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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2-07 19:13:07 瀏覽量:289
【摘要】新發展階段和新發展格局對營商環境提出了更為迫切、更加具體的要求,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營造能為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持續不斷的助力。中國式善治的理論和實踐為營商環境法治化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價值指引。商事主體立法參與缺位、政府部門服務意識不強、市場秩序的維護機制低效等現象仍是困擾營商環境法治化的痼疾和頑疾,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應在推進治理系統持續更新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商事主體的參與自主性,搭建起多元共治的格局,努力完善相關規則,創新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方式方法,精準對接市場主體需求,打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路徑優化之策。
【關鍵詞】善治;法治化營商環境;路徑優化
“沒有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就難有市場的活力與公平”。[1]目前,在營商環境法治化方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核心、不同部門法的相關規定為補充、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的專門性立法為枝干的制度體系。自《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營商環境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度進一步增強,再加上民法典、外商投資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營商環境是市場經濟的培育之土,是市場主體的生命之氧,只有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才能真正解放生產力、提高競爭力[2],日臻完善的法治體系,正在為改善營商環境保駕護航。
當前中國經濟面臨著嚴峻復雜的形勢,不穩定因素長期存在,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是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關鍵,也是應對不確定經濟風險的重要保障。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高質量發展要求既要注重改善投資等“硬環境”,更要注重以優化營商環境為重點的“軟環境”,通過制度供給打造核心競爭力,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的優化能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持續不斷的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同樣需要繼續改善營商環境,不斷增強中國經濟的吸引力、創造力、競爭力,才能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
一、問題緣起:善治視野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善治理論主要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現階段學術界對善治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層面:一是從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傳統政治的角度,認為“善治”即“仁政”或“善政”模式,其評價的標準主要是清明的政治或良好的管理績效。二是就國外理論研究而言,善治(Good governance)又稱“良好的治理”(良治),主要強調參與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是社會管理創新追求的目標之一。三是以俞可平教授為代表的中國學者認為“善治”包括“合法性、責任性、透明性、法治、回應和有效”六個基本要素[3],其目的在于使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公共利益實現最大化。從善治的內涵構成來看,其注重從組織的管理架構、管理模式和管理經驗出發,揚棄行政碎片化管理模式,調動和協同多方利益主體互動與合作。
中國式善治為營商環境法治化提供了理論支持。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的基本內涵中合法性和法治是首要因素,從“善政”走向“善治”,首先必須建立完善法治體系[4],營商環境法治化最基本的要求即是讓市場主體的行為“有法可依”,進而推動執法主體“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善治”是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現代治理過程,多方參與必須在共同的權威之下才能達成共識,這個權威除了是對已達成共識的權威性法律文件的認可以外,還應該是通過參與治理規則的制定而對自己“承諾”的遵守過程。
中國式善治為營商環境法治化提供了價值指引。“善治”必須以“良法”為根基,以良法保障善治,“良善”之法要求在立法技術層面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新格局,立改廢釋并舉,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同時,“良善”之法還要滿足人民群眾對“法”的公平價值的期待,而“善治”的目標也是必須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努力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讓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感受到公平正義。
營商環境法治化是一場深刻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是一項基礎性、系統性工程,任重而道遠。中國式善治為營商環境法治化的實踐提供了理論基礎,確保是實踐中的價值方向。中國式善治是我國實現治理效能的整體性提升的特殊歷史節點,對治理理論、體系、路徑和效果的深入研究的成果,順應了由“中國之制”向“中國之治”轉變的時代要求,體現了從“中國式治理”到“中國式善治”過渡的時代需求。用善治理論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的水平,需要精準對接當前我國營商環境法治化過程中的問題,并提出兼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和策略。
二、營造之困:阻礙法治化營商環境形成的因素
