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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1-09 19:08:21 瀏覽量:865
一、背景介紹
以目前服務的一家企業為例,該公司今年開始與國內大型石油公司合作,共同開拓從海外進口輕質循環油(Light Cycle Oil, 即LCO)并出售給地方煉油廠的業務。首期計劃進口額為10萬噸,按400美元一噸計算交易金額為4000萬美元;遠期計劃進口額合計為240萬噸,按400美元一噸計算交易金額為9.6億美元。
但例外情況是國家允許芳烴含量超過50%的柴油底料以輕質循環油的名義進口,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LCO是一種輕質油類,屬于原油生產的中間循環物料,進口后煉油廠通過極其簡單的工序加工后即可制成柴油進行銷售。
由于進口LCO不需要進口原油的配額、價格低廉且在2021年6月12日前不征收消費稅,因此國內需求旺盛。但由于進口LCO利潤高,單筆交易金額小(5萬噸一船金額約為2000萬美元),相對原油貿易而言操作門檻低(原油貿易主要是大宗交易且進口需要配額),且貨源主要來自韓國、東南亞和俄羅斯,因此我們的客戶遇到的大量來自不同國家的報盤中絕大部分屬于虛構的欺詐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幫助客戶公司篩選出欺詐者、辨別報盤中暗含的風險是我們在此項工作中最重要的內容。
基于我們長期服務于海外大宗原油貿易公司的經驗及本項目的服務經驗,我們總結出LCO國際貿易中的常見欺詐風險及我們對此采取的一些防范措施。
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風險大、有欺詐可能性的LCO報盤主要包括如下特點:
(一)賣方對買方的要求低
此類報盤中,賣方通常不要求買方提供資質財務信用(如提供財務報表、存款證明、資金證明等),僅要求買方向賣方發出LOI(Letter of Intent)或ICPO(Irrevocable Corporate Purchase Order)便能獲取報價及運作流程;有時甚至連LOI和IPCO都不用就直接由中間人通過郵件完成報價。
LOI或ICPO在原油貿易中屬于必要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買賣雙方可根據訂單或意向書制定的切實可行的采購訂單計劃,計劃下達至賣方,買方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對訂單進行跟蹤以使企業對交易數量、交易步驟等有所了解。但不同于大宗原油貿易,LCO由于貿易量小且相對屬于零星買賣,在原油貿易中買賣雙方珍惜羽毛重視行業信譽的原則在LCO交易中并不適用。因此通常情況下,LOI及IPCO等文件雖然在合同法上具有約束力,但由于買賣雙方屬于不同的國家,其約束力有限。LCO報盤理應重視對方的真實交易意愿以及交易能力,因此有的LCO報盤對向對方交易意愿及交易能力的忽視就顯得非常可疑,存在欺詐的可能性。
(二)報價超低,交易量巨大
相比于在港現貨交易的價格,欺詐性報盤的LCO價格往往只有香港現貨交易價的50%到70%,甚至在LCO國際市場價格大幅波動時,已經出現價格倒掛(即LCO價格高于柴油,此時不會有人進口LCO再加工成柴油)的現象時,仍然提供極低的價格。這種不符合商業邏輯的LCO報價盤也應當引起的關注。我們遇到的欺詐性報盤有一個普遍特點是比正常市場價格低100到120美元不等,但由于客戶自己并不能及時掌握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容易認為欺詐性報盤存在很強的吸引力。
(三)偽裝成大公司
許多賣方冒用大型石油公司名義提供要約文件、搭建與國際知名企業類似的山寨網站用以“自證”、發送偽造的大型石油公司工作人員名片等來試圖增加自己的可信度。
實際上大型石油公司的貨物交易往往涉及公開招投標,主動與潛在買家單獨接觸進行交易談判的可能性比較小,更不會有在談判中提供公司網址或者名片這種行為來為自己增信的必要。
(四)往來文件低級錯誤常見
在我們審閱的文件中,經常發現欺詐性報盤的上下文表述不統一,金額及數量書寫不規范,蓋章簽名以圖片為主。根據我們的經驗,具有欺詐交易可能性的英文合同很多的文字表述不符合英文的使用習慣,甚至干脆就是中文文本直接機器翻譯而來。為進行驗證,我們曾經試過把收到的雙語合同的中文整段復制到Google翻譯,結果直接得到了跟該合同中完全相同的英文表述。
(五)不清楚產品規格要求或者監管條件
欺詐性報盤中提及的產品規格要求或者進出口所需文件的列表,經常出現的問題在于單位使用不準確、對概念一知半解所以表達出正常貿易中不可能出現的低級錯誤。例如有一個合同中賣方承諾會在我們的客戶開具信用證后(此時還沒有裝船)立即向我們郵寄就緒通知書原件(Notice of Readiness,NOR),而NOR實際上只能由船長簽發并遞交(通常也不會遞交給買方,除非有特別約定),不存在由賣方提前準備好的可能性(除非提前裝船)。這類貿易程序中出現的低級錯誤是相對低級的欺詐性報盤中的顯著特征。
