紛產生的爭議;
4.當事人發現本會會員涉嫌存在人身傷害、妨害作證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的;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前述第3、第4、第5三類事項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仲裁委員會、當地政府等司法、行政機關、機構進行調查處理的,投訴人應向有關部門反映。
三、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投訴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2.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理由及相應的證據材料;
3.屬于本會投訴受理范圍。
四、投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須投訴人親筆簽名),投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姓名、性別、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及郵編(投訴人為單位的須寫明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編、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及聯系人);
(2)被投訴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及律師姓名;
(3)具體的投訴請求或要求;
(4)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5)能證明投訴事實與理由的相關證據。
2.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有代理人的,還須提交投訴人授權投訴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3.能夠證明其訴求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法律服務委托協議、律師費用付款憑證、律師服務費用票據、裁判文書等)。
4.在此頁面下載并填寫《投訴信息確認表》,如存在困難,可攜帶材料到投訴受理查處中心現場填寫。
5.投訴人為單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如有代理人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投訴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五、投訴方式
投訴人可以采用信函、來訪等形式投訴,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訴;投訴人通過電話、郵件的方式提起投訴的,均應在本會受理投訴后按照第四條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六、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本會不予立案:
1.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不足的;
2.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
3.匿名投訴或投訴人身份無法核實,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的;
4.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律師協會正在調查處理的;
5.已經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查處理完畢,沒有新的事由和證據而重復投訴的;
6.超過處分時效的;
7.投訴人就被投訴人的違規行為已提起訴訟、仲裁的;
8.其他不屬于本會職權范圍的。
七、受理、立案處理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規定,本會自收到投訴人書面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不予立案的,在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訴的除外。
八、注意事項
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因委托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如雙方就該爭議的管轄或解決途徑已有明確約定的,本會不予受理,請投訴人根據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及時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2.投訴人向本會提交的書面材料由本會裝訂存檔,不再退還投訴人,故相關證據材料請先行提交復印件;
3.投訴人向本會的投訴并不影響投訴人向法院訴訟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投訴人有要求退還律師費、賠償經濟損失等訴求的,請在主張權利的時效內及時向其它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本會投訴查處程序自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之日起中止;
4.投訴人的投訴行為受法律保護和約束,請依法行使權利;
5.投訴人應當對投訴事項和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且應當積極配合本會的調查工作,因行使權利不當給本會正常工作造成干擾或影響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來訪人員人數超過10人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人;
7.在本會辦理投訴事項的,未經本會許可,不得錄音或錄像。
九、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中段1577號中國歐洲中心12樓
收 件 人:成都市律師協會投訴受理查處中心
聯系電話:028-86267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