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視野|淺析刑事簡易案件的辦理路徑及辯護思路——以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訴案為例

    發布時間:2022-05-07 10:47:27       瀏覽量:2515

    [摘要]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辯護全覆蓋等影響,刑事簡易案件的當事人自行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比例持續低下。因此,刑事律師除了拓展刑事合規、刑事執行、刑事控告等新業務方向,也有必要對傳統刑事辯護領域進行再研究。本文擬以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訴案為例,探討刑事簡易案件的辦理路徑及辯護思路。

    [關鍵詞]簡易程序  速裁程序  辯護  偽造公司印章罪

    一、引言

    根據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后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占27.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占49.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占23%,比2018年下降20個百分點[]。也就是說,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占比77%。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應具備以下特征:(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簡而言之,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或自愿認罪,量刑不超過三年,且訴訟程序快速的刑事案件,在通常意義上可以被稱為刑事簡易案件。

    2021年以來,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辯護全覆蓋等影響,刑事簡易案件的當事人自行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比例持續低下。因此,刑事律師除了拓展刑事合規、刑事執行、刑事控告等新業務方向,也有必要對傳統刑事辯護領域進行再研究。本文擬以筆者親辦案例——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訴案為切入口,探討刑事簡易案件的辦理路徑及辯護思路。

    二、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訴案辦案實錄

    2021年5月,筆者辦結一起偽造公司印章罪案件,符合刑事簡易案件的定義與特征,且該案已被成都市某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公開,可以作為學術研究對象。

    (一)案件基本情況

    張三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為B公司提供業務服務過程中,因與合作伙伴李四產生分歧,不能將已辦理好的業務資料提交給B公司。2020年,張三私自偽造B公司印章一枚,在某政務中心及某政府機關補辦了B公司的前述業務資料。

    事后,偽造印章行為被李四發現,李四將此事告知B公司,B公司要求張三限期妥善處理。另,李四要求張三向其支付合作利潤。

    (二)咨詢分析案情

    根據案情,筆者準備了偽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類案檢索報告以及近期成都某區檢察院和法院的典型案例等。前述準備工作做好后,筆者在事務所會議室約見了張三,并與其簽訂《法律咨詢服務合同》。案發前,張三到事務所進行了4次法律咨詢,其咨詢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1)能否避免被刑事追究;(2)人身能否自由;(3)要不要自首;(4)如何做好準備。第1個問題屬于個案分析,不具有指導性,作為例子做詳細闡述;問題2-4因具有共同點將在后文進行闡述。

    張三問:本案能否協商解決,如何才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答:根據案情,偽造一枚公司印章,涉嫌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最高量刑在三年以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四種:本案不立案(無人報案、公安沒立案),則超過5年可因超過刑事追訴時效而不再追究;立案后,在偵查階段撤案;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在審判階段,判決無罪。

    根據本案情況,因張三與李四協商成功的可能性低,即使協商成功,也存在后續被李四敲詐勒索的可能,而與B公司協商成功率高。因此,本案可以積極追求撤案或不起訴,建議張三先取得B公司的諒解,然后主動投案自首。

    (三)偵查階段的辦案過程

    張三接受咨詢后不久,本案案發,張三被拘留。同日,張三委托其父辦理刑事委托手續,筆者為其偵查階段提供刑事辯護。

    1.會見張三

    經會見,筆者了解到B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張三到案,并鑒定確認了偽造印章的事實。張三雖然到案后如實供述,但案發前沒有及時與B公司進行協商并取得諒解。期間,張三父親通過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張三開具了品行優良的《證明》。

    在審查逮捕次日,筆者再次會見張三,為其詳細分析不逮捕規定和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的注意事項。

    2.與承辦民警溝通

    第一次會見結束之日,筆者聯系了承辦民警,遞交了律師意見及取保候審申請書,此后再次聯系承辦民警,得知剛剛拘留,不易取保。筆者向其表達如不同意取保、希望早日移送審查逮捕的意見,并與民警就電話溝通就該案應認定為自首達成共識。溝通結束后的第2天(張三拘留的第5天),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

