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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2-12 17:36:03 瀏覽量:120
[摘要]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區分公益性和營利性機構,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管理辦法和配套規范,構建知識產權服務標準規范體系和服務評價制度體系,強化服務監督和失信懲戒,引導面向四川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檢索、價值評估、投融資、托管、決策咨詢、教育培訓等專業服務機構的良性發展,推動服務機構運營模式的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
[關鍵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法律體系;四川科技型小微企業
知識產權服務貫穿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所有階段。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能有效提高市場主體進行自主創新的效果和水準,是促進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經濟發展效益的重要舉措。國知發規〔2012〕110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實施知識產權服務對接工程,為科技創新型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全流程知識產權服務。川知發〔2015〕8號文件也強調,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受到自身發展局限,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建設都處于粗放狀態,亟需專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全程服務。我省知識產權服務業仍處于發展初期,存在市場主體發育不健全、高端服務業態較少、缺乏知名品牌、復合型人才不足等問題。再加上知識產權服務組織數量少、門檻高,科技型小微企業難以成為服務對象,其與大中型企業在知識產權能力上的差距更加明顯。因此,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法律體系,厘清政府部門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關系,是推動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重要措施。
根據國知發規〔2012〕110號文件,知識產權服務業,是指提供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相關服務及衍生服務,促進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產業化的新型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內容,是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的重點領域。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從事知識產權服務業,提供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相關服務及衍生服務的機構。按照是否由政府主導設立、具有公益性為標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可以分為公益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營利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公益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以知識產權群體為服務對象,主要提供知識產權展示交易、知識產權宣傳、咨詢等公共服務,重點發揮鼓勵和引導作用,如科技企業孵化器、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等,多數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營利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某一個市場主體為服務對象,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提供諸如知識產權數據深加工、風險預警與應訴、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投融資服務高端知識產權服務,如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一般為合伙企業或者公司法人。
按照知識產權服務領域劃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可以分為代理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信息服務機構、商用化服務機構、咨詢服務機構和培訓服務機構幾種類型。按照知識產權服務業產業鏈劃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可以分為獲權服務機構、轉化服務機構以及維權服務機構。
切實發揮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市場主體科技創新的推動作用,應當準確界定和正確處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我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仍帶有明顯的“政府化”傾向,各級政府擠占社會資源的配置。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既有公共服務,又有市場化服務。我國目前知識產權公益性服務存在政企不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不分,服務產品內容單一、有效供給不足等問題;而市場化服務規模小、層次低、功能弱,二者沒有實現均衡協調發展。 目前,政府部門仍是知識產權服務資源的掌控者。然而,政府部門主要提供的是公益性、群體性服務,這正是當今社會 多樣化需求無法得到滿足的根本原因。而個性化、專業化、市場化、高附加值的商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因主體性質、發展規模,以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分散等主客觀條件的限制,難以獲得第一手的、全面的知識產權權利狀態和權利變動信息、執法維權信息、中介服務信息、政策文件等知識產權基礎數據信息資源。國知發規〔2012〕110號文件指出要改革知識產權領域事業單位體制并加快該項改革進展,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進行企業化轉制改革試點,明確到2020年,達成市場化服務與公共服務協調發展的目標。
本文認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科技創新主體與市場之間就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維權”事宜提供媒介的社會中介組織。我們應當準確定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功能和法律地位,以營利性為標準。從實行營利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非營利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離著手,加強知識產權服務市場化服務,改革其服務機制。在宏觀上堅持政府的主導地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減少政府因素,增加市場因素,增強市場自主性。
首先,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應實行政企分開政策。政府應作為引導者發揮在資源配置中的引導作用,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服務向著合理的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進行企業化改制。加大政府采購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力度,實行公共服務供給的政府、社會合作制,將市場引進公共服務領域,引導多元化知識產權服務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
