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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12 14:12:24 瀏覽量:61
[摘要]:校園安全不僅是學校順利有序開展教育活動的前提,還是國家深入推進教學教育改革的基礎。校園意外事件的影響是多層次多級別的,它不僅會打破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而且會對學生家庭、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本文從校園意外事件發生后校方的處理思路與處理流程出發淺略地探討了學校面對意外事件的處理策略。
[關鍵詞]:校園安全;校園安全工作;校園安全事故處理
根據大樹定律,校園意外事件是無法消除,完全避免的,只能盡可能的減少其發生的概率。不論學校如何重視安全管理工作,校園意外事件也難免發生。校園安全工作主要分為預防和處理兩階段,處理階段的工作總量雖不及預防階段,但意外事件發生后不僅易引起多種不良后果,還易對社會各類主體產生負面影響,校方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面臨的困難與挑戰也是復雜多變的。若校園意外事件發生后學校無法妥當合理的處理,極易導致學生家長與學校間的關系惡性發展,甚至出現“校鬧”事件。校園意外事件處理的思路和流程同樣也是校園秩序維護至關重要的一環。
一、校園意外事件的處理思路
快速且有效地應對校園意外事件是做好意外事件處理工作的兩大關鍵。不難發現,在實踐中,拖延遲緩、毫無效率可言的校園意外事件處理,極易對學生、家長、學校、社會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校園意外事件的高效解決,要求校方有相應的具有可行性與合理性的事件處理思路。
“兩組作戰”是學校在校園意外事件處理中的基本。“兩組作戰”一組負責各種相關工作的處理,另一組專門負責與學生家長進行情感交流與信息溝通,及時回應家長的各種問題,并盡可能的減少外界對家長產生的各種負面干擾,降低陷入情緒困境的家長盲目聽取他人意見的可能性,家校溝通的不及時、不到位是大多數輿情的發生與蔓延的誘因。為確保學校發言、用語、態度的嚴謹一致,“兩組”的成員及相應職責一經確認,除非必要不得變更,且成員的職責為專有職責,其他人員無權履行。校方需保持平和、冷靜、為人師長的應有態度,不能因為學生在意外事件中存在過錯,就與學生家長針鋒相對。學校面對學生及家長的過激舉措應秉持勸阻為主,強制為輔的原則,當勸阻無效時,學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報告實時情況,并在公安機關到達學校前保護好現場。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及校內師生的人身安全,校方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威脅性人員進入學校。
(一)法治思維
法律是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可靠最穩定的防線,法治是當代校園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校園意外事件的應對處理中,校方應一以貫之地運用法治思維去思考、處理問題,法治既是思想原則也是行為準則。
學校要積極主動地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來處理校園意外事件,在關心慰問受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同時也要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部分學校或為了安撫家長情緒,或為了息事寧人,一味采取遷就的態度和做法,但實際上這不僅對事件的公正合理解決毫無助力,還會使學校喪失主動權被牽著鼻子走,喪失對局面的控制能力。在校園意外事件應對處理中,校方應將教育者的專業化特性與法治有機結合起來,讓家校溝通都始終在合乎法理、合乎法規的法治軌道上運行。杜絕“花錢買平安”的法治脫軌現象出現,讓“依法處理”深入貫徹人心[1]。
(二)校園意外事件處理原則
救助第一原則。校方在校園意外事件處理中應始終秉持救助第一原則,無論在任何時候都應將救助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實施救助。意外事件的調查、處理、溝通等固然重要,但它們均是后續工作,即使有天大的疑問或情況也要放在學生的生命健康之后,不可本末倒置,延誤學生生命安全的救助,加劇事態的惡化。意外事件發生后老師應當第一時間通知校醫,校醫應及時對受傷學生進行救助并判斷情況,若遇重傷或傷情難以判斷的情況,應立刻撥打救護電話或組織人員、車輛將學生送往醫院救治。
