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視野|在線訴訟:律師事務所何以應對

    發布時間:2022-06-14 16:56:57       瀏覽量:315

    [摘要]在線訴訟將律師從時空桎梏中解脫,為律師執業活動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但在線訴訟存在庭審信號傳輸不穩定、電子簽名及證據真實性難認定、司法儀式感缺失等內在缺陷。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硬件建設保證在線訴訟信號傳輸穩定,并設置專門在線庭審區域構建司法儀式氛圍,還需要建立保障當事人及證據真實性的內部管理制度。

    [關鍵詞]在線訴訟  庭審  司法儀式  真實性

     

    現代信息技術帶來溝通交流方式的改變,使得法官依據直接言詞原則當面聽審當事人的模式轉變為利用信息技術實現在線訴訟的方式。域外不少國家在21世紀初期即已開始通過音頻和視頻形式進行法庭辯論、[[1]]利用電子訴訟系統進行證據交換、送達法律文書等多種形式的在線訴訟模式。國內司法實務中,也有利用QQ視頻實現庭審這類的信息化訴訟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法院信息化工作會議提出了法院信息化建設的要求,拉開了法院利用信息技術審理案件的大幕。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法釋〔2021〕12號),將在線訴訟確定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全新方式。2021年12月24日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更是從法律層面對民事案件在線訴訟加以規范,將我國在線訴訟制度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一、在線訴訟運行中的常見問題

    我國在線訴訟的發展并不均衡,在2020年非典疫情爆發前,除杭州、北京、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外,適用在線訴訟審理的案件數量較少。為應對疫情對案件審理的不利影響,2020年各地法院均大力推廣在線訴訟方式,避免開庭審理帶來疫情擴散。在現行硬件及軟件環境條件下,在線訴訟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是在線庭審質量難以保證。目前法院在線訴訟平臺可以利用法院在線服務網站開展網上立案等工作,在線庭審則主要依托微信“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小程序進行。在線訴訟參與者如果通過手機使用微信小程序,當其他人電話呼入時,容易造成程序運行中斷,從而導致庭審不連貫;如通過電腦利用微信小程序參與庭審,由于微信版本等原因,部分功能有可能無法正常使用;傳統耳麥拾音效果遠不如話筒或者專業的拾音器,不能保證法官聽清在線訴訟參與者陳述的內容;此外,手機以及筆記本電腦還可能由于網速原因出現卡頓情形,導致庭審質量難以保證。

    其次是訴訟行為真實性難以保證。在線庭審時法庭不能直接核對在線訴訟參與者的身份信息,可能導致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失真;在傳統庭審中,法官及當事人可對證據原件或原物進行查驗以確定其真實性,在線庭審時法官及當事人缺少當面查驗證據原件、原物的機會,可能無法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在線出庭作證的證人與在線庭審難以實現物理隔離,可能出現證人在作證前旁聽庭審的情形,從而導致證人證言失真的情形;在線庭審未引入電子簽名的相應規定,由在線訴訟參與者在觸摸屏手寫簽字,難以保證其簽名的真實性,一旦出現爭議也難以通過鑒定方式確認簽名系其本人所為。

    最后是司法儀式感缺失。[[2]]在傳統訴訟形式下,庭審在法庭中進行,高大的審判臺、莊嚴的國徽、法袍與法槌,營造了司法的劇場化效果,凸顯了程序和秩序觀念,內化當事人的理性精神與品質,從而增強司法的權威性。在線庭審模式下,訴訟參與者通過顯示屏與審判者交流,不能體會到代表國家司法權力的法庭威嚴,也難以產生對司法的敬仰與尊重,從而導致司法儀式感的缺失。

    二、律師事務所為何應對

    首先是域外經驗可資借鑒。域外在線訴訟立法時重視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故而優先考慮熟悉訴訟程序的律師等團體使用在線訴訟工具。加拿大多倫多省、安大略省訴訟規則中明確,律師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與法院之間的專門軟件提交電子訴訟文書;[[3]]法國立法也規定,加入律師協會的律師有責任應用電子訴訟工具;美國聯邦紐約州北部地區法院自2004年起,要求律師通過電子系統提交、上傳訴訟中正式使用的所有文件。從域外立法與司法實務經驗看,律師作為深諳訴訟程序的法律職業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好在線訴訟工具實現程序效率價值,國內律師事務所也有能力通過在線訴訟模式提升訴訟效率。

    其次是律師事務所使命擔當。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負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歷史使命。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完成使命的重要平臺,需要為律師執業提供全方位保障。在線訴訟制度不僅為律師參與訴訟帶來極大的便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升訴訟效率,律師事務所保障在線訴訟質量也體現了其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律師事務所如何應對

    在線訴訟作為信息化時代產生的全新事物,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配合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律師事務所可基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利用自身優勢貢獻相應的力量。