其次,整合并開放共享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擴大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的開放力度和范圍,進而降低機構獲取該類信息所需成本,實現市場服務供給能力提升的目標。鼓勵市場主體投資開發利用增值性知識產權信息,鼓勵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建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自主品牌。
最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聯盟)聯系政府和創新主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現政會分開。行業協會(聯盟)在行業自律、標準制定、產品推廣等方面所起作用不可替代。國辦發〔2007〕36號文件秉持政會分開的精神,要求政府將適合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轉移或委托給行業協會。同時要求行業協會提升自身工作的獨立性和規范化,解決行政化傾向和依賴政府等問題。
我國現有的規范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原則性規定,更多體現實時性、操作性的細則散見于國家和地方的政策中。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優化知識產權服務的法律制度環境,形成有利于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服務法律制度體系。
(一)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管理辦法和配套規范
目前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服務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基本法律,以及《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和《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專利代理服務指導標準》(試行)等行業規范,但有關商標代理、知識產權咨詢和培訓服務等還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對專利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之外的其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行為規范和服務要求、從業人員、法律責任等進行調整。
有必要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管理辦法》,作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基本規范,助力知識產權服務業又好又快地發展。第一,規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程序和業務范圍。第二,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業的人員從業資格和考核制度。建立知識產權服務人才職業資格制度和職稱評聘制度。專利代理人繼續采取資格考試制度,以職業能力認證制度設置知識產權評估師門檻,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制度框定從事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從業人員檔案庫,規定從業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建立職業道德評價體系。第三,規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違法行為的種類與處罰措施。從事知識產權服務活動應當簽訂書面的知識產權服務合同和保密協議。
為適應知識產權服務的現代發展趨勢,應針對不同知識產權服務類型和領域,制定作為《知識產權服務業管理辦法》的配套規范的針對性知識產權服務法律制度。第一,在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領域,立法應當明確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的設立、從業人員、服務質量標準、保密義務和信息網絡安全義務和責任、成果歸屬等。第二,在知識產權商用化服務領域,立法應當明確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知識產權轉化、投融資的具體細則。例如,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應當包括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設立、評估人員的從業資格、評估指標、評估流程、評估效力、保密義務和責任等內容。第三,在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板塊,應以立法的形式明定知識產權咨詢人員從業資格、業務流程等內容。第四,知識產權培訓服務領域,立法應當明確知識產權培訓服務機構的設立、培訓人員的從業資格、培訓內容的分類分級、培訓服務質量評價指標等內容。
(二)構建知識產權服務標準規范體系
服務的無形性特征注定了其質量評價的獨特性。對于服務質量的評價,不僅在于結果,更重在服務提供的全過程,體現了服務提供者和客戶之間的雙向互動關系。目前,服務層次低、效率低、運作不規范等依舊是我國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瓶頸。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缺乏統一的知識產權服務標準,服務提供過程和效用評價的規范化、體系化還未有效形成。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標準體系對規范知識產權服務全過程、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務品質、營造市場環境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應當確立知識產權服務標準規范體系及知識產權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持續動力支撐。
我們應當在深入分析研究知識產權服務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的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區分公共服務和市場服務,以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為目標,首先制定涵蓋知識產權服務術語、服務指南、服務分類和行為規范四個基本方面的《知識產權服務業通用基礎標準》,并出臺包含服務合同、服務質量、服務質量測評等內容的《知識產權服務業務支撐標準》,再制定《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標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標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標準》等知識產權服務重點發展領域的具體標準,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標準規范體系。
知識產權局、國家標準委、工商總局、版權局聯合出臺的國知發規字〔2014〕74號文件提出,到2017年初步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標準體系的目標,要求實現知識產權服務在標準化意識和規范化意識上的顯著增強。知識產權服務標準體系在2020年時將得到基本完善,實現政府和市場的知識產權服務標準協同發展。考慮到時間節點,我們可以首先制定一批重要的、適用頻率高的標準規范,緊貼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任務和重大需求。例如《知識產權服務通用術語標準》,以統一規范知識產權服務通用術語和縮略語;《專利信息檢索服務規范》《專利信息分析服務規范》,以規范專利信息檢索、分析服務的水平、流程、質量、運行管理、服務評價與改進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行為;《專利分析評議服務規范》,以規范開展專利分析評議服務的有關模塊、流程等內容。
(三)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監督和評價制度體系
第一,健全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監督與管理制度。
