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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現行天然氣直供政策規制還處于探索階段。究其原因,燃氣特許經營權制度背景下推行天然氣直供政策存在障礙,兩者之間存在矛盾,前者的設立目的于公,在于引進社會資本以承擔政府社會責任、保障燃氣供給,以減輕政府負擔;后者的設立目的于私,主要是降低相關主體自身的用氣成本。
本調研報告系文案調研法,采用說理與統計、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特許經營權制度背景下的天然氣直供政策展開研究,重點關注天然氣直供政策現行推進困境,通過統計、比對、分析對以下兩組概念進行說理:(1)現行燃氣特許經營權制度立法情況以及現行天然氣直供政策設立情況;(2)現行各地天然氣直供政策設立情況,最終提出天然氣直供政策設立的“突圍”舉措建議。
[關鍵詞]
天然氣直供政策 燃氣特許經營權 過渡政策 政府補償
一、天然氣直供政策剖析
(一)直供政策的含義
2012年3月30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在杭州召開的全國物價局會議上發出的《關于規范城市管道天然氣和省內天然氣運輸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鼓勵上游生產企業對城市燃氣公司和大用戶直供,減少中間環節,避免層層轉供,降低供氣成本”。
2017年,國家發改委《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意見》繼續指出:“建立用戶自主選擇資源和供氣路徑的機制。用戶可自主選擇資源方和供氣路徑,減少供氣層級,降低用氣成本。”
2018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就此更進一步:“鼓勵用戶自主選擇資源方、供氣路徑及形式,大力發展區域及用戶雙氣源、多氣源供應。”
自2012年起陸續出臺的直供政策堅持一致的政策目的,即減少中間環節,避免層層轉供,降低供氣成本。
(二)直供的對象
直供的對象為與居民用戶相對的大用戶。因為城市燃氣行業作為典型的重資產、重投資行業,投資力度大,建設周期長,需要取得明顯的規模經濟效應來回籠資本,實現正常的經營與盈利;同時,城市燃氣還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城市燃氣管網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需要承擔普遍服務義務,故城鎮燃氣經營行業在居民用戶這一群體上有時非但不能實現盈利,還需要不斷補貼這部分的虧損以維持正常的運營,以保證公共服務的持續提供。所以城鎮燃氣經營行業只能從具有一定用氣規模的大用戶這一群體中尋求實現盈利的空間。這一類市場群體具有一定體量的用氣規模,需求集中,對自身的基礎設施有統一規劃,有利于節省運輸成本,進而降低供氣者的銷售成本,實現盈利的可能。
(三)直供的方式
1.“直供+代輸”模式
指大用戶和上游供氣企業達成天然氣購銷協議,同時委托地方城鎮燃氣企業將采購的天然氣通過其建設運營的城市管網輸送供氣并支付相應費用。
2.“直購+新建”模式
大用戶與上游資源方單獨簽訂天然氣購銷協議,并通過自建或多個投資主體合資合作形式建設輸氣管道設施,從國家主干管網單獨開口接氣使用。
(四)直供政策出臺的歷史背景
1.我國處于油氣資源體制改革深化期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從《意見》部署的八個方面的重點改革任務來看,大用戶直供是符合我國天然氣改革要求的。我國天然氣體制改革的任務之一就是推動管網獨立,實現管輸分離和管網公平接入,下游企業和用戶可以自由選擇上游氣源,直供也是一種選擇的實現方式,但也對城市燃氣依仗的“特許經營”產生沖突。在天然氣市場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降低天然氣產業鏈各環節的成本無疑是擴大天然氣利用、降低實體經濟用氣成本的重要途徑。
2.特許經營權制度以及現存體制存在弊端
近年來隨著碳排放問題得到廣泛關注,天然氣作為清潔能源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但從現狀來看,城鎮燃氣企業難以完全滿足新增的多樣化用氣需求。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制度排斥外來競爭者,增加競爭者進入成本,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壟斷,造成了供需不匹配、氣價過高等負面影響。
3.資源開采現狀推動直供政策出臺
我國海上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和液化天然氣產能逐步增加,上游氣源已形成競爭格局;“三桶油”氣量急需消化,但天然氣銷售價格高,不利于擴大天然氣利用。
二、矛盾匯總與說理——天然氣直供政策現行推進困境
(一)直供政策將突破現行特許經營權法律法規的權利設定
依據我國的現行立法體制,法律位階一共分為六級,即憲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燃氣企業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及一些政府規范性文件。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現行普通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普通法律的效力位階僅次于屬于國家根本法的《憲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是屬于行政規章中的部門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
2.直供相關政策
而關于直供的規定如《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意見》等各種通知,僅僅是具有指導性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起到政策導向的作用,無強制性且拘束力弱。
3.法律法規權利設置上的沖突
從權利上看,特許經營權具有天然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而隨著直供政策的出臺,燃氣設施的經營權不再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所獨有,直供天然氣的上游供氣企業也將針對直供大用戶享有一定的經營權甚至建設發展管道的權利,由此可能造成直供行為與已有的燃氣企業的特許經營權范圍相重合,而此時先存在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被打破,其最本質的“唯一”“排他”性質將受到嚴重挑戰,在此情況下,推進直供將會觸犯燃氣特許經營權主體在特定行政區的利益。
