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視野|論律師調解制度的定位及市場化激勵

    發布時間:2022-11-28 17:44:12       瀏覽量:195

    【摘要】律師調解制度是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背景下的一種新興解紛機制,目前仍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實施。該項制度大致分為公益型律師調解和市場型律師調解,前者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進行經費保障,強調“公益性”,后者以市場為導向,滿足對調解律師具有更強專業性要求的糾紛主體選擇。本文通過對律師調解制度的制度背景、試點現狀等層面出發,提出市場化律師調解的構建路徑,以期對我國律師調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律師調解  市場化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背景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利益格局不斷更新調整,社會糾紛也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等特點。為了重塑解紛格局,將協商、評估、調解、訴訟等方式進行高效對接,以最大限度提升解紛效能,積極探索創造更加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以適應經濟新常態發展的需要勢在必行。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指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部署,將其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于將非訴、訴訟等解紛方式進行有機銜接,采取分層次分類別的解紛渠道,以暢通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這套機制包括了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與訴訟。其中調解又包含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等。調解一直以來是我國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主要手段,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行業糾紛所涉專業性、法律性問題愈加復雜,除了專業從事司法工作的調解人員外,其他調解組織或者人員越來越難以滿足快速、專業解決糾紛的社會需求。而律師作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天生具有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專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實踐優勢。律師利用專業知識為糾紛當事人理清法律規則,梳理利害關系,不僅能夠滿足市場對多元化及專業化解紛方式的需求,還能夠有效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在此背景下,“保持中立”的律師調解制度應運而生。

    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布的《關于擴大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中,首次提到了律師調解。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推動律師調解制度建設,并且明確“吸納律師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探索建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鼓勵律師參與糾紛解決。支持律師加入各類調解組織擔任調解員,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設置律師調解員,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化、職業化優勢。”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明確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省(直轄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至此,律師調解制度初步形成,并逐漸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通過頂層設計推動建立的律師調解制度未來也將成為彌補傳統調解不足之處的新選擇,甚至成為訴外糾紛解決體系新的增長點。

    二、“保持中立”的律師調解新機制

    《試點意見》將律師調解定義為“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這一定義與人們通常所接觸、了解的律師調解工作存在較大區別。

    現實中,律師往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在訴前、訴訟或者執行程序中參與調解工作,在秉持著維護己方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與對方達成調解,這也是一直以來律師的常態化業務。通過《試點意見》對“律師調解”的定義及其規定,不難看出其倡導建立的“律師調解制度”明顯是有別于以往律師參與調解的新機制,其要求律師在此機制下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參與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需要扮演“主持人”的角色來引導雙方協商。這一套“保持中立”的律師調解新機制,是對律師傳統角色定位的逆轉,將天生具有利益偏好、對抗性的律師角色轉變為調停、中立的調解員角色。

    三、律師調解模式的布局

    《試點意見》提出了四種律師調解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即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四是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上述四種模式可以分為公益型和市場型兩種模式。公益型律師調解制度更加強調律師作為法治隊伍的責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讓糾紛主體可以免費享受律師調解服務。這種模式包括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市場型律師調解制度即在具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接受當事人或者其他主體委托的案件。《試點意見》在第14條明確了上述兩種模式的經費保障機制,公益型律師調解制度由政府采購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市場化模式則是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市場為導向按照“低價、有償”的原則收取費用。

    公益型律師調解模式下,案件往往由調解工作室的值班律師處理,這也意味著必將犧牲其一部分時間和精力,減損該部分群體的利益,因而導致調解成功率不高、調解協議約束力不足等缺陷。相對而言,市場型調解更加契合律師群體的經濟屬性,在實行以市場為導向的自主收費模式機制下,能夠激勵律師不斷增強其專業水平以應對更加復雜、高收益的調解案件。

    資深律師往往熟知某一行業法律糾紛的特性、爭議焦點和法律規則,例如建設工程糾紛、公司資本糾紛、婚姻財產糾紛等。市場型律師調解模式下,糾紛當事人一般會根據糾紛所涉行業特點有針對性選擇該領域內的專業律師,因而也對其自行比對、選擇的律師具有更高的信任度。同時,結合律師的專業性知識和該種調解模式下的平等協商機制,將會更加有利于社會糾紛的快速、有效解決,通過調解機制下的博弈最大限度達成雙贏協議。

    四、市場型律師調解的現狀

    目前,各個試點地區相繼出臺了在本地區開展律師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對《試點意見》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相應的工作模式、工作程序、調解范圍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廳于2017年11月9日印發《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將成都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樂山市、南充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眉山市定為試點地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6月7日發布了《關于在本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司法局于2020年8月12日發布了《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等等。但是,由于《試點意見》僅僅為原則性規定,而各地法院出臺的實施細則在操作模式上的規定并不統一,導致市場型律師調解制度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使得該制度的運行存在一些問題。

    根據各地出臺的實施細則,能夠進入律師調解名冊的大多為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相對于該類群體通過常規訴訟、專項等業務的高收益性,律師調解的費用遠遠低于上述業務所帶來的收入。無法忽視的是,與法院調解的公職性行為不同,律師群體具有天然的商業屬性,律師調解制度以合法適當的營利作為其存續的必要條件,而從事這一調解工作律師的收入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將會極大阻礙更多專業、優秀的律師進入這一業務領域,使得該項糾紛解決機制較難得到可持續性發展,最終無人問津。

