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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2-03 09:25:18 瀏覽量:1016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今天的國際社會高度融合,對企業、國際組織、政府機構,尤其法律工作者來說,查明了解各個國家的法律已成為客觀存在的現實需要。企業在進行跨境貿易投資時,需要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只有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企業才能更準確地判斷控制風險,更完善地安排進行合規運營,更有利地保障維護自身權益,這已是國際經濟活動中地常識。不光企業需要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各國家地區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尤其是司法機構和國際爭議解決組織也有這方面的需求。可以說,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是全球化歷史潮流下的客觀需要,對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中國企業,對“一帶一路”建設,更可以說是急迫需要。
要做到了解各個國家的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Kaufmann-Kohler教授的觀察可以很好的反映這一現實:
“回想我作為仲裁員參與的案件……我意識到我已解決的糾紛涉及德國、法國、英國、波蘭、匈牙利、葡萄牙、希臘、土耳其、黎巴嫩、埃及、突尼斯、摩洛哥、蘇丹、利比里亞、韓國、泰國、阿根廷、哥倫比亞、委內瑞拉、伊利諾伊州、紐約州、瑞士的法律。我了解這些法律嗎?除了我在很多年前學過但現在也不會假裝還了解掌握的紐約州法律,還有我執業的瑞士法律……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1
國際組織、政府機構、企業、法律工作者了解各個國家法律的需求催生了一個專門的法律服務領域,這就是外國法查明。
一、現有外國法查明服務的格局
外國法查明工作由來已久。從國際經濟活動早期開始,進行國際貿易活動的商人,尤其是參與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法院、仲裁機構,就通過各種途徑查明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發展到今天,逐步形成了如下圖所示的,有各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各國法學院校、研究機構、圖書館、商業機構和外國法查明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的外國法查明服務格局。
外國法查明最直接的來源是檢索查詢各國政府公布的法律信息。不少國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定期發布法律信息供公眾查詢。早期,各國官方發布的法律信息為紙質出版物,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國家建立了法律信息系統,免費發布在線法律信息。比如,奧地利聯邦總理府建立的法律信息系統(Rechts Informations System),免費提供奧地利聯邦法律、州法律和奧地利各法院的判例法,以及部分法律的英文翻譯
一些政府間國際組織也建立平臺,收集、整理、提供成員國家的法律信息。比如歐盟的Eur-Lex/N-Lex提供歐盟法律信息、歐盟成員國法律信息,使用了歐盟的23個官方語言。法語國家國際組織(the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 Francophonie)建立了the Droit francophone,法語國家的法律信息門戶網站,提供成員國家和區域組織法律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幫助成員國建立自己國家的法律信息數據庫。
在各國政府機構和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各國法學院校、研究機構、圖書館等機構也進行了大量法律收集、整理、編撰、翻譯工作,是外國法查明的重要來源。比如,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CanLII),收集整理加拿大立法機構、司法部和法院等政府機構發布的法律信息,包括法律、判例法、條約、法律文獻和研究報告。再比如,亞洲法律信息研究所(AsianLII)、英聯邦法律信息研究(CommonLII)所、英國和愛爾蘭法律信息研究所(BAILII)、世界法律信息研究所(WorldLII)和全球法律信息網(GLIN),提供相關地區國家的法律、判例法、法律文獻。還有像瑞士比較法研究所(ISDC)、倫敦大學高級法律研究所(IALS)、馬克斯·普朗克比較法和外國國際私法研究所、康奈爾大學法律圖書館等法律研究專業機構,不只進行法律信息收集、整理、編撰等方面的工作,甚至還可以出具多個司法管轄區多語種的法律意見。
除了上述非盈利的組織機構,法律信息商業機構也提供收費的外國法信息服務,有代表性的是勵訊集團(RELX Group PLC )旗下的律商聯訊(LexisNexis)和湯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團旗下的萬律網(Westlaw)。法律信息商業機構聘請專業律師以及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的專家,對各國法律法規以及裁判文書進行整理和歸納,主要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經過高度整合的法律信息增值服務,提高法律信息檢索的效率和質量。另外,法律信息商業機構通常還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處理法律實務問題、撰寫法律文書的專業服務。