再從燃氣特許經營權與直供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來看,關于燃氣特許經營權的規定多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而有關直供的規定主要是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直供相關規定的效力層級明顯低于特許經營權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已有燃氣特許經營權主體的經營區域內施行直供項目,將與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相抵觸。
因此,直供政策與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沖突,實質上是直供政策與現行法律的沖突。
(二)政府推行直供政策可能違反特許經營協議,損害政府踐信守諾形象
在我國,居民用氣價格長期受到管控,居民供氣的設施建設及其他成本高,但利潤低,政府進行燃氣供給負擔大,單靠政府無力投資建設、運營龐大的燃氣基礎設施。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制度的初衷就是引進社會資本來承擔政府保障燃氣供給的責任,以減輕政府負擔。與此同時,政府無償賦予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特許經營權市場的排他性權利,以此作為給予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負擔的補償。政府保護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是政府公信力的體現。
直供政策下,特許經營權企業的排他性經營權利完整性打破,且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需要依靠大用戶提高用氣規模和盈利,“直供”政策將這些大用戶剝離出去,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盈利和售氣模式都將受到較大影響。因此,政府出臺“直供”政策可能直接違背特許經營權協議,政府將面臨較大數量的違約案件。
政府一旦違約,其公信力將會受到較大影響,社會資本對政府是否能履約的懷疑態度加深,削弱社會資本特別是民營企業參與市政公用項目投資建設的積極性。
(三)直供政策沖擊現有制度下入戶安檢、管網維護的職責配置
但直供政策下,如果采用直供者自建管道的模式,燃氣經營者將不負責直供管道的建設和售氣,此時若規定其承擔新建管道的運維和直供大用戶燃氣設施入戶安檢,將導致高昂的運維成本無法轉移、分攤,不僅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利益遭到損害,同時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次,若采用現有燃氣管道由燃氣經營者提供代輸服務并收取安全運維的費用,燃氣經營者難保障氣源安全,出現問題時上游供氣企業與燃氣經營者可能相互推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后,如果突破現有模式,由供氣方承擔直供用戶的安全管理義務,如何界定安全管理范圍、市政燃氣管道部分的運維成本如何分配、供氣方與燃氣經營者各自承擔的責任之間如何銜接也存在問題。
因此,直供政策下供氣方與燃氣經營者職責如何分配仍然存在較多沖突與矛盾。
總的來說,各地政策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順應現有城鎮燃氣管理制度,要求直供的提供者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二是需提出申請、由政府進行審查或統一安排;三是普遍情況,即未作明確限定,只提及供氣企業的。
直供者要負責氣源的提供并擔負一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大用戶直供制度的初衷是建立用戶可自主選擇資源和用氣路徑的機制,減少中間環節,滿足用氣需求,降低用氣成本。因此,如果不對直供提供者進行合理限制,燃氣企業借直供制度“突破”特許經營權,侵犯特許經營權企業的利益,一來無法實現減少環節、降低成本,破壞現有的燃氣管網系統,二來安全生產也無法得到保證,不利于安全監管。此外,如果實施經營許可制度,直供者的許可如何與燃氣特許經營權銜接也是制度設計中應被考慮的問題。
總而言之,我國天然氣行業市場化條件還未完全成熟,天然氣市場化改革和直供制度的推進仍然存在較突出的矛盾。因此,如何緩解上述矛盾,平穩推進大用戶直供值得研究與討論。
三、論文目的——解決問題:天然氣直供政策“突圍”舉措建議
(一)建立過渡期政策,做好特許經營權制度與天然氣市場化改革的銜接
當地政府出臺直供政策可規定直供項目應當符合當地的燃氣發展專項計劃,規范燃氣市場;新建天然氣直供管道不應違背既定燃氣經營區域劃分,保障特許經營權主體的權益;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另外建設獨立的管道供氣設施,避免交叉、重復建設;以及直供項目應當經政府審批后實施,防止直供項目與特許經營權主體的激烈沖突。
2.對大用戶進行合理限定,門檻不宜過低
大用戶維系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生存和運營,對燃氣結構規模起著重要的支撐作用,所以大用戶的標準界定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盈利結構將產生較大影響。可參考大用戶直購電政策開始推行時就將直購電大用戶主體進行“電壓等級”“年用電量”“市場份額”三方面的限定,天然氣大用戶也應該具備相應的限定條件。綜合各地的直供政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大用戶進行限定:一是用氣量條件,達到日均/月均/年均X萬立方米以上且用氣量相對穩定;二是距離條件,距離直供企業主管網X公里以內且具備直接下載條件;三是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要求。具體的標準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二)鼓勵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參與直供制度,共享天然氣市場改革紅利