    3.不逮捕意見的發表

    審查逮捕之日,筆者遞交了委托手續、查詢承辦檢察官,進而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及《證明》等,發表意見認為張三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愿意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五項關于不批準逮捕之規定。此外,筆者還附加了緩刑、不起訴案例的檢索報告,其中一個案例為本案承辦檢察官辦理。

    審查逮捕后第4天,張三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

    (四)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過程

    數月后,張三委托筆者為其審查起訴階段提供刑事辯護。

    1.與張三、檢察官的溝通

    張三取保在外,以為案件已完結,也忽視了律師告知的風險,沒有取得B公司的諒解,致使在偵查階段沒有取得撤案的結果,被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檢察官約見了張三,通過了解其案情,建議張三爭取被害人諒解。

    同時,筆者得知本案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已過去20天,預計下周經集體討論后將移送至法院起訴(30天內移送起訴),因此需盡快提交律師意見,并為認罪認罰協商做好準備。

    2.認罪認罰下的預判分析

    經類案檢索分析,筆者認為本案存在不起訴的可能性,其中相似度較高的不起訴案例都有如下情節:坦白、初犯、偶犯、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如張三取得被害人諒解,則其情節從輕幅度應高于參考案例,屆時可以爭取檢察院參考類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此,鑒于檢察院認定B公司系被害人,筆者建議張三暫時忽略李四的影響,盡快聯系B公司并爭取在檢察院集體討論會議之前取得諒解。最終,張三耗時數天與B公司達成協議,取得諒解。

    3.認罪認罰下的不起訴決定

    最終,在距離檢察院集體討論不到48小時,筆者將不起訴律師意見、檢索報告及諒解書等證據材料遞交到檢察院,并與承辦檢察官再次進行了溝通。檢察院集體討論后,決定對張三不起訴。次日,張三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領取了《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張三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初犯、偶犯,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其不起訴。另,審查查明記載“對……公司賠償并取得諒解”。

    三、刑事簡易案件的特點

    除前述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訴案以外,筆者還處理過其他被依法撤銷的刑事簡易案件,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就此類刑事簡易案件的共同業務特點和當事人特點闡述如下:

    (一)業務特點

    1.訴訟程序快。遵循繁簡分流、簡案快辦的特點,其體現在程序上就是“短”和“快”,如:拘留加逮捕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甚至防疫案件、醉駕案件時間縮短為1天;審查逮捕雖然規定為7天,但是此類案件檢察院考慮到周末雙休的情況,會將審查期限縮短為5天;審查起訴一般不會超過30天。即,刑事簡易案件耗時短。

    2.量刑建議采納高。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2021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辦案數據[],認罪認罰從寬審結案件,法院采納人數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議的95%以上。因此,刑事辯護重心已前移至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在此階段爭取確定且有利的量刑建議,以便最終被法院采納。

    3.非監禁刑率高。以偽造公司印章罪案為例,檢索四川省基層人民法院2020年-2021年判決[],顯示的32份判決中認罪(或認罪認罰)判決為32份,占比100%。其中24件緩刑、2件管制,非監禁刑占比81.25%。可見,刑事簡易案件容易滿足當事人對于自由的訴求。

    也就是說,刑事簡易案件才真正具備過去刑事律師所謂的刑事業務“短、頻、快”的特點,也更容易達到當事人訴求。

    (二)當事人特點

    因刑事簡易案件事實簡單清楚,涉嫌犯罪的當事人通常有十分廣泛的途徑知悉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因此,當事人普遍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知法懂法,訴求較高。因刑事簡易案件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案例傳播途徑廣泛,使得當事人對所觸犯的罪名、后果及程序有一定了解。多數當事人對于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也承認犯罪事實,甚至有“悔之晚矣”的感嘆,但因其一直處于自由的狀態(含案發前自由、案發后沒被羈押),其對自由的渴求較高,對案件結果的期待多為不起訴或者緩刑。

    2.多咨詢,少委托。一方面,當事人存在對法律幫助的需求,需要律師給予專業的分析和建議。另一方面,因當事人未被羈押,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動力較少。案發前,當事人多猶豫不決,常常咨詢多位律師聽取意見;即使案發后,只要其沒有被羈押,也很少委托律師。多數當事人會有多次咨詢經歷,少數有支付能力的當事人會簽署專項法律顧問合同長期咨詢。即使有當事人被羈押,其委托辯護律師也多是分階段委托,其主要目的在于取保。