    此外,由于我國市場型律師調解尚屬于新興事物,大部分律所并未設立律師調解室,很多律師也并未進入調解員名冊,該項制度在市場上的宣傳力度也不夠,進而導致市場型律師調解制度缺乏穩定的案源保障,進一步阻礙了該項制度的推廣實施。

    五、律師調解市場化激勵機制的構建

    市場型律師調解制度本質上采取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為了調動律師參與調解的積極性,有必要從制度設計和配套規則兩方面對其收入予以明確保障,而非籠統依照低價、有償的準線進行規制。對此,筆者試從市場激勵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應當建立統一明確的律師調解收費標準,實行符合市場化運作的收費規則。有必要通過各地司法廳、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調解費的收取標準和辦法,同時允許糾紛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參考現有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根據案件復雜程序、標的額大小、調解難度等因素就調解費用進行協商,市場自主調節優勝劣汰的特性也將促使從事調解業務的執業律師投入更多精力研究精進該項業務以適應需要,最終使得該項業務形態呈現出良性循環的態勢。

    第二,規范律師調解委托、管理程序。《試點意見》及各地發布的實施細則均明確市場型律師調解室可以接受糾紛主體自行提交的調解申請,也可以接受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但卻未就接受申請的手續、流程進行細化。一般來說,律師事務所本身具有較為成熟地承接案件流程,例如簽訂委托合同、利益沖突檢索以及發票的開具等,律師調解也可依托業已成熟的案件管理機制進行規制,促使律師調解在更加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下運行,進一步加強律師調解的權威性和有序性,盡量規避因市場主體的不誠信和盲目逐利屬性導致該項制度的混亂失序。

    第三,加強宣傳工作是解決律師調解案源匱乏的有效手段。我國法治宣傳工作成果斐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得到加強,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自力難以解決的糾紛成為市場主體的自然選擇。而律師調解制度在我國設立不久,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卻并未提起社會主體的興趣。針對這一問題,《試點意見》提出“試點地區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大力宣傳律師調解制度的作用與優勢,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選擇律師調解快速有效解決爭議,為律師開展調解工作營造良好執業環境。”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試點地區的大部分司法機關、律師協會并未普遍性的就這一新型業務進行宣傳,積極主動申請進入律師調解名冊并將這一新型業務作為業績介紹的執業律師數量較少。在無法保障穩定收入的情況下,要求相關主體耗費時間、精力去宣傳、開拓較之常規業務收益更低的律師調解業務,實踐中是難以執行的。因此,試點地區的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在其管理范圍內承擔起更多律師調解制度的宣傳工作,特別是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記時,應鼓勵糾紛當事人采取律師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糾紛,將案情較為簡單、標的額較小的案件進行分流,逐漸引導糾紛主體將律師調解作為解紛的第一選擇,既緩解了司法資源的緊張,也促進了律師調解制度的持續性發展,從而使之成為一套行之有效的訴前糾紛解決機制。

    第四,開發在線律師調解平臺,推廣在線調解方式。利用互聯網平臺進行訴訟、調解活動目前已得到法院、律師及當事人的普遍認可,這一訴訟方式在疫情時代甚至已經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均開發建設了較為成熟的在線訴調平臺,但其中并未包括律師調解板塊。將律師調解引入已有的在線訴訟平臺并非難事,這一舉措不僅將律師調解這一新興糾紛解決機制納入了便捷高效的在線解紛體系,也將進一步擴大此項制度的宣傳輻射人群,增強宣傳效果。

    作為一項在國內運行并不成熟的糾紛解決機制,律師調解制度的持續發展還需要制度層面的進一步完善,筆者提出的上述建議僅僅從市場激勵角度出發。所謂“實踐是檢驗整理的唯一標準”,該項制度的完善還需在試點地區的實施中進一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最終形成一套成熟實用的糾紛解決機制。

     

    參考文獻:

    [1] 肖文斌:律師調解制度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2] 劉瑞豐:福田模式律師調解制度研究[D].沈陽師范大學碩.2014年

    [3] 王閣:民事強制調解研究一一基于特定類型糾紛的考量[D].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

    [4] 于紅梅: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模式下的律師調解制度研究[D].青島大學.2017年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中國司法》.2017年第11期

    [6] 趙蕾:描繪中國律師調解制度的藍圖[J].中國司法.2017年10月

    [7] 廖永安、王聰:從訴訟代理人到職業調解人:中國職業律師的新圖景[J].中國律師.2017年12月

    [8] 仇琴:論我國律師調解的主體定位與引導激勵機制[J].湘南學院學報.2018年2月

    [9] 遲日大:深化律師調解制度[J].中國司法.2018 年4月

    [10] 丁潔、詹昀剛:律師調解的現實困境與解決路徑探討——以浙江省杭州市試點實踐為視角[J].中國司法.2018年12月

    [11] 劉加良:以“楓橋經驗”促進律師調解邁向實效化[J].人民法治.2019 年2月

    [12] 陳團結:律師調解-現實困境與應對之道[J]。中國司法.2018(8)

     

     

    作者: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  成  珊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營商環境法律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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