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頒布實施背景下對紀檢監察工作的新認識

    發布時間:2020-12-11 18:18:58       瀏覽量:725

    作者:成都市律師協會副監事長郭龍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出臺被認為是新中國立法時代里程碑式的杰作,作為新中國民事立法領域的集大成之作,其不僅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與紀檢監察工作的深化落實密不可分。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的規定,不能侵害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紀國法的捍衛者,在履行監督職能時應當注重工作內容與民法典的結合,從法律制度層面深刻把握二者的關系,相互協調能動,更好地推進紀檢監察法治工作化進程。

     

        一、深刻理解民法典與紀檢監察規范之間的同質性,筑牢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之基

        黨紀和國法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兩個支點。在監察體制改革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當其沖的就是黨紀與國法的協同,即通過構建新型的“紀檢-監察”關系來實現二者的職能效能化發展。同時,黨紀與國法的協同還包括黨紀與其他法律規范的協同,且其他法律規范不僅限于公法規范,還應當注重與私法規范的銜接,尤其是在“公私分界”不再涇渭分明的現今。民法典作為私權利的保障法,根植于社會實踐,充分回應民眾利益訴求,體現保障私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的立法目的和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同樣,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時也以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以實現人民幸福為工作根基。因此,二者從本質上來講都是“一致為民”,這種價值追求上的同質性和同向性決定了二者規范的緊密聯系,為紀檢監察工作中學習和貫徹民法典提供了邏輯起點,在牢固樹立兩者同質性理論意識的同時必將有效促進黨紀和國法的進一步協同。

     

        二、正確認識民法典與紀檢監察規范之間的共通性,實現紀檢監察工作的價值目標

        (一)把握具體規定的共通性

    民法典和紀檢監察規范的同質性特征,決定了它們在具體的規定上具有共通性,存在不同程度的銜接與呼應。從黨紀規范來看,例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7條第10項就將黨員干部在關系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諸如醫療衛生、生態環境等問題上的不作為、亂作為等納入問責項,這與民法典侵權編關于醫療損害責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規定相對應,都是對民眾最關心問題的回應和解決;從監察規范來看,201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法治規范,該法不僅賦予了監察機關職權,同時也對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方式進行了限定,例如調查取證時嚴禁侮辱、打罵,凍結財產時不得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等,這些規定與民法典人格權編和物權編的要義也銜接相通。

        (二)著眼規范適用的共通性

    民法典與紀檢監察規范的共通性不單限于制度層面,在規范適用層面也體現出極強的共通性。近幾年頻繁爆出的高校老師性侵女學生案便是最好的例證,例如北大副教授性侵女留學生導致懷孕、廈大博導性侵女研究生等曝光后,事件當事人均受到開除黨籍等組織處理。這類案件立足于執紀角度,屬于嚴重違反黨組織紀律的行為,理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立足于民法典視角,性侵者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和其他人格利益,應當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針對同一案件可能既會牽涉紀檢監察規范的運用,又會牽涉民法典中私權益的保護,故只有將二者有機地銜接配套,通過紀檢監察的直接和間接的處理與監督,才能最大限度地“讓老百姓在每一件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切實加強民法典與紀檢監察工作之間的協同性,提升紀檢監察工作的質效水平

        (一)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紀檢監察工作明確了權力邊界

    紀檢監察權以監督公權力的依法依紀行使為己任,力求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但紀檢監察權從本質來說也是公權力,其在自身權力行使的過程中也應當劃清權力的邊界,不可越雷池半步。監察法以及黨內規定等諸多規則對紀檢監察權的行使做出了規范性要求,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則進一步強化了紀檢監察權行使的界限,尤其是民法典中單獨設立的人格權編,對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中采取的限制人身權利的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物權編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限制當事人財產權利的措施也形成了相應規制。因此,民法典是紀檢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應當遵守的前置性規則,其具體的規定對紀檢監察工作具有約束性,只有正確認識民法典在紀檢監察中前置法和協同法的地位,才能更加有效地提升紀檢監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紀檢監察工作應為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執行保駕護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要帶頭宣傳、推進、保障民法典的實施,加強檢查和監督,確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據此,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不僅要自身加強民法典的學習理解、也要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對各機關民法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民法典的權威,保障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執行。紀檢監察機關在發揮監督作用時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第一,做好事前監督。監督公職人員和黨員學習貫徹民法典的情況以及根據民法典進行履職的情況,以普遍提升公職人員和黨員的規范執法守法能力,提前預防侵害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第二,做好事后救濟。一旦發現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對由此而造成民事主體權益受損的,應督促及時處理賠償;如此,才能保障民法典的全面貫徹執行,進而真正提升紀檢監察工作的質效水平。

     

        結語

        民法典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其頒布實施將對紀檢監察工作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深刻把握民法典與紀檢監察規范之間的同質性和共通性,才能有效強化民法典與紀檢監察工作二者的協調聯動,真正推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進程。

     

        (作者系省監委特約監察員,北京市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名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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