對學生進行救助時,校方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以免在后續情況處理中引起家長過多的憂慮及不必要的揣測。在救治過程中,校方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將學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安撫家長的情緒,全力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校方在打電話通知家長時要注意情緒與措辭,保持鎮定,擁有清晰的邏輯思維,避免慌亂情況下的口不擇言,將焦急無措地情緒傳染給家長,進而引發一系列的消極連鎖反應,使事件進一步復雜化。若救治過程中,家長未親自到現場,校方與家長的溝通也難以保障,校方應將救治情況及時反饋給家長,并將病歷卡、學生傷情說明、情況說明等進行校內存檔。以上的一系列舉措使學生及時地得到專業救治避免二次傷害的出現或加大,也能讓家長感受到校方對學生的關心呵護,自然而然地為后續的家校溝通奠定友善的情感基礎,建立和諧的氛圍。
法理與情理相融原則。家校關系的走向與校園意外事件的處理走向息息相關,針鋒相對的對抗型家校關系極易導致事件的處理陷入僵局、停滯不前,甚至使學生家長對學校產生強大敵意采取校鬧等行為,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在家校關系的建立與維系中掌握主導權、主動權的多數均為學校一方,和諧的家校關系的建立與維系不僅需要校方遵循“法理”,還需有校方在“法理”中融入“情理”,與學生家長以真心換真心,以真情換真情。
校園意外事件的應對處理毋庸置疑的是一項困難多、風險大的校園工作,在開展該項工作時,“家長”是一大重要也是必經的“突破口”。意外事件發生后,家長因此產生的情感波動與內心震痛無疑是巨大的,而對校方而言,從客觀角度來講,該事件的影響是工作性的,因此,家校雙方情感上存在較大差別。由于意外事件的發生及對孩子傷害的造成是在校園內,因此大多數家長都會對學校產生一定的訴求,校方在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對處理中應當時刻具備“同理心”,從家長的角度出發對事件進行評價,并理解揣摩家長的想法與情緒,想家長之所想,急家長之所急,充分照顧家長的情緒,尊重家長的需求。家校雙方應在情理與法理的基礎上,實現法理與情理相融的溝通,推動事件的高效解決。
尊重事實原則。校園意外事件發生后,學校應當尊重客觀事實,即使學校確有不利于自己的事實也不能對其進行篡改隱瞞,否則一旦事情暴露,學校必將處于岌岌可危的懸崖之巔,不僅會使學校聲譽嚴重受損,還會使社會公眾對我國教育機構產生質疑,甚至引發全國性的輿論浪潮。
校園意外事件發生后,在第一時間通知受傷學生家長時,校方應客觀準確地描述已知的學生傷情,即使是為了緩解安撫家長的焦慮情緒也不得出現輕報傷情或瞞報傷情的情況。學生家長在自己孩子受到傷害時即使作為理性的成年人,往往也會被情感左右,被負面情緒主導,這種情況下往往會不憚以惡意來揣測、評估學校,學校善意的隱瞞更多地只會被當作別有居心。如實相報既是對事實的尊重,也是學校對自己的一種變相的保護。
學校對于意外事件處理過程中查明獲取的新的信息應當進行及時必要的反饋更新。在處理校園意外事件中,學校尊重事實的對象不僅包括學生家長及其他相關校外人員,還包括事件所涉學生的老師,老師全過程中也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與外界的輿論壓力。若事實查清以后,發現老師確實無過錯,校方應當及時公開地說明真相、給出相應依據,并給予老師真摯的關心慰問,視情況對老師進行心理評估與心理疏導。學校不能一味地持著“花錢買平安”的態度,對理應進行的“教師事故澄清”不聞不問,甚至是讓其擔上莫須有的“罪名”。
二、校園意外事件的處理流程
學校內發生學生受傷的意外事件后,學校與家長雙方必然會對各自所應享有的權利、所應承擔的義務進行厘清,并展開溝通交涉。如何與家長進行良好有效的溝通,進而高效有序地推進事件的解決,筆者根據近二十年的校園法律顧問經驗就此問題談幾點自己的感悟體會。
(一)確認事實、明確責任
學校在意外事件發生后必須盡快留取各種證據,可以邀請當地街道辦人員到場見證,如有必要,還可以邀請司法人員到場見證。若意外事件中的學生家長向學校了解情況,學校應實事求是的向其說明,滿足家長的“知情權”。確認事實是校園意外事件的處理有序推進的基礎,無論是后續的和解、調解還是司法訴訟都需要建立在清楚的事實之上。
事實確認后緊隨其后的便是明確責任,法律是責任明確的標準底線,即使是家校雙方的協商、調解階段也需將其作為必須參考,不能罔顧法律底線標準,讓事件的賠償額(補償額)離奇地低出或超過“法律定責”范疇。學校在校園意外事件中承擔責任的情況可大致分為以下三種:①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學校就要承擔侵權責任;②學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只有主張學校賠償一方舉證成功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才承擔侵權責任;③當學生(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因為第三人的侵害而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學校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不是“無限責任連帶公司”,在校園意外事件的處理中要堅決杜絕“花錢買平安”的錯誤思想,終結“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的亂象。
