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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22 18:59:37 瀏覽量:182
【摘 要】
【關 鍵 詞】
政府采購法;解決和完善;問題
在上世紀末我國初步引入政府采購方式之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采購也逐漸走向各地,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采購中心。同時,我國政府采購也推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法律制度,中國特色政府采購制度現已初具規模。
一、我國當前政府采購及經濟發展現狀
政府采購的主要目的是為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在遵守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前提下,用財政資金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等行為。政府采購分別對各采購人或各項資金的來源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或者約束,同時也說明沒有納入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方式的采購行為屬于分散采購行為。
自我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后,承受著來自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中的各種不良因素,其中主要因素是其他的世貿組織成員國需要我國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內。因為我國并沒有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的主體中,主要是考慮我國市場競爭力較弱的國內微小企業需要扶持。
目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在國際經濟中逐漸提升了影響力和地位,已然成為了世界各國重要的合作生產基地和制造業的重要基地,被許多國家視為“世界的工廠”。我國在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已經基本掌握了一般加工制造領域的核心技術,逐漸追上了發達國家的步伐,在技術競爭中的發展不亞于國外同類企業。并且,我國各大企業在行業中有著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優勢。
二、《政府采購法》修訂時亟待解決和完善的若干問題
(一)采購金額小,品種繁多,對供應商缺乏吸引力
近年來.我國不斷增加政府采購資金投入,政府采購的品種也在不斷豐富。相對于政府集中采購而言.部門集中采購解決了集中采購的缺陷,更加滿足采購人的需求。但相對于集中采購來說,部門集中采購種類繁多.一般由采購人委托具有相應政府采購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這類采購項目主要特點是:采購品種單一采購數量少、單筆委托金額小、對供應商缺乏吸引力,導致與供應商之間的價格協商不充分,最終采購價格與市場價持平甚至高于市場價。
(二)部門集中采購缺乏法律法規有效監管機制
近些年來,各地頻頻曝出的“豪華”政府采購事件,在互聯網上受到了廣泛關注。從遼寧撫順市財政局采購蘋果,到黑龍江省公安廳電腦采購清單中出現4.1萬元超高配置筆記本電腦,再到烏魯木齊一法院采購豪華電動按摩椅等等,將政府采購變成了奢侈消費。政府采購的目的是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然而從近年來媒體曝光的事件看,正是由于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對部門集中采購的監督與約束基本上處于盲區狀態,導致一些地方機構在招標采購時利用監管上的盲區,頻頻上演“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甚至牽扯出腐敗案件。
(三)采購人對擬采購貨物或服務有較強的傾向性。
采購人在采購準備階段,通過產品試用、外出考察等方式對擬采購貨物或服務進行技術對比,在此過程中會對某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產生了傾向性。采購人為了能夠在采購中采購到“鐘意”的貨物或服務,通過采購文件提出有針對性的技術要求,并采用綜合評分法,為采購到滿意的貨物或服務保駕護航。
(四)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缺乏有力監督
采購人在向財政部門申請采購預算時,對采購預算的了解不夠全面、準確,對擬采購貨物或服務的用途、檔次、市場價格行情等主要信息缺失。預算審批部門對采購人已報預算的審批尺度較松,在監管過程中出現“重分配、輕管理”的慣性思維。同時,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監督考核不能形成連貫有效的運行機制,導致了監督不到位、效益不突出的現象。
三、《政府采購法》修訂的有效策略
修訂《政府采購法》時,首先應當允許集中采購機構跨地區、跨級別承擔集中采購業務的基礎上,給予采購人跨地區自主選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的權利;其次,應當在集中采購機構內部展開績效考核制度的建立以及末位淘汰方式的設置,可以撤銷集中采購機構中長期工作服務不好、采購人意見強烈、集中采購作用不明顯的集中采購機構的事業編制,由此來改善委托機構的不良服務態度;最后,應當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實力較強工作質量較高的社會性采購代理機構擔任采購機構的職能,從而讓采購人可以自由選擇相關集中采購機構。
(二)簡化招標采購程序
修訂《政府采購法》時,可以參考國際通行的有效做法,取消投標對象未達到三家不得開標的條件和實質性投標人未達到三家招標作廢的規定。在國際中,如果采購人公開宣布了相關招標信息,而且招標相關文件沒有任何不合法行為,投標對象數量不可以對招標結果產生任何影響,這一行為有效地減少了供應商不良行為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供應商的成本。
(三)提高采購人依法采購意識
修訂《政府采購法》時,增加夯實采購人依法采購意識的規定。由于采購人員在工作中沒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同時采購代理機構違法操作行為也逐漸增加,從而使政府采購人員受到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的不良影響,與不良代理機構合作,在采購過程中竊取非法利益,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由于采購制度的缺陷限制,會導致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無法合理開展工作,使得采購人在工作中喪失責任心。部分采購人缺乏擔當,在采購過程中遇到相應的問題推卸責任,在實際中經常將問題原因推給代理機構或者評標人員等,沒有從自身角度進行問題分析。甚至有些采購人為撇清自身關系,從而在選擇代理機構時候不夠嚴謹,對采購項目沒有足夠的重視,沒有體現出采購活動的主導地位和采購人員的工作職責。
(四)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力度
修訂《政府采購法》時,增加夯實政府采購監管力度的規定。首先,建立預算審核制度。由財政部門對預算金額、采購用途、數量、檔次、以及市場行情等主要信息進行審核,加強預算管理,從預算源頭制止豪華采購、天價采購。其次,建立事前監管機制。由相關財政部門對采購人擬采購內容的價格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市場詢價,將市場詢價作為對比的依據。對于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采購項目進行重點監管。最后,建立事后監管機制,進一步擴大網上公示范圍。對中標成交主要內容:供應商名稱、貨物名稱及型號、成交價格等進行網上公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五)強化評審專家管理
修訂《政府采購法》時,增加強化評審專家管理的規定。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評審專家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需要在入庫時嚴格要求,目前評審專家在專家入庫時僅僅用中級職稱就可以證明,忽略了對其水平能力的全面審查;其次,需要在工作中定期開展評審專家培訓工作,在專家入庫時和聘期內不斷加強評審專家最新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知識的學習和考核;最后,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管理和監督制度,并對其嚴格管理,強化評審專家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感。
結 束 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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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 曾義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