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視野|新時期律師化解社會矛盾之思考——以城鄉社區治理為視角

    發布時間:2023-01-30 19:49:55       瀏覽量:150

    [摘要]律師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是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新時期對律師工作提出的一項新課題。在新形勢下,如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全體律師都應深思的一個問題。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應增強自身社會責任感,創新工作機制,促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有序推進。本文將以城鄉社區治理為視角,結合自身工作經驗,思考律師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的應有作為,并提出一些拙見。

    [關鍵詞]社會矛盾化解  化解矛盾  律師  社區治理

    社會矛盾化解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都在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在產業轉型升級的必然需求下,我國社會逐步過渡到經濟高質量發展階段。與此同時,社會矛盾也呈現出了多樣化,復雜化,多元化的特點。社會矛盾特點的變化,使得律師日益成為社會矛盾化解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律師參與社會矛盾化解之必要

    (一)法律工作本質之一就是化解社會矛盾

    “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從事各個領域的專業性法律工作。從律師的工作內容來看,就是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從律師的社會責任來看,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因此,總的來說,律師的工作內容和社會責任決定了律師與社會矛盾化解天然就是一體,律師是社會矛盾的“分流器”和“減壓閥”,理應讓律師參與到社會矛盾化解之中來。

    (二)律師化解社會矛盾具有專業優勢

    在社會矛盾的化解過程中,律師有三點專業優勢。第一,在法律導向方面,律師實踐經驗豐富,對案件結果把握更加準確,因此有助于引導當事人合理預判案件結果;第二,在信息傳遞方面,律師具有“法治思維”——即能夠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化解矛盾,因此可以作為人民政府和法院向當事人傳遞有效信息的中間媒介;第三,在專業支撐方面,律師永遠以法律為武器,因此能讓當事人獲得全方位的法律知識支撐。

    二、律師化解社會矛盾存在的現實問題

    (一)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易導致社會矛盾擴大化

    社會矛盾的化解是一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而我國社會人口眾多,公民素質參差不齊,絕大部分公民法律意識淡漠,在矛盾處理的過程中,稍有不慎,當事人就會越級上訪或造成突發性集體事件,進而導致社會矛盾不斷擴大。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對現行法律了解過少;第二,不能全面地看待法律,進而缺乏理性的認識;第三,不懂得如何應用自身權利;第四,存在遇事找關系不找法律的傳統觀念。

    (二)律師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的公信力不足

    盡管現在越來越多的律師已經參與到了社會矛盾化解中來了,但是律師化解社會矛盾的社會基礎依然十分薄弱。以調解為例,第一,當事人雙方通過律師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是需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進行司法確認。支付令需要額外收取費用,司法確認程序卻繁瑣、耗時長;[1]第二,律師事務所屬于私人合伙企業,而人民政府及法院屬于國家機關,它們的不同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對它們的信任程度不盡相同;第三,律師往往是接受一方當事人委托,維護一方當事人利益,所以在進行調解時,對方當事人很可能對其信任度不夠。以上這些原因使得當事人雙方產生矛盾時,更可能會尋求于人民政府和法院,以此達成調解。

    (三)尚未形成高效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社會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舊矛盾的消失亦會導致新矛盾的形成,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物業糾紛、醫患糾紛等多方面的矛盾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層出不窮。我國正處于經濟與社會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社會矛盾呈現多樣化,復雜化,多元化的特點,化解矛盾的人員也多類別,化解方法也各不相同,就導致了矛盾化解的復雜化、重復化,這驅使著矛盾化解手段的高質與高效。除此以外,東西部的差距、文化層次的差距、貧富的差距、公民認知的差距都在呼吁著高效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出現。

    三、基于社區為基本單位的律師參與式矛盾化解機制

     

    “楓橋經驗”是我國20世紀60年代誕生于楓橋鎮的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經驗,其內容之一就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楓橋經驗”已經成為新時代化解社會矛盾的指向標,極具指導意義。基層矛盾是社會矛盾的源頭,而社區矛盾又是基層矛盾的主要方面,四川普聯律師事務所通過大量社會實踐,深入社區化解社會矛盾,積累了大量的有效經驗,即基于社區為基本單位的律師參與式矛盾化解機制。

    (一)提高公民法律意識,防患于未然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事物的發展總是循序漸進的,社會矛盾的出現也并非一朝一夕,為降低社會矛盾不斷擴大的可能性,就需要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此時,律師普及法律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為主要著力點:第一,律所定期向社區安排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講座,普及婚姻家事、遺產繼承、相鄰權、高空墜物、物業管理、垃圾分類等相關法律知識;第二,根據不同的群體,安排相關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專題講座,普及婦女、兒童、殘疾人、社區矯正群體等專項法律知識;第三,以律所為平臺鏈接社區微信群,對各種常見社會矛盾普及合法合理化解之道。律師采取以案釋法等多種宣傳方式,使居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遇事找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顯著降低社區矛盾擴大化的概率。“普聯普法講堂”在轄區的普法實踐曾被《四川法治報》專題報道,得到了司法行政和律協領導高度肯定。