(二)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應堅持以平等、自愿、合法為原則,當事人應尊重客觀事實且文明、和諧地表達出自己的訴求。在開展協商和解前,校方需對學生家長的情緒進行有效評估。一般情況下,協商和解均需在學校內,在校方代表和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若學生家長在協商前的情緒已激烈異常,表露出強烈的敵視情緒,學校應將協商安排在校外場所進行,以避免暴力、自殘、校鬧等惡性事件在校內發生。選擇校外進行協商的,通常應在學校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等場所進行,并請場所負責人見證協商的開展進行。確有必要的,學校可安排提供配備有錄音、錄像、安保等設施條件的場所,但需注意的是,為避免因協商過程錄音錄像材料的外泄而引起輿論熱潮,學校應盡量避免學生及學生家長在協商過程中私自進行錄音錄像。校園意外事件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若能達成一致,雙方應當簽署書面協議,負有義務的一方應當及時履性,快速妥當地將事件解決,以免“夜長夢多”,畢竟時間拖得越長,出現變故的可能性越大。
校園意外事件根據當事人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學校為校園意外事件當事人,另一種是學校不在校園意外事件當事人之中。在這兩種類型的意外事件的協商處理中學校所處的地位及采取的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別。
當學校為校園安全事故的當事人時,學校需要積極主動地參加進協商的具體活動中去。出于對自己孩子傷情的憂慮,對自己與學校經濟與社會地位的焦慮,大部分家長在協商過程中都極易情緒化,因此學校要主動地與家長溝通,并時刻根據家長的情緒態度的變化來調整自己的用語,不能因為自己的消極被動讓情緒化充滿整個協商過程,致使協商無法高效有序地推進。上文所述“兩組”中的應對家長組,要經常與家長進行情感交流,及時追蹤家長情緒,化解疏導家長的負面情緒。常理而言,學校負責人作出的承諾、結論為“蓋棺定論”,既為定論便再無回旋之余地。因此,一般情況下,不建議學校的負責人直接面對家長,與家長進行協商。
當校園意外事件當事人不包含學校時(通常為學生與學生之間發生意外事件),學校應當堅持中立的態度組織主持雙方學生家長進行協商和解,學校在家長之間的協商中扮演的是舵手的角色,掌控好協商的進度、方向,不論主動還是被動學校都不應介入到協商的具體內容中去。在協商和解中學校表現出任何的情感偏向、價值取向均是大忌,這不僅會影響學生家長的判斷力,也會影響學校的信服力,若家長情緒敏感甚至會懷疑學校別有居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在組織協商前,學校應當單獨地與雙方家長進行溝通,了解他們各自心中的賠償方案。若雙方家長心理預期的賠償方案相差甚大,家長的情緒也極不穩定,學校應該在組織協商前分別與雙方家長單獨溝通向著學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士評估出的賠償方案進行靠攏協調,并在協調中安撫家長的情緒。當雙方家長賠償方案差距合理后,學校可組織家長進行協商。雙方家長進行協商時情緒波動較大是常見現象,學校需要及時安撫,避免家長沖動地說出不當過激言辭而使得矛盾升級,協商受阻。
(三)調解、訴訟
當學校依靠自力無法處理校園意外事件時,可邀請專門人士進行調解。專門的第三人進行調解不僅保證了調解的客觀性與公正性,也更易使當事人接受。當調解也無法使事件妥善解決時,將選擇司法訴訟這最后一道保障作為解決途徑。談訴訟色變無法解決問題,學校應正確看待司法訴訟,訴訟是幫助學校解決問題而非是加重學校負累。人民法院會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公正公平地作出判決,不會出現學校賠償責任畸輕或畸重的情形。即使處于調解、訴訟階段,主要依靠第三人來處理解決安全事件,學校也應保持上文協商和解階段的態度來對待學生家長,展現出為人師的應有風范,維護好學校對外的形象與聲譽。
參考文獻
[1]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Z].教政法〔2019〕11號.
作者:四川拓泰律師事務所 張東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教育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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