營商環境法治化要求政府、企業及其他主體的經濟活動與相關行為均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現行阻礙法治化營商環境形成的因素中商事主體立法參與缺位、政府部門服務意識不強、執法部門濫用權力、選擇性執法的情況還客觀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平透明、具有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秩序的形成,這些因素的長期存在成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形成的阻礙。
1.商事主體立法參與度不足
在商事規制立法進程中,重心在行政審批、稅收征繳和融資環境、政府采購等實體法律規則的構建與完善,而忽視了立法中的程序性規則,未能有效保障立法程序的透明度與規范化;僅僅注重立法實施機關、法律專家的立法建議,卻并未有效賦予或是保障立法實施對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要求反饋建議等權利[5]。地方營商環境立法未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未能充分體現當地的企業發展特殊需求,制定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可操作性更強的規則,從而使其具有應有的價值。
2.政府部門服務意識不強
政府參與營商環境法治化營造的過程中,要盡量避免兩種傾向:一是“空白執法”,空白執法空間的存在使相關政府部門之間互相推諉責任,消極執法或者不作為;二是“交叉執法”,多個政府部門爭相執法,而且管得過多過細,不僅讓企業疲于應付也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消防檢查為例,有執法權的公安、消防,無執法權的負有屬地責任的街道等單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而且執法標準不規范、不統一,使得企業無所適從,左右為難[6]。另外,執法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市場監管單位濫用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動輒頂格行政處罰,導致企業敢怒不敢言。有的部門執法時采取“一刀切”等簡單粗暴方式,對實際發生的情況沒有標準化規范化處理,沒有按照行政比例原則做到“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無論是“空白執法”“執法懈怠”“交叉執法”其實折射的問題都是政府部門服務意識不強的問題,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營造過程中往往需要政府牽頭才能形成合力,因此,如何引導政府作用科學有效地發揮就成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化的重要切入點。
3.市場秩序維護氛圍不夠
我國近年來相繼出臺一系列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民企發展的相關政策,強調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此同時,非公有制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仍可能遭遇不平等待遇。在保護自主經營權、保護財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中小投資者、治理拖欠企業財款等方面,尚缺乏完善而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有的地方政府出臺政策,頻繁“翻燒餅”,前后政策標準不統一,政策缺乏穩定性和延續性,導致企業難于適從,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些地區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方面仍然存在看得見、進不去,一進就碰壁的“玻璃門”現象[7],且在土地征用、人才引進、政策優惠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待遇。這些因素的存在嚴重地打擊了企業主體的積極性,影響了市場活力的發揮,不利于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形成和健康發展。
三、解決之道:善治視角下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優化路徑
1.系統治理: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多元共治”格局
系統治理是善治的“進路”所在,是將治理視為一個普遍聯系的整體,強調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營商環境法治化也是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的過程,是政黨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之間的合力體現,其中,政黨的領導保證了營商環境法治化的方向,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既是國家治理體系建構的領導者和引領者,更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參與者,黨的領導是治理取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亦是營商環境法治化塑造的重要保證;“善治”需要“善政”,政府作為最重要的參與主體在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小覷,將群眾路線內嵌于政府治理的全過程之中,為人民提供服務是中國政府的宗旨和目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保持政府在治理中的主導作用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優勢在于能充分發揮社會各類組織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實現社會各類資源在治理過程中的優化配置,從而緩解因政府治理效能不足難以契合民眾預期所形成的供需“張力”,從而為營商環境法治化的推進提供持續的動力;商事主體的參與是將治理這種傳統的“政治生活”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機地聯系在一起,構建起商事主體參與治理的有形感知,只有當他們認識到治理并非“高高在上”的“官家”之事,也不是“遙不可及”的“他人”之務,而是與其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的,那么中國之治延續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才得以穩固。