    (二)社會矛盾化解的雙向支撐:“專業能力”與“情感導向”

    律師事務所并非國家機關,天然就存在公信力不足的劣勢。那么在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律師就更應該注重提升公信力。首先,專業的法律知識作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尖兵利器是律師公信力提升的源泉;其次,公信力的提升還需要律師具有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導向,即要融情于民,站在當事人雙方的角度思考問題。換句話說,只有兼具“法治思維”和“情感思維”的律師才能更加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其實,在社會矛盾化解的諸多方面,除去法律專業問題之外的許多問題,律師或許還不及當事人。因此,律師更應不斷學習提高,重視“內功”與“外功”的兼修。律所內部要積極組織法律專項培訓和律師交流討論會,不斷提升律師、特別是年輕律師的矛盾化解能力。

    (三)三線并進:高效靈活務實的矛盾化解機制。

    將社會矛盾化解于源頭,關鍵在于如何高效化解社區矛盾。首先,律師應注重社會矛盾化解的時效性,可以實行社會矛盾化解的三線并進。第一線,律師可定期到社區等工作值班,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第二線,律師要及時參與突發性事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引導群眾依法化解糾紛,使糾紛化解步入合理合法的正軌;第三線,律師要積極輔助黨政領導接訪工作,為黨政領導決策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意見。其次,律師應充分利用“三所一庭”聯調機制,發揮派出所、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和法院立案庭之間在社會矛盾化解方面的不同優勢。根據以上實踐所得經驗,四川普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聯合化解了“5·26惡性殺人案”“龍湖死亡賠償事件”“鳳凰山一號小區業主集體維權”“柏合新居”歷史遺留問題等涉法涉訪事件三十余件,充分展現該模式社會矛盾化解的有力與高效。

    四、律師參與社會矛盾化解之展望

    (一)律師以職能優勢,使社會呈現出法治的良好效果

    “法者,治之端也”,律師在社會矛盾化解中,具有多重的職能優勢。因此,應長期推進律師參與社會矛盾化解,使社會不斷呈現出法治的良好效果,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律師可以為黨委政府分憂,其直接參與社會管理,通過代理等方式宣傳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把黨和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要求帶入到社會公眾之中,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法治化、規范化,不斷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第二,律師可以為人民群眾解難,通過給群眾提供有效法律建議,為群眾指明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方法和依據,引導群眾依法化解矛盾,使群眾反映的問題得到正確及時的解決。第三,律師可以為有關法律部門服務,律師前置性參與社會矛盾化解,為有關法律部門掌握了主動性,及時解決了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效地減少鬧訪現象,防止矛盾擴大化。綜上所述,律師的參與使法律的工作秩序得到的有效規范和良好疏導。

    (二)律師勇擔社會責任,展現出執業為民的良好形象

    化解社會矛盾就是“想群眾之所想,解群眾之所憂”“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伴隨著律師隊伍的擴大和工作領域的拓寬,律師工作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正如前文所說,律師是當事人與人民政府之間的信息媒介,因此通過化解社會矛盾,律師可以在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心連心的溝通之橋。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企業機構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說明律師隊伍在化解社會矛盾過程中不斷得到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的認可。普聯所在參與社區治理活動過程中,充分發揮黨支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堡壘作用。伴隨著律師工作效果的不斷呈現,律師將會獲得更多的認可,律師形象也會得到不斷的提升。

    (三)不斷規范工作流程,完善社會矛盾化解運行機制

    為更加穩步地推進律師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運作,要不斷規范工作流程,完善社會矛盾化解運行機制。總的來說,要堅持社會矛盾化解過程中的法治和德治的有機結合,堅持發揮律師專業性的優勢。其次,還要從立法方面著手,關于律師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幾乎還屬于空白,要完善程序性機制,做到以法律為規范。最后,律師要結合自身實踐與經驗,總結出符合自身工作特色的化解經驗,并不斷更迭,使之跟上時代的步伐。唯有這樣,律師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才能規范化、制度化,從而確保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和行穩致遠。

     

    [參考文獻]

    1.丁潔,詹昀剛. 律師調解的現實困境與解決路徑探討——以浙江省杭州市試點實踐為視角[J]. 中國司法,2018(12):39-44。 

    2.周靖.一個普通律所黨支部的先鋒堡壘作用.四川法治報2019年12月17日聚焦專版。

     

    作者:四川普聯律師事務所 蒲永、李思源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社會矛盾化解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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