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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31 10:06:53 瀏覽量:250
【摘要】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后,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后印發了《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足以可見國家層面整治義務教育畸形發展的決心。尤其是《雙減意見》的出臺,更是直接從“強化學校的教育責任、降低培訓機構在義務教育中的地位”兩個方面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本文結合國家針對義務教育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就《雙減意見》的出臺可能對義務教育學校及校外培訓機構的影響進行分析和展望。
【關鍵詞】義務教育;雙減意見;民辦學校;培訓機構
一、強化對義務教育學校的監管
(一)重新定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屬性和功能
近些年,一些學校將本應承擔的教育責任轉嫁給家長和培訓機構,導致義務教育呈現了“校內減負、校外加壓”的局面。要改變現狀,第一步就是強化對義務教育學校的監管,特別是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屬性和功能重新作出定位。為此,我們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及《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理清其脈絡。
1.明確義務教育學校的非營利性
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已將民辦教育定義為公益事業,投資者僅能獲取合理回報而不能取得辦學收益。但由于多少回報算合理一直未予以明確,很多舉辦者直接賺取了學校的辦學收益。正是看到了義務教育辦學的豐厚收益,更多的舉辦者乃至資本投身到了義務教育的辦學中,導致教育公益性和資本逐利性之間的矛盾愈發難以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于2016年修訂后,強調了義務教育階段的非營利性,明確舉辦者不得通過義務教育辦學獲取投資收益。
2.禁止義務教育學校的關聯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雖然禁止義務教育學校的舉辦者獲取辦學收益,但是主管部門也看到,這么多年來已形成舉辦者通過構建關聯交易變相獲取辦學收益的“行業潛規則”。因此,如僅是禁止獲取辦學收益,很難真正切斷舉辦者逐利的路徑。于是,2021年4月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直接禁止了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關聯交易。
3.叫停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新設
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是通過讓舉辦者無法獲取收益而變相給民辦義務教育降溫,那么《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的出臺,則是直接明確了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民辦義務學校。并且,在切斷增量的同時,對存量民辦學校的招生也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二)進一步要求義務教育學校加強教學管理
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規及配套文件的修訂和出臺,可以說義務教育學校已經不歡迎民辦力量地加入了,而在確認了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主力軍”地位后,就需要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如何加強教學管理從而改善目前“短視化、功利化”的現狀。于是,我們看到《雙減意見》通過規范作業管理、提升教學質量、提高課后服務質量將義務教育留在了校園中。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1.要求學校科學布置作業、老師指導學生在校完成大部分作業,避免將作業帶回家或帶到培訓機構,老師不得將指導學生作業的責任轉嫁給家長或培訓機構。
2.保證課后時間,讓學生更多的時間留在學校,而留在學校的時間通過本校教師、退休返聘教師、社會人士等提供優質的課后服務。除此之外,國家層面也會通過網絡平臺的方式將優質的教育資源在全國進行共享,推動教育的均衡發展。
3.要求學校必須開足、開齊課程,零起點教學,不能增減課時、提高難度、加快進度、提前結課備考、違規統考、考題超標、考試排名,這一系列要求將提升學校教學質量,引導學校回到正常的教學軌道。
4.要避免學校超綱教學和培訓機構加重加壓,必須從源頭上予以修正。因此要求防止偏題、怪題,難題,讓考題回到正常水平,只有考題不偏,才能從根源上改變現在超前、超綱教學的現狀。
通過上述措施我們可以看到,學生將逐步實現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去參加校外培訓機構,那么接下來就不得不提出,校外培訓機構是否已進入寒冬?
二、從嚴治理校外培訓機構
《雙減意見》中第四條“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中的“從嚴”兩個字似乎已經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春天已經過去。最廣受關注的一條無疑是“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從《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提出的“嚴格審批登記”,到今天的“不再審批”,彰顯國家從嚴治理的決心。
(一)不再審批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范圍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范圍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3號)對于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校外培訓進行了明確分類: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均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而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學科,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按照非學科類進行管理。
(二)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將面臨哪些調整
1.登記為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如上文所述,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一旦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則舉辦者不能再合法從培訓機構賺取收益。雖然說《雙減意見》中沒有明確禁止關聯交易,但是從目前國家規范民辦學校的態度來看,通過關聯交易變相獲得培訓機構的利益的方式不再具有可行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舉辦者“無利可圖”將不可避免。
2.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批。對于之前實行備案制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那么在重新辦證的過程中,有多少線上培訓機構可以獲批還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3.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上市融資。《雙減意見》不允許學科類培訓機構上市融資,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可以說《雙減意見》已經將資本排除在了學科類培訓機構之外,更為需要關注的是“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這就意味著現在的上市教培機構必須剝離學科類的培訓業務,而學科類培訓業務是大部分上市教培機構的主要贏利點,一旦剝離,恐怕也不得不面臨退市的結局。
4.規范培訓服務。《雙減意見》還對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長、培訓教師、培訓費用提出具體的要求。除了提要求外,還明確了對培訓機構的常態化監督機制,對于違規辦學的堅決查處。
5.管控培訓廣告。《雙減意見》一方面限制了培訓機構廣告的發布范圍,培訓機構廣告的傳播范圍將大大受限,主流媒體、公共場所以及校園等地均不得發布培訓機構廣告;另一方面也對廣告內容提出明確要求,不得夸大效果、誤導公眾觀點、制造焦慮。前述要求將對培訓機構的廣告形成有力的管控。
綜上,在了解了國家層面對義務教育的重新定位以及整治的決心后,也就明白了《雙減意見》的出臺絕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當然,任何制度的出臺到實施,再到見效都需要一定時日,但是我們相信,讓教育回歸學校后,教育真正的春天就不遠了。
作者: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劉小進、陳虹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教育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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