2.依法治理: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規則之治”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作為國之重器一直是治國理政的主要工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形成的首要條件就是一切“緣法而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誠然,依法治理的穩定性必須由一整套完備的制度體系加以保障,“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作為規則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其作用是為人的行為設定底線,用以區分人們行為的性質并以此為準繩規范個人行為、引導社會生活,進而防止社會失序,實現風險可控,依法治理歸根結底是一種“規則之治”。其中,規則的設立是首要的,制定良好的規則是“善治”的基礎,規則也唯有反映民眾的價值共識才能得到自覺的遵守和真心的擁護,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需要大力健全法治體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其次,已經制定的規則如果不能得到正確的、平等的執行和適用,那么只能淪為“一紙空文”,不僅難以得到有效的遵守,更將直接影響規則的公信力甚至是民眾對國家和政府的信任感,在政府部門的服務或者執法主體的執法過程中都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堅決杜絕“親疏有別”的選擇性執法;最后,制定規則的初衷和最終目標是人們能樹立規則意識、形成規則思維,能以此自覺規范行為,進而實現全社會依規辦事的風氣,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應該與社會誠信建設、民主監督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當這樣的社會氛圍形成之后,“規則”和“無需規則的秩序”[8]就會實現良性互補,一旦規則成為人們為人處世的方式,就能變成一種行為“慣性”,不僅能得到自覺的遵守,還能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保障其實施。
3.綜合治理:開創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協同之治”
善治在方法的選擇上呈現出多樣性、科學性和整體性相統一的趨勢。治理是個體量巨大并且復雜多變的工程,單一治理方法在應對現代治理難題時的表現往往是“乏力”甚至的“無力”的,針對治理中所出現的不同問題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客觀要求,亦是對傳統治理理念的一種超越,標志著中國之治從最初的“自上而下”“管理”的概念過渡到“行政性治理”的觀念,最后再轉換到群策群力的“社會性治理”思路這一重要變化,強調的是多種治理方法在治理過程中綜合運用,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塑造過程中應摒棄“官本位”思想和邏輯,樹立為人民辦實事的優良工作作風;同時,信息技術手段是治理方式方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離不開治理方式方法體系的現代化,中國式善治既要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在信息的搜集和傳播、資源的調配與整合等方面的優勢,更要關注網絡的社會問題“晴雨表”功能,及時發現問題,全面分析問題,通過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積極施加正向引導,形成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塑造的治理合力;此外,善治還要扎根中國社會的實際,在治理方法的選擇中遵循“剛柔相濟”的原則,既注重規范等“硬約束”對型塑人們行為和維護社會秩序所起到的作用,也應參照思想教育、心理疏導、溝通調解等在實際治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軟方法”,以文化人,以情感人,將他律和自律有機地結合起來,增強治理的實效性。
4.源頭治理: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精準之治”
追溯治理之源有助于厘清“為什么而治”以及“以什么原則來治”的根本性問題,源頭治理是中國式善治的準據所在,源頭治理的過程其實就是在多重價值體系中“抓重點、掂輕重、權利弊”的過程,而善治的價值目標本身就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之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也契合了治理效能提升中的“針對性”“精準化”的需求。治理目標與國家的性質密不可分,中國之治從本質上看是要解決人民的需要與國家服務供給之間的矛盾問題,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變化,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是遠比“物質性需要”更高層次需要,也是比“精神性需求”更具象更“接地氣”的概念,是民意、民智、民力和民生在治理過程中的綜合體現,在此基礎之上,源頭治理應了解人的需求,問需于民,實現治理的“精細化”,同時還要研究人的需要,靶向施治,實現治理的“精準化”。
系統治理、依法治理和綜合治理從權力主體、制度體系、治理方式的層面勾畫出了中國式善治之“形”,而源頭治理則從價值選擇的層面填充了中國式善治之“神”,形神兼具的中國式善治最大程度上保證了治理結構的同向發力和效能優化,也增加了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的活力,提升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動能。
參考文獻:
[1]李克強.沒有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就難有市場的活力與公平.中國政府網. http://www.gov.cn/xinwen/2021-01/05/content_5577152.htm.2021-01-05.
[2]李拯.優化營商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N].《人民日報》.2020-1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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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濤.從“善政”走向“善治”[J].四川黨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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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姚蘋.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化路徑分析[J].貴陽市委黨校學報,2021(2).
[7]李玉、何得桂. 協同治理視野下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路徑的優化[J].行政科學論壇,2021(6).
[8][美]羅伯特•C•埃里克森,蘇力譯.無需法律的秩序[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四川運逵律師事務所 黃志承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民營經濟法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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