首先,國家可鼓勵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開放管道代輸功能,需進行天然氣代輸的直供用戶或上游供氣企業應當由向提供輸氣服務的企業支付服務費。服務費用應當充分考慮管道所屬企業承擔的交叉補貼、基礎設施建設、供銷氣差、安全運維等公共服務成本以及合理分攤市政燃氣設施投入建設成本,由政府部門進行核算。燃氣主管部門應同步征求管道輸氣企業的意見,并組織直供企業和管道輸氣企業協商確定服務費用。
其次,政府可支持鼓勵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省管網經營企業、上游供氣企業、大用戶等共建新的直供管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納入國家和省統一規劃的天然氣基礎設施,發揮各自的優勢。
1.補償范圍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規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政府應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該損失應當既包括既有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也包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預期利益的損失。根據中國財政部《PPP項目合同指南》,對于政府違約事件,一般的補償原則是確保項目公司不會因項目提前終止而受損或獲得額外利益(即項目公司獲得的補償等于該項目按原計劃繼續實施的情形下項目公司能夠獲得的經濟利益)。補償項目可能包括項目公司的利潤損失、因項目提前終止所產生的第三方費用或其他費用、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終止前投資項目的資金總和等。
具體而言,政府對城燃經營者補償的范圍可能包括:直供政策剝離大用戶對經營者在協議約定年限內的利潤損失、經營者與上游供氣企業等主體因購氣量變化或其他變化產生的違約成本、經營者調整供氣結構與規模的成本等。
(四)以權責平衡為原則,做好職責的銜接與分配
具體落實方面,要明確“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方向,確保城鎮燃氣管網的系統性與整體性。目前國內管網有三級,國家、省網和城市管網,2019年12月9日,國家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掛牌成立。目前,跨省的基干線被納入國家管網公司的范疇,湖南、湖北、廣東、海南、福建省網已納入國家管網集團,未來將有更多省份推進省網改革,融入國家管網集團。城市燃氣管網由于壓力普遍較低且較為分散,短期看來被納入國家管網公司的概率較小。但是,天然氣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管網獨立、配輸分離已是大勢所趨,可能成為改革繼續深化的方向之一,國家也將逐步在配售環節引入競爭機制。
因此,對比幾種責任的分配方式,要推行直供制度,采用“代輸”模式較為適宜,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大用戶提供代輸以及運維服務,城鎮燃氣可收取政府核定的代輸費。此時,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也將作為燃氣經營者可提供的服務,燃氣經營者對燃氣基礎設施進行入戶安檢,也符合“誰建設,誰運營,誰負責安全檢查”的原則。此外,可以調整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質量標準的保證責任,氣源達標問題由用氣方自行負責,這既順應了“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精神,也體現了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供氣方、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五)堅持降低氣價的初衷,合理限定直供者標準
2.將開展直供的供氣企業定位于天然氣的生產開采單位,排除其他城鎮燃氣供應企業或其他非天然氣生產單位。直供政策的初衷是促進天然氣降價、減少中間環節、滿足大用戶的需要。如果不能直接供氣的企業成為直供主體,還要向上游購氣后轉售,不僅無法實現減少環節、降低用氣成本,違背直供制度的初衷,還可能破壞現有的燃氣管網系統,造成市場無序競爭。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天然氣資源由政府壟斷擁有,天然氣開采需要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且申請勘察、開采油氣資源的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資質,由國務院批準。因此,只有取得了采礦許可證的企業才能開采油氣、提供氣源;所以,可以考慮將直供者限定在取得了采礦許可證的天然氣單位。
3.供氣企業應滿足安全生產標準。可參照現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滿足以下條件的供氣企業核發許可證: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能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4.直供企業要在其天然氣供應先滿足下游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用氣需求的基礎上,才能展開燃氣直供。因為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對城市百姓的用氣穩定與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也決定了直供企業不能因為增加了直供用戶的氣量而減少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供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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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環球(成都)律師事務所 唐曉風 何夢川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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