(六)普遍同意CIF交易和買方先卸貨并經CCIC檢驗合格后付款
CIF術語本身并不涉及欺詐問題,此處僅作為此類交易的一個普遍特點而提及。由于此前LCO市場一直處于賣方市場,因此賣方大多在檢驗方面十分強勢,所以對買方提出檢驗標準容忍度很高甚至主動提供買方樂于接受的檢驗條件的交易,反而風險相對比較高,值得進一步核實。
三、LCO貿易過程中的主要欺詐手段及預防
由于欺詐風險發生在貿易的各個環節,限于篇幅,本文僅針對LCO欺詐性報盤中最主要的目的,即獲取買方支付的預付款進行重點提示。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是識別結算風險、合同風險和提單風險,下文將進行進一步闡述。
(一)信用證欺詐
信用證欺詐是LCO貿易乃至國際貿易中最為常見和多變的欺詐形式之一。欺詐者往往利用缺少經驗的買家不了解信用證的交易流程,通過設置買方開具信用證,賣方出具看似對等的保證(Personal Bond)的方式,并利用銀行僅形式審查信用證兌付條件,且銀行一經簽發無法自行撤銷信用證等特點,通過設置簡單的兌付條件甚至偽造兌付文件的方式,在買方開具信用證后迅速兌付并消失。而此時買家相當于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款項),卻只留下了少量賣方支付的保證金。
信用證種類包括跟單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等,根據是否可撤銷、付款期限不同其中又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假遠期信用證;還包括在美國用于代替保函的備用信用證。由于信用證種類較多,因此欺詐方式也花樣繁多,本文限于主題及篇幅無法詳述。
對此,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我們通常會在與海外賣方對接時在信用證兌付條款方面與其進行仔細磋商,首先識別其是否具有真實交易意愿(低級欺詐者往往不太計較,而更為專業欺詐者只能通過后續手段盡力排除);其次大致判斷賣方提供的通知銀行是否屬于當地的小銀行。因為東南亞乃至俄羅斯等國家的不知名小銀行,相比于大型國際銀行,更有可能與賣方串通,因此會盡量要求賣方更換銀行,之后再在信用證“軟條款”上與賣方深入探討以盡可能控制風險。
信用證“軟條款”指信用證兌付條件中所包含不可能輕易實現的條款或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他人(如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第三人)的條款。一般來說,信用證“軟條款”主要有如下幾種:(1)規定信用證的生效以銀行的另行通知或以并非受益人能單獨完成或受益人無法控制的事項的完成為條件。例如,待開證申請人完稅確認后生效等;(2)規定信用證所載的某些事項須征得開證申請人書面同意,并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3)設置其他條件。例如,信用證規定貨到目的港經開證申請人檢驗合格后開證行才履行付款義務或要求受益人必須提交開證申請人指定的國外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要求受益人在議付時提交開證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貨運收據等。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們作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并不會代替客戶做決策,因此我們在操作時也曾遇到過客戶雖然也清楚賣方的情況不明,但仍然堅持希望承擔一定風險進行試探性交易的情況。我們對此的解決方案為通過設置信用證“軟條款”配合客戶簽署了交易文件,并最終利用信用證“軟條款”的限制,成功阻卻了賣方的欺詐交易,避免客戶的預付款(信用證被兌付)損失。
(二)合同欺詐
在大宗原油貿易市場中,由于有能力進行交易的買賣雙方數量比較少、自身規模比較大且往往追求的是長期穩定的交易,因此交易流程簡捷,對交易對手主體、貨物量的調查也比較容易,獲取信息的渠道多且范圍小。但相比于大宗原油貿易,LCO交易具有交易零散且規模小的特點,產品產地也并非主要原油產地(俄羅斯除外),而是分散在東南亞各個國家,因此交易對手資信、誠信度等盡職調查難度大,很難判斷其是否有足夠能力完成交易。
由于查詢外國公司注冊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困難,并且很多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對于公司名稱的注冊并沒有十分嚴格地進行管理,因此有的欺詐者會選擇在一些監管不嚴格的注冊地注冊一些名稱看起來比較知名,但實際上屬于“皮包公司”的主體來簽署合同,并在收取少量預付款或所謂誠意金之后立即消失。
