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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9-19 17:23:16 瀏覽量:760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并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針對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高發的情況,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出發,統籌規定各種社會治理措施,構建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基本框架,鑄造了一部“反電詐、護財產、保民生”的嚴密法網。本文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部分亮點進行解讀,以期為推進新法落地實施提供有益參考。
(一)目的明確。“當法律目的消失時,法律自身也消失。”立法目的對理解法律之要義以及推動法律的實施均具有重要的價值。法律規范條文表達著特定的立法目的;法律適用者的首要任務就是將這些立法目的予以實現。《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定了立法目的,即“為了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由此可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既關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更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是一部極具政治意義、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的“保護法”。
(二)方法得當。“現代意義上的科學不是通過研究,而是通過對使用方法進行理性檢驗而建立的。”評價一部社會治理法律,關鍵就在于其所提出的治理方式方法是否妥當。《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條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加強社會宣傳教育防范;堅持精準防治,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活便利。”本文將其概括為“全面治理、精準治理”的基本方法論,既在宏觀上對反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措施提出了系統性的安排,又從微觀上強調了精準防治的工作理念,實現打擊違法犯罪與促進社會生活發展的有機統一。
(三)上下齊心。《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提出“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的基本要求,國務院率先垂范,并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教育行政、市場監管、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了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違法犯罪的工作要求。上下齊心、團結一致,筑牢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制度藩籬,夯實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社會基底。
二、理念先進、技術賦能、共享共建
(一)理念先進。作為一部社會治理領域的重要法律規范,《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吸收了司法實踐和域外治理的重要經驗,以先進的治理理念統領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一是源頭治理,釜底抽薪。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在入口處建立篩查預警機制,破除電信網絡詐騙所依賴的技術基礎,極大限度地縮減電信網絡詐騙的生存空間。二是過程治理,全程監測。電信網絡詐騙的最終目的是要攫取被害人的財產,而所涉資金的流轉勢必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支付結算部門完成。為此,《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要求相關部門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依法識別受益所有人,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防范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此外,還要求建立“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監測機制”等,進一步構建起全程監測的基本制度。三是精準治理,對象明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一方面針對老年人、青少年等電信網絡詐騙的高發被害人群提出了精準宣傳教育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又在相關防范舉措上精準到具體的責任人,不搞“一刀切”,并建立完善的申訴救濟措施,盡最大可能減少治理措施對社會生產生活的影響,建立了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完善工作機制。
(二)技術賦能。《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一部充滿科技含量的現代先進立法,是我國近年來科技進步的典型示范。其所涉及的科技技術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錢統一監測系統,涉案資金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及時解凍和資金返還制度,反制技術措施,預警勸阻系統等等。其將各領域、各行業的先進科技技術賦能到反電信網絡詐騙之中,進一步增強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科技實力,有效提升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技術性、先進性和有效性。
(三)共享共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一方面致力于打破信息壁壘,改變有關部門“各自為戰”的局面,推進涉電信網絡詐騙樣本信息數據共享,加強涉詐用戶信息交叉核驗,建立有關涉詐異常信息、活動的監測識別、動態封堵和處置機制。另一方面,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建立有效合作機制,通過開展國際警務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調查取證、偵查抓捕、追贓挽損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擊遏制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三、舉措創新、責任壓實、有序銜接
(一)舉措創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有諸多社會治理新舉措,極大地提升了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發生的可能性和復發性。例如,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又如,經國務院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決定或者批準,公安、金融、電信等部門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臨時風險防范措施。再如,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
(二)責任壓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相關部門提出了嚴密的工作職責要求,根據立法精神,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本法的指引下制定本部門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確保相關部門與人員履職盡責到位;同時,《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也對其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作出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壓實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
(三)有序銜接。《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不是孤立的個體,而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之中與相關法律規范進行了有序地協調統一。例如,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又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規范個人信息處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建立個人信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防范機制。再如,本法專門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涉及的有關管理和責任制度,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民有所呼,必有所應。《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實踐的迫切需要。
綱舉目張、嚴密法網。《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統領了這一領域的社會治理規范體系建設,指明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基本路徑與方法,對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具有跨時代的重要意義。期待《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落地落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創造更多的社會福祉!
作者: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海浪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