    (一)提供適當的硬件設施

    首先是設置獨立的在線庭審空間。司法儀式感來自于司法過程中的物資條件與場景,一般的辦公室或者會議室并不具備符合司法場景的空間及視域。設立相對封閉的在線庭審空間,一方面可以避免外界因素對庭審活動的影響,另一方面也能體現司法過程的莊重,并利用適當的環境布置,使在線庭審參與者獲得與法庭審理相同的視覺及心理效果。

    其次是配置專門的在線庭審器材。在線庭審通過“屏對屏”的交流方式代替法庭面對面的審理模式,不論是電腦還是手機的顯示屏,均只能顯示出法庭的局部場景,并且視覺效果均差。通過較大尺寸的顯示屏可以展示法庭的更大范圍,也能使法庭的威嚴得以體現,因此需要設置專門的顯示屏用于在線庭審。此外,還需要有專門的網絡設備保障在線庭審信號傳輸質量,專業的音響設備也能保證在線庭審時語音清晰可見,提升在線庭審效率。

    再次是購置一定的專業設備。在線訴訟中需要將證據實物轉換為電子數據,為此應當裝配相應的專業設備,保證電子數據不失真。傳統訴訟中可以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復印件即可,在線訴訟模式下,多數當事人通過手機拍照方式作為證據的影印件,這樣方式容易出現圖片不清晰或者圖片過大等問題,通過掃描方式可以獲得質量更好的證據電子數據,因此律師事務所需要購置像素較高的掃描儀。對于物證可以通知專業數碼相機或者攝像機拍攝照片與視頻,盡可能展示物證的信息,以保證事實認定的準確性。

    (二)建立交叉核查制度

    在線訴訟中,法官與在線訴訟參與者存在時空隔離,法官不能直接核實當事人身份以及證據原件、原物,為確保相應的真實性,律師事務所可以建立當事人、證人與證據交叉檢查制度,除案件代理律師進行相應核實外,另由案件代理律師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核對,通過雙重核查機制杜絕出現虛假證據等情形。

    此外,律師事務所還可以將在線庭審區域進行在線庭審的活動攝制視頻,并刻制成光盤單獨保存,以備后期需要時進行查驗,并通過保存的視頻資料與在線庭審錄影錄像對照,確保在線庭審相應記錄的準確性。

    (三)加強要件事實理論學習與應用

    典型的法律規范采用“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的基本邏輯結構,由此帶來法律適用的“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三段論邏輯方法。按照要件事實理論,“大前提”即為確定一定法律效果的要件規定,將作為特定案件事實的“小前提”與“大前提”進行對照,如特定案件事實滿足相應規則要求的要件事實時,即可得出相應的法律效果。

    在民事訴訟中,法官的工作就是將有爭議的某個事實涵攝(Underordnung)到要件事實構成之下,如果這種涵攝是可能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得出該法律規范的法律后果。[[4]]根據法律要件分類說的觀點,一般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區分為權利成立要件、權利妨礙要件、權利阻卻要件與權利消滅要件。對于原告而言證明權利成立要件全部成就,否則即不滿足法律規范的“大前提”,其訴訟請求將不能成立;對于被告而言,其可以通過證明存在權利妨礙要件、權利阻卻要件與權利消滅要件而主張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為提高在線訴訟的有效性,律師事務所有必要組織律師加強要件事實理論的學習,建立民事訴訟要件事實的思維模式。我國民事實體法并未對各類法律效果所需的要件事件加以明確,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根據全體律師辦案經驗將一定類型案件的要件事實加以模式化,從而高效收集、整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

    參考文獻

    [1]侯學賓:《我國電子訴訟的實踐發展與立法應對》,《當代法學》2016年第5期。

    [2]胡昌明:《“司法的劇場化”到“司法的網絡化”:電子訴訟的沖擊與反思》,《法律適用》2021年第5期。[3]胡萌:《在線庭審適用直接言詞原則的多維分析》,《人民法院報》2021年12月16日第8版。

    [4]劉敏:《電子訴訟潮流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應對》,《當代法學》2016年第5期。

    [5]王福華:《電子訴訟制度構建的法律基礎》,《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

    [6]左衛民:《后疫情時代的在線訴訟:路在何方》,《現代法學》2021年第6期。

    [7][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頁。

     

    單位:四川師維律師事務所   尹志勇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社會矛盾化解業務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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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28a條規定了使用圖像和聲音傳輸技術的言詞辯論內容,第130a條規定了有關電子文檔及電子簽名的內容。

    [[2]] 胡昌明:《“司法的劇場化”到“司法的網絡化”:電子訴訟的沖擊與反思》,《法律適用》2021年第5期,第75頁。

    [[3]] 王福華:《電子訴訟制度構建的法律基礎》,《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第92頁。

    [[4]]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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