    四、刑事簡易案件的辦理路徑

    基于前述刑事簡易案件的業務特點和當事人特點,筆者對辦理此類案件的路徑分析如下:

    (一)有償咨詢,專業服務

    在案發前,當事人已經知法懂法,其咨詢律師的目的在于其不知道如何應對案件的變化。如果律師提供咨詢,而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那么當事人“白嫖”的可能性十分大,因為當事人可以無成本的尋求下一位律師繼續咨詢,直到清楚應對的方式和技巧。

    其次,根據《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刑事簡易案件犯罪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為了避免懲戒風險,律師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咨詢合同、收取費用,并保留合同等證據證明,以豁免作為公民發現犯罪的舉報義務。同時,為了獲得后續委托,可以在簽訂的咨詢合同中約定,如后續委托,咨詢費可以抵扣委托費用。

    最后,提供有專業、有深度、有依據的咨詢。律師在接受刑事簡易案件咨詢時,要第一時間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盡量詳細地梳理、分析案件事實,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及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等。同時,律師更應當及時準備類案檢索報告,就個案與類案的相同與差異,分析如何讓當事人取得不起訴或緩刑的案件結果。

    (二)充分準備,重點解答

    對于刑事簡易案件的咨詢和接案,律師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罪名所涉及的法條、司法解釋,查閱類案的檢索報告,重點分析典型案例,提煉不起訴和緩刑適用條件。必要時,可以查閱相應論文期刊、《刑法學》等著作對于典型案例的分析意見,在談論案件時作為解答參考。在解答當事人疑問時,除了要因案而異、因人而異的分析以外,當事人的思維和期望多集中如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關于撤案、不起訴和緩刑。撤案并沒有相關數據,但可以根據律師辦案經驗,慎重分析和解答。對于不起訴和緩刑案例,可以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查詢,形成類案檢索報告。根據類案檢索報告,律師應當查詢近期是否存在不起訴、緩刑案例,如有不起訴、緩刑等典型案例,則綜合案件特點、法律適用以及該案例是否可以參考適用等問題進行分析。此處筆者強烈建議律師可以購買專業法律數據庫,例如:Alpha、威科先行、北大法寶等數據庫,不僅可以提高效率,也可體現律師使用專業工具的法律技能。

    其次,關于自首。律師應當提示,在自首前自行草擬自首材料,避免供述不清、供述變“辯解”等情況的出現,確保做到如實供述,以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同時,建議當事人做好家屬及工作的安排。自首時,盡量讓家屬、律師陪同,以便第一時間知曉案件進展,第一時間申請取保候審。

    最后,關于準備。除了準備自首材料以外,建議當事人盡量爭取并提供有利證明材料,如《品行證明》《職務證明》《單位證明》以及相關病歷等,以證明沒有社會危險性或符合“六穩六保”等刑事政策文件所規定“少捕慎訴”職務要求等,以爭取第一時間獲得取保結果。同時,建議保管好涉案證據材料,例如:偽造印章及業務文件等,防止因證據滅失帶來羈押等風險。特別提示:在案發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刑事諒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案件撤案或不起訴的決定要素。

    (三)注意事項,風險防范

    其一,絕對禁止律師教唆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等違反執業規范的行為;其二,接案時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可以約定禁止承諾條款,例如“因本案系刑事案件且疑難、復雜,法律適用通常具有爭議,且《律師法》及律師執業規范均禁止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向委托人作出承諾,故乙方及乙方律師就本合同所涉案件,無論代理工作還是案件結果均不得向甲方作出承諾”,也可以單獨以《刑事風險告知書》的方式予以提示。以上系律師執業規范,此處不再贅述。

    五、刑事簡易案件的辯護思路

    (一)以情節辯護為主,建議認罪認罰

    刑事簡易案件事實清楚,在證據辯護和情節辯護之間選擇,筆者認為從自首、坦白、從犯、初犯、偶犯、被害人諒解、退贓退賠等方向進行辯護,其效果要大于證據辯護。如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訴案的關鍵證據在于印章真假的鑒定意見,因張三承認偽造印章,也就沒有必要對李四的證人證言是否存在證明力問題發表意見。辯護要“抓大放小”,以期取得最大辯護效果。