一方面,四川全省各級地方政府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服務項目、服務收費和服務質量等方面,重點強化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監督和管理。厘清知識產權服務的公益性和營利性的關系,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將中介服務異化為變相審批,變無償服務項目為有償服務項目,嚴禁服務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利益掛鉤,引導服務機構簡化工作流程,加強服務過程管理和服務成果評價。
另一方面,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對專利代理機構予以監管外,四川全省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對機構信息、人員信息和信用信息分別予以備案。在機構信息方面,除了基本工商登記信息外,應備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營收情況、業務經營、辦公條件改善等上年度工作情況;人員信息應備案從業人員的專業職務資格,例如執業專利代理人、律師、評估師等需登記執業證號、執業起始時間、資格證號及取得時間、代理專業領域、從事工作內容等信息。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良好信用記錄包括機構及其執業資格人員受到縣級以上管理機關的各類表彰、評先評優、年檢合格等;不良信用記錄包括機構及其執業資格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引發的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如侵權行為、自己代理、惡意串通等,可歸責的涉訴案件及判決結果,超越經營范圍,私設分支機構,出具虛假的報告或者證明,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以及其他違法或者違背職業道德需要記錄的不良行為。不良行為信息可通過機構自己填報,也可通過社會舉報并核實、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等渠道獲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滿足以下條件視為備案合格: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必備的辦公設備;至少有1名具備專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服務機構服務信譽良好(當年無不良信用記錄)。各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年度良好信用記錄和累計超過3次的不良信用記錄。年度不良信用記錄超過3次或者隱瞞不良信用記錄行為超過2次的將撤銷備案,并依法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第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我省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營利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根據服務領域和行業特點,制定業務流程、人員考核機制和質量管理制度,明確機構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形成各崗位之間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三,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級評價制度,完善信用評價、失信懲戒和誠信公示等制度規則。
四川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評價體系,制定服務機構星級評定辦法并開展知識產權服務績效評價。其一,探索構建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機制。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統計對象和范圍,規范其統計口徑和內容。并完善其統計監測制度,及時掌握全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規模、結構、效益等基本情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及時調整政策。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信息發布機制。其二,構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評價體系,出臺《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星級評定辦法》,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和獎勵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在全省范圍內推行知識產權服務質量管理標準體系,建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大力建設并統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標準體系,用以提升全省知識產權服務行為水平。對我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向社會全面公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執業記錄,包括機構信譽、公眾口碑、行業協會監管、保護顧客信息等方面,強化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引導服務機構自覺規范服務活動,提升服務質量和信譽。將信用檔案的信用信息納入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星級評定指標體系,完善對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按照前述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登記備案的要求,將信用信息分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強化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各種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和懲戒力度,增加服務機構的失信成本,促進服務機構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1]劉菊芳、馬斌:《我國急需加快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業》,《中國發明與專利》2012年第5期。
[2]《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川知發〔2015〕8號)。
[3]丁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幾點思考》,《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年第6期。
[4]關永紅、劉卓拉:《論知識產權服務業的行業范圍與發展狀況——以廣東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為視角》,《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2011年第3期。
[5]安群、王學忠:《以自由構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制度》,《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3期。
[6]楊紅朝:《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4年第8期。
[7]解麗娜:《市場主導 集聚發展 突出重點》,《青海日報》2015年2月1日第1版。
[8]劉菊芳:《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的關鍵問題與政策研究》,《知識產權》2012年第5期。
[9]劉彬:《關于建立和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評價體系的思考》,《知識產權》2013年第12期。
[10]楊宇,馬銘澤:《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重點領域發展情況綜述》,《中國發明與專利》2015年第8期。
作者:四川上行律師事務所 唐儀萱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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