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視野|成都地區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的合規要求

    發布時間:2023-02-27 16:44:32       瀏覽量:362

    [摘要]智慧化城市的前期建設,大力推動了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技術發展得越成熟,就有越多的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二者形成一個循環,導致發展太快而亂象頻出,面對這種現象卻并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規制,小區作為成片式居民聚集的一個相對封閉的區域,安裝了人臉識別門禁后勢必要收集區域內大部分業主的人臉信息,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現在多部法律的出臺,對人臉識別技術有了一個明確的規定。因此,本文將通過現行的、即將實施的和還在征求意見的法律法規來對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各個環節進行規劃,降低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風險。

    [關鍵詞]人臉識別技術、人臉信息、小區門禁、個人信息保護等。

    2020年成都市印發《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設行動方案(2020—2022)》提出了完善全市智慧城市架構體系,而人臉識別技術是建設智慧城市,推動形成智慧化體系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成都在各區縣天網的建設離不開人臉識別技術,二是作為智慧城市建設重點的居民社區同樣需要人臉識別技術的助力。

    智慧化城市的建設,大力推動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各地社區,一是加入智慧化城市建設選擇安裝了人臉識別門禁,二是因為其方便快捷、減輕人力負擔的特點安裝了人臉識別門禁,從而讓人臉識別門禁在居民社區遍地開花。然而人臉識別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臉識別門禁的大規模安裝卻無相應法律法規對其約束、進行規制,導致人臉識別技術領域亂象叢生,甚至存在部分小區安裝的人臉識別門禁遭到了業主群體質疑的情形,2021年之前就有多個小區物業因安裝人臉識別門禁和業主產生矛盾而上了新聞,人臉識別門禁的安裝物業僅是出了公告告知,還沒等業主質疑就開始安裝,而這關乎著業主敏感個人信息的設備卻無人征求業主的意見,這同樣是因為沒有一部具體法律法規將這種情形納入進去。這就是法律的滯后性,技術發展得太快而法律預見性有限。

    因此,如何合理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同時防范個人信息的泄露,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侵犯成為目前需要研究的重點之一。近年來就有多部法律法規的實施,對人臉識別技術本身進行規制,對人臉識別技術所涉及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

    一、人臉識別技術的相關概念

    人臉識別,是基于人的臉部特征信息進行身份識別的一種生物識別技術。用攝像機或攝像頭采集含有人臉的圖像或視頻流,并自動在圖像中檢測和跟蹤人臉,進而對檢測到的人臉進行臉部識別的一系列相關技術,通常也叫做人像識別、面部識別。

    二、現行法律對人臉信息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一條的第三款,“本規定所稱人臉信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生物識別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九)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

    人臉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也是生物識別信息,同樣是敏感個人信息,通過這些定義,給人臉識別技術拴上了繩子,給人臉識別處理的個人信息添加了一層保護殼,而還未實施但卻已經公布的最新《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讓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有了一個“安裝說明書”。

    三、小區門禁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存在的收益與風險

    (一)采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收益

    1.管理更加規范,活動更加安全

    一是采用人臉識別門禁規范小區人員的出入,未在系統錄入信息的人員無法自由出入小區,這樣可以減少陌生人員的隨意進出,減少小區內的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小區的安全性,規范小區的管理。

    二是將人臉識別設備接入公安部的相關數據庫,與報警系統聯動,從而對出入進行識別,實時報警,不僅能提升小區的安全性,還能對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2.出入更加便捷

    業主通過人臉識別出入小區,不需要多余的操作也不需要放下手中的事物,只需要扭一下頭,完全可以全自動化操作,不僅方便了業主的出行,也減少了人力資源成本。

    3.疫情防控

    人臉識別技術無接觸式的操作與高效快速通行的特點,避免了人員密集堵塞,同時現在許多人臉識別設備新增的測溫功能可以將可能存在有發熱癥狀的人員先行隔離,減少大規模感染的可能性。

    (二)采用人臉識別技術的風險

    1.技術自身的缺陷

    盡管目前的人臉識別技術發展的已經相對成熟,但仍難克服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擾,因此人臉識別設備針對人臉信息的識別并不能確保萬無一失,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還是存在無法識別人臉信息的情形,這種情況出現不僅會短暫阻礙業主的出行,而且如果在高峰期還會造成擁堵、無法快速通行的情形。

    2.信息安全風險

    使用人臉識別門禁必然涉及人臉信息的采集,人臉識別技術本就是基于處理人臉信息的一種生物識別技術,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息濫用等情況均有發生的風險,而且人臉信息大多數情況都與其他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等)綁定在一起,一旦泄露后果將十分嚴重。

    四、成都市小區運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合規要求

    (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從此,川內小區按照人臉識別設備有了明確的指引。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由業主共同決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人臉識別門禁屬于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因此如今安裝人臉識別設備可以參照最新《四川物業管理條例》的內容,先向業主征求意見,同意安裝此類設備的業主和參與投票的業主符合條例的規定時即可安裝,以此來避免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促進社區和諧環境。

    (二)采集業主人臉信息

    首先,《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收集個人信息,應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收集個人敏感信息前,應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并應確保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是其在理解收集目的和相關處理規則的基礎上自主給出的、具體的、清晰明確的意愿表示”“收集年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前,應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不滿14周歲的,應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等內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也規定了:“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第(二)項:“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第(三)項:“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因此,關于采集業主人臉信息需要采取的相應措施也已經很明確了,一是可以在采取人臉信息前將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和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張貼在小區公告欄和顯眼的位置,二是在采集業主人臉信息的同時告知業主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和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建議兩種方式同時使用,讓業主清楚了解同意的后果,然后再詢問業主是否同意收集其人臉信息用于使用。

    (三)規劃多種小區出入方式

    針對不同意使用人臉識別的業主,應當提供其他合理出入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小區物業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方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小區進入的方式應當允許使用除人臉識別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進行進出入。目前具備人臉識別技術的門禁大都同時具備除人臉識別外的其他認證方式。

    (四)信息保管措施

    采取相應措施保管業主人臉信息及其他個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第(五)項:“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因此,小區物業應當建立信息保護安全制度,落實信息安全責任等方式對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進行保護,防止人臉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丟失。

    五、總結

    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效益是有目共睹的,在建設智慧化城市和疫情防控方面所展現的成效也是顯著的,但帶來收益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存在的風險,收益與風險兩者之間的比例我們不清楚,但即便是收益大于風險,我們也有必要對風險進行有力的防控,降低風險的發生。因此,小區在采用人臉識別設備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將信息泄露的風險降到最低,建設安全社區,構建和諧社區。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征求意見稿)

    [3]《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4]葛靜芳 宋曉慧《售樓處人臉識別系統合規初探》地產法律評論

    [5]陳珊《普羅米修斯之火還是潘多拉魔盒?—淺論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風險及規范丨天同網事》天同訴訟圈

    [6]《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設行動方案(2020—2022)》

    [7]星瀚《是誰在偷我的臉?——人臉信息應用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及《人臉識別司法解釋》下的合規要點丨星瀚合規》星瀚微法苑

    [8]寧宣鳳 吳涵等 疫情防控 | 解讀網信辦《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金杜研究院

     

     

     

    作者:四川運逵律師事務所   黃明華、黃濤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歡迎全市律師踴躍投稿,投稿郵箱:cdlxxc@163.com

     

  • 国产精品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