    同時,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經律師分析判斷確已構成犯罪的,建議認罪認罰,在從寬基礎上爭取撤案、不起訴或緩刑。

    (二)偵查階段,充分準備與有效溝通

    在偵查階段,簡易案件辦理速度很快,拘留一般在14天以內(含7天審查逮捕拘留期間)。如當事人系通知到案或主動投案前已委托律師,律師應當在當事人第一次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或詢問時陪同前往,提前準備好《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如《品行證明》《懷孕診斷書》等),同時建議當事人家屬或朋友做好隨時前往公安機關辦理取保手續的準備,如擔任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

    律師應當及時遞交委托手續,向承辦民警了解更為全面的案情,爭取取保候審,確認從輕情節。如民警不同意取保,則建議民警縮短拘留期限、早日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也可與民警及當事人溝通取保候審應具備的條件。

    (三)審查逮捕階段,在類案檢索報告中埋下伏筆

    在審查逮捕時,發表不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應當根據或參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關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具有七種可不予逮捕的情形。刑事簡易案件一般具有自首、坦白、初犯、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屬于前述規定第二項、第五項的情形,可以不批準逮捕。

    此外,律師意見可以附上類案檢索報告作為附件,重點使用不起訴案例、緩刑案例,提煉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適用的關鍵詞。如筆者在偽造公司印章罪的類案報告首頁,制作了一份表格,以時間為先后順序,分別突出: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以及本院認為部分,并以彩色筆在不起訴決定書或判決中進行關鍵詞標記。

    因“捕訴合一”的改革,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均由同一個檢察官辦理。通過類案檢索報告,提前給檢察官埋下本案可以考慮不起訴或適用緩刑的處理思路。

    (四)審查起訴階段,爭取認罪認罰下的不起訴或緩刑建議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協商是核心環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和承辦檢察官可以就起訴與不起訴、刑期、罰金等進行協商,說服檢察官采納律師所提出的量刑建議,其中,類案檢索報告是說服檢察官的有利“抓手”之一。此外,如當事人因取保在外,具有聯系、約見檢察官的有利條件,必要時也可及時與檢察官當面陳情,爭取有利的量刑建議。

    鑒于刑事簡易案件以情節辯護為主,類案檢索報告也應當以情節為關鍵詞尋求類案。如有不利案件也應當進行分析和簡要描述,因為檢察官也會找一些對當事人不利的案例作為說服當事人接受其量刑建議的理由。

    (五)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再協商

    刑事簡易案件,多數在審判階段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則其開庭、宣判也多為同一天。尤其對于認罪認罰案件,在沒有新情形之下,一般都會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當事人已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此后如果出現了新情形(如立功被核實、取保期間懷孕等),則可以重新與檢察院協商認罪認罰;如果沒有新的情形,當事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則律師應當從量刑明顯不當(如量刑差異3個月以上)的角度進行辯護。

    如當事人始終沒有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那么在審判階段也可以繼續與檢察院協商,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如對量刑爭議較大,建議申請轉為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在此就不再對此贅述。

    六、結語

    過去,律師辦結一起刑事簡易案件,經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部刑事訴訟程序,耗時至少半年以上;加之高羈押率,律師通常須在看守所排隊會見,工作量大。現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簡易、速裁程序疊加適用,加快了刑事訴訟程序,提升了案件審結率,降低了當事人羈押率。另外,刑事簡易案件數量龐大,如何對此類案件進行批量化、流程化、精準化的處理和辯護,需要進行新的思考,本文拋磚引玉,希望對刑事律師開拓新的業務提供一些思路。

    [參考文件]

    朱孝清:《深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幾點建議》,《人民檢察》2020年18期。

     [注釋]

    [1]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于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17_482200.shtml,檢索截止日期為2021年11月18日。

    [2]詳見2021年10月18日《最高檢發布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110/t20211018_532387.shtml#1,檢索截止日期2021年11月18日。

    [3]Alpha數據庫檢索,檢索截止日期為2021年11月18日。

    [4]參見朱孝清:《深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幾點建議》,《人民檢察》2020年18期,第3頁。

     

     

    作者:梁小龍  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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