最后,外國法查明的一個最重要來源是通過“外國法查明專業機構”,主要是各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律師具有所執業法域的專業法律知識、經驗和資格,毫無疑問是一個可靠的外國法查明來源。事實上,通過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來完成外國法查明工作仍然是目前國際上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目前大多數外國法查明是通過自由的市場機制來進行,即由有需求的主體聯系上述外國法查明服務機構,提出具體外國法查明要求,服務機構完成外國法查明工作。此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制定了外國法查明制度性機制,比如英國早于1961年就制定了“外國法查明法案”(Foreign Law Ascertainment Act, 1861)2 ,對外國法查明做出了制度性要求。再比如, 1968年,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制定了“歐洲外國法信息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建立起一個國際互助制度,以便利成員國家司法部門獲取外國法信息,截至目前該公約已有51個簽約國。政府間國際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也一直努力創建全球性外國法查明機制標準,非政府國際專業組織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也在積極推動完善外國法查明工作。
在中國,法律院校/研究機構、專業法律服務機構也很早就開展了外國法查明工作。隨著中國開始在全球化中發揮領軍作用,一帶一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外國法查明工作受到越來越大的重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法庭下設了域外法查明平臺,聘請了數十名中外查明專家,選定了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漢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和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等五家專業查明機構。另外,由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倡議,聯合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協會、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意大利CBA律師事務所、奧地利Wolf Theiss律師事務所、哈薩克斯坦國際商會等國內外專業組織和商會共同發起創立的一帶一路服務機制(B&R Service Connections, “BNRSC”)也下設了域外法查明機構,并已在廣州等地開展外國法查明工作。中國的外國法查明工作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
二、外國法查明的基礎-外國法信息
毋庸置疑,外國法查明的基礎是外國法信息,外國法信息來源的權威性、準確性、可靠性直接影響到外國法查明工作的質量和價值。外國法查明服務現有格局中各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各國法學院校、研究機構、圖書館、商業機構的一個主要工作就是解決外國法信息的問題。
在過去,獲取外國法信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多數國家政府向公眾發布的法律信息非常有限,即便是英美等發達國家政府官方發布的法律信息也很難說是系統全面的。各國政府發布法律信息基本通過紙質出版物,成本高昂且更新也很難做到及時。這段時期,只有不多國家的法學院校、研究機構、圖書館、商業機構收集、整理、編撰、翻譯外國法信息,獲取外國法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
隨著全球法治化建設的發展,各國對法律信息的可及性越來越重視,很多國家定期免費向公眾發布法律信息,特別是由于信息網絡技術的成熟普及,各國政府機構通過互聯網發布法律信息,互聯網成為主要的外國法信息來源,外國法查明變得更便捷、成本更低,不再只是“象牙塔”里的工作。有研究顯示,經過在線法律信息資源方面的培訓,查明工作人員現在可以通過網上查詢解決25%案件的外國法查明問題3 。
在線法律信息的快速發展,也催生了不少新的趨勢。1999年,英國政府資助整合英國各大學的外國法、比較法和國際法(Foreign,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FCIL)的主要收藏,建立了一個全國性數據庫FLAG(http://ials.sas.ac.uk/library/flag/flag.htm)。2002年,世界上一些法律信息機構在蒙特利爾共同發表了“自由獲取法律信息宣言”(Declaration on Free Access to Law),發起了“自由獲取法律信息運動”(FALM),提供并支持免費獲取法律信息,目前其成員包括來自世界各地的60多個組織4 。
從上面的圖示可以看出,外國法查明過程可以理解為一個法律信息的流動過程。法律信息從其源頭,即各國的法律信息系統,或直接流向有外國法查明需要的主體,或流向法律信息中介機構,比如法律信息國際機構、研究機構、法律院校、商業機構、外國法查明專業機構。流向上述中介機構的法律信息經過整理后,或直接流向有外國法查明需要的主體,或流向其他法律信息中介機構。法律信息在流動的工程中,不斷被歸納整合,形成高質量的、能更準確滿足外國法查明不同需要的信息。
2006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一般事務和政策特別委員會(現在的理事會)指示常設局(the Permanent Bureau)研究外國法查明國際合作問題。2008年,常設局發表了關于提供各國在線法律信息全球合作專家會議的報告(REPORT OF THE MEETING OF EXPERTS ON GLOBAL CO-OPERATION ON THE PROVISION OF ONLINE LEGAL INFORMATION ON NATIONAL LAWS,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指出了在線法律信息全球合作中存在的問題,給出了原則性建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局的研究顯示,上述法律信息流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影響到外國法查明工作的發展。比較突出的有以下方面:
外國法查明的信息來源應當具有權威性、準確性、可靠性,各政府作為法律的制定者,有責任提供其制定的法律的權威文本,并將這些文本及時向社會公開。但事實上,能做到系統地、及時地向社會公開提供法律信息的國家并不多,不少國家的法律信息散見于各部門機構發布的信息,有些很難獲取,更新也不及時。
各國使用自己的語言制定法律,而各國使用的語言多又不同,因此翻譯工作對外國法查明工作非常重要,是外國法查明的一個主要障礙。
由于各國的文化習俗、法律制度不同,法律翻譯做到準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術語概念常常不能準確對應,甚至沒有等同的術語概念,因此法律翻譯不僅僅是語言的簡單轉換,更重要的還涉及比較法學的工作。目前一個解決的辦法是建立法律術語詞典工具,歐盟的Eurovoc同義詞表和GLIN的法律術語詞典是目前廣受關注的項目。
法律翻譯涉及龐大的工作量和極高的難度,需要投入極大成本。一些國際組織已經進行了努力,比如,歐盟的線上法律系統Eur-Lex做出了最全面的努力,覆蓋歐盟23種語言;GLIN線上法律系統也包含了多種語言。解決翻譯工作巨大成本的一種常用方式是將各國法律翻譯為全球較為通用的語言,目前主要是英語。比如,AsianLII使用英語來整合多語言地區的法律信息,商業機構LexisNexis和Westlaw也多提供各國法律的英文翻譯。
法律翻譯還有一個突出問題是缺少官方標準翻譯,不同機構的翻譯不盡相同,而不同的翻譯則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事實上,在國際商事糾紛案件中,已經出現各當事方提供不同翻譯文本,對糾紛的最終裁決結果產生直接影響。
雖然信息網絡技術極大提升了法律信息獲取的容易程度,但不同的技術標準和應用也給外國法查明的發展造成了障礙。不兼容的技術導致不同法律信息資源不能被有效整合,造成法律信息資源不能被最有效的使用,導致法律信息資源和相關工作的重復和浪費。目前,各法律信息機構也在努力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比如,發展統一的案例引用、開源的立法起草技術、程序和標準,提供系統間交叉鏈接和傳輸/交換,保持技術中立性,避免“供應商鎖定”專有軟件,使用“開放格式”(open-format)和元數據(meta-data)技術,等等……
除了以上幾個比較突出方面的問題,外國法查明的發展還有許多具體的問題亟待解決。對此,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局給出了三個層面的建議:
提供方便獲取的在線法律信息。國家/地區應當確保可以在線獲取本國/本地區高質量的、主要的法律資料,包括法律法規、案例法和國際條約,建立永久性的專家機構推動發展實用可操作的、兼容的技術方案。
針對使用在線法律信息不能解決的查明問題,建立跨境行政和司法合作機制,處理在具體事項上適用外國法律的具體問題的請求;
建立一個全球性的機構和專家網絡來處理更復雜的查明問題,比如特定領域(例如破產或繼承)查明問題,或涉及外國法和當地法多個領域相互銜接的復雜訴訟過程中的復雜查明問題。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發布的《制定未來機制應考慮的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to be Considered in Developing a Future Instrument,以下簡稱“指導原則”),進一步給出了更具體的建議:
法律信息最可靠權威的來源是制定頒布法律的各國政府,因此外國法查明的基礎應當是各國政府提供的法律信息。各國政府應當確保提供基礎性法律信息,包括立法、法院和行政法庭的判決決定和國際條約;盡量提供輔助性法律信息,包括相關史料,包括立法的準備材料、修訂和廢止,以及有關法律說明解釋材料。供查閱獲取的法律信息以電子形式提供,可供任何人查閱獲取,而且應當免費。
鼓勵各國許可和促進其他機構復制和使用該國提供的法律信息,消除版權障礙。
鼓勵各國提供權威版本的法律信息;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其他機構在復制或使用時,能明確表明其來源和完整性(權威性);鼓勵各國消除本國法院采信上述法律信息的障礙。
鼓勵各國確保其法律資料信息的長期保存和可及性。
鼓勵各國采用開放格式,提供元數據,建立知識系統: 鼓勵各國以開放可重復的格式提供其法律信息,提供相關元數據;鼓勵各國合作制定適用于法律信息的元數據共同標準,尤其是促進和鼓勵交換的標準;鼓勵開發提供法律信息應用和解釋的知識系統,鼓勵向公眾免費提供這些系統,供公眾查閱、復制和再利用;公開的信息材料應符合來源國對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規定,進行必要的脫密處理。
鼓勵各國采用中立的文獻引用方法技術,包括工具中立、供應商中立和國際一致性。
鼓勵各國盡可能提供法律信息的其他語言文字翻譯,并許可其他機構復制和使用,鼓勵各國開發、合作開發多語種信息可及功能。
鼓勵各國之間、各國和第三方使用組織之間加強合作,通過各種兼容和網絡手段促進法律信息可及性,協助其他各國履行其義務,維護第三方使用組織的發展
三、外國法查明工作的內容 – 檢索、解釋和應用
外國法查明工作到底做什么? 從字面理解,就是利用外國法律信息,調查清楚外國法律問題。說起來簡單,但實際上要復雜得多。
以下是一些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外國法查明請求:
巴拿馬共和國有關船舶抵押相關法律規定?《匈牙利民法典》對保險人求償權、代位求償權、債權轉讓及保證合同的規定?大韓民國《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契約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履行利率、損害賠償的范圍、賠償額的預定、連帶債務、多數人債務、履行貨幣等方面的規定?根據法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原產地證明文件一經做出可否涂改或變更,在需要變更收貨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變更?緬甸的勞動法對試用期有什么規定?孟加拉對紡織行業安全生產有什么規定?印度尼西亞隊針對域名的全部法律規定?依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成立的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有什么相關公司治理問題?按照美國紐約州法律,案件中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
上面外國法查明問題中,有的是企業在規劃決策、經營管理中提出的問題,有的是企業在應對國際商事糾紛時提出的問題,有的是法院在審理裁判案件時提出的問題……查明請求的內容各有側重,難易復雜程度各有不同。但總體來說,要回答上面的查明問題,查明工作者不僅需要查找到相關的法律,還需要弄清楚法律的內容含義。具體來說,查明工作者需要檢索、甚至解釋和應用外國法。