另一種情況是,賣方在正常完成合同談判后簽署合同前,聲稱自己無法履約,提出由履行條件更優的第三方代替其履約。在優惠條件吸引下,如果買方因為時間限制、成本限制等各種原因未對履約第三方進行深度調查的情況下就接受了第三方履約,也容易遭遇欺詐的風險。
對此,我們建議:
(1)通過控制買方付款方式(例如上文提到的信用證“軟條款”、貨物入罐后付款等),或指定中國的銀行在當地的分行協助交易來盡可能減少避免支付環節的風險。
(2)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行深入調查。多數報盤發來的交易記錄文件中顯示的供應商若都是各國的石油巨頭,可以登錄相關網站查詢核實相關信息的可信度。例如可以通過該石油巨頭近期的招標信息來初步判斷貨源的真實性。
(3)通過查詢whios了解賣方網站情況。查看域名的注冊時間、所有者、聯系方式和IP地址定位等信息。虛假報盤中往往宣稱自己的公司已經在業內深耕多年,但往往查詢函域名后發現是近幾年才注冊、域名的所有者是屬于私人或者與供應商公司所在國不一致、通過網站托管服務免費托管或是子域等。
同時也可以通過IP地址查詢了解賣方網站的IP地址所在國家地區與其所在國家是否一致。
(4)要求賣方通過其聲稱的所在公司的公司郵箱進行郵件往來。這也同時提示我們注意建議客戶有條件的盡量建立自己的郵件系統和郵箱后綴,我們在實務中也曾遇到過被海外賣家反復要求確認為什么買方總是使用私人郵箱進行聯絡的情形。
(5)雖然多數虛假報盤都會發來很多文件來證明他們是真實的供應商(我們甚至見過賣方發來視頻顯示一個外國人獨自坐在桌前簽署書面合同),但在審閱交易文件時應注意審查文件內容中的上下文行文是否統一,數字和金額的表達是否規范,蓋章是否有PS的痕跡等。
雖然賣方素質參差不齊,不能要求所有賣方的交易文件都十分規范,但如果以上情況都符合,那么建議提示客戶需要更加謹慎。因為在實際交易中,真實的賣家使用的交易文件已經被無數次修改完善過,在交易文件上多次犯低級錯誤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提單欺詐
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并交付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提單因其證載信息繁多且復雜而種類繁多。
在監管部門查處的有關國際貿易的案件中,存在大量憑借虛假提單、偽造單證、失效提單進行欺詐的案例。甚至有的雖然提單真實有效,但虛構了貿易背景,僅僅通過遞交貨運提單而不實際發貨達到欺詐買方預付款的目的。由于在LCO貿易中,海上運輸是主要方式,而單證買賣又是其中的主要交易環節,因此提單造假是我們必須防范的欺詐環節。
對此,我們的建議是:
勤勉盡責地識別偽造提單。偽造提單,意味著賣方根本沒有將貨物裝卸至船上,或貨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裝了少量貨物,或者貨不對板,卻偽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來騙取買方的貨款。
例如空單欺詐。空單也稱空頭單證,這種方式下貨不對板,甚至根本沒有裝貨的提單,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簽發偽造提單。實踐中,隨著資訊越來越發達,海運船舶信息及時查詢的服務導致在偽造提單的同時,欺詐者有了新的欺詐方式。欺詐者在得知真實的LCO貨物運輸情況后,會主動向買方提供具體船只的信息;買方通過付費的數據庫能夠查詢到真實的船舶信息和貨運信息,會更加信任欺詐者。但實際上這種方式一般而言并不能直接確認貨物的所有權情況,由此給欺詐者增加了欺詐的空間。
對于提單的審閱,對于我們而言是服務中的重點之一。這部分風險僅能依靠律師的經驗和責任心來盡力規避。
四、結語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自2021年6月12日起LCO開始征收消費稅。加上韓國經濟逐步復蘇導致的國內柴油需求量上升,以及東南亞和俄羅斯遠東地區由于疫情嚴重而不時引發的煉油廠停工減產,導致LCO產量大幅下降。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國際油價市場的自身波動,LCO的進口價格大幅上漲,利潤空間已經小。此外,在信息技術不斷革新的今天,在交易中利用信息不對稱獲得巨額收益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在此情況下,作為律師在協助客戶應對LCO貿易以及其他國際貿易業務時,應當更加謹慎地識別欺詐性交易,更好地為客戶保駕護航。
作者: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 萬千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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