檢索是最基本的外國法查明工作內容。根據外國法查明請求,查明工作者從可靠的外國法信息中檢索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案例,甚至相關的法律文獻、研究報告以及相關立法歷史材料等等。做過法律檢索的人都知道,全面準確的檢索不是容易的任務,對檢索工作者和法律信息系統都有較高的要求。
首先,檢索工作者需要了解檢索的信息資源,掌握檢索的技巧,具備檢索內容的專業知識,換句話說,檢索工作者需要知道在哪里檢索,檢索什么問題,判斷檢索的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另外,由于目前檢索的法律信息多不是中文,因此檢索工作者需要具備外語工作能力。
其次,法律信息系統提供的檢索功能對檢索質量和效率有直接的影響。在這方面,法律信息商業機構的信息系統比其他機構的信息系統有較大的優勢。這主要是因為法律信息商業機構有專業的團隊,對收集的法律信息進行相對細致的整理、分類和歸納,并結合實務工作需要生成法律信息元數據(meta-data),所建成數據庫的數據結構高度整合,更加便于快速、高質量的檢索。
如果檢索到的法律的內容清楚明確,能準確對應外國法查明的要求,檢索就基本完成了外國法查明工作,有相當一部分外國法查明是這種情況。但如果檢索到的法律的內容不清楚明確,難以準確對應外國法查明的要求,甚至沒有明確涵蓋查明要求的情況,或者外國法查明要求涉及判斷特定事實是否符合外國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國法律如何處理相關事實及其后果,外國司法機關如何適用特定法律,這時要滿足外國法查明的要求,就需要對檢索到的外國法律進行解釋和應用。從上面所列實際工作中處理的外國法查明請求內容來看,這種情況并不少見,而在外國法律體系或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性質存在較大差異時,上述情況就更加突出。
由于外國法查明工作中解釋和應用外國法律的需要5 ,對查明工作者的專業要求就更高,不僅需要具備相關外國法律知識,還需要掌握本國相關法律知識,并且能夠將外國法律和本國法律對接,讓外國法查明結果內容適應本國法律文化,使查明結果更容易理解接受。有觀點認為,查明工作者只有對外國和本國的法律以及文化有深入了解,才能提供高質量的外國法查明服務,事實上這已達到對專業律師的要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國法查明已經成為世界范圍的普遍需要。隨著中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帶一路”建設持續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去”,外國法查明的需求變得越來越迫切。面對這一急迫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域外法查明平臺,聘請中外查明專家,選定外國法查明機構,各地方政府努力推動外國法查明的開展建設,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提供外國法查明服務,中國的外國法查明工作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做好外國法查明工作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單靠一個或幾個國家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發展我國的外國法查明工作,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外國法查明資源,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標準制定和技術開發,比如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相關工作,加入“自由獲取法律信息運動”(FALM)。另外,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多為經濟欠發達國家,其現有法律信息系統還很難確保提供高質量在線法律信息,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協助他們建設完善法律信息系統,這對“一帶一路”建設有著重大意義。
文中備注:
[1]Kaufmann-Kohler, 'The Arbitrator and the Law', supra n. 9 at p. 63
[2]http://www.irishstatutebook.ie/eli/1861/act/11/enacted/en/print.html,但該法案已廢止。
[3]20See Dr. Serge-Daniel Jastrow, LL.M. (East Anglia), Berlin, Zur Ermittlung ausländischen Rechts: Was leistet das Londoner Auskunftsübereinkommen in der Praxis? IPRax 2004, Heft 5, p. 402-405. Judge Jastrow has been involved in Council of Europe discussions about how to potentially improve the London Convention to make it more efficient and useful for judicial authorities.
[4]http://www.fatlm.org/
[5]事實上,對本國法律解釋和應用的專業資格,各國多有法律規定。這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的范圍。
本文作者:
吳宇宏 合伙人
吳宇宏,德恒成都辦公室合伙人;兼任成都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成都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美國伊利諾伊州執業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境外投資及融資、外商投資和爭議解決等。
E:wuyh@dehenglaw.com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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