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1388號花樣年·美年廣場,JR·Fantasia花漾錦江B棟10樓1007室
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
(2011年4月8日成都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制訂)
(2014年9月11日成都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
(2016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9年4月29日成都市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1年5月28日成都市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四川省律師協會章程》等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成都市律師協會,英文名稱:Chengdu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CDLA(以下簡稱“本會”、“市律協”)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成都市依法對律師行業提供服務和實施行業管理的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憲法和法律,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當事人和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成都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四川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成都市律師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律師行業黨委)的領導。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工作機構,派出工作機構的設立辦法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1388號花樣年 美年廣場,JR Fantasia花漾錦江B棟10樓1007室。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整體提高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
(七)負責對個人會員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八)組織對會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會員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九)制定會員懲戒規則,規范會員執業行為,負責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對會員的違規、違法行為作出行業懲戒或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十)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一)制定并實施對會員的獎勵;
(十二)推動律師文化建設;
(十三)鼓勵和支持個人會員參政、議政;
(十四)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五)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六)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七)在市律師行業黨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全市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實現中國共產黨對律師工作的全面領導;
(十八)實施同業互助,發展會員福利事業;
(十九)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會員依法執業;
(二十)協調與相關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治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二十一)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四川省律師協會確定或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二十二)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和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二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預備會員。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律師(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經四川省司法廳依法批準設立的本市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當將黨建工作寫入本單位章程,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有3名正式黨員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單獨設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團體會員,應當組建聯合黨支部;沒有黨員或暫不具備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接受黨建工作指導員指導,支持黨的工作。
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四川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取得律師資格證書、司法職業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本會登記備案并領取預備會員證的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實習人員,成為本會預備會員。
理事會可以制定預備會員管理考核辦法。
第十條 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獲得本會指導和幫助的權利,請求本會調處會員之間爭議的權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被停止執業或中止會員權利期間不享有前述第(一)、(二)項權利。
第十二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二)至(十一)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準則;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并代繳本機構執業個人會員會費;
(九)對預備會員實施指導和管理;
(十)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
(十一)協助本會對會員的投訴調查,接受并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范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其執業機構向本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并報四川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關系異動,不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注冊,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應當終止、取消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本會辦理,并報四川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或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終止會員資格的,其團體會員資格終止。
第十九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動及時調整。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四川省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六)審議批準會費標準和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四年。在此期間,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二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換屆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候選人名單。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候選人或罷免和審議事項,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
參會代表可以在會議主席團組成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自薦為理事、監事候選人,經主席團審查確定后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執業四年以上且未受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的本會個人會員。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地區分布和人數比例兼顧的原則分配,由市律師行業黨委提出,理事會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正式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薦產生,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制訂,可以連選連任。每屆代表的換屆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經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無效。
第二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員可以單獨或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意見或建議。由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會員反饋情況。
第二十八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黨紀處分、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三)其他情況被終止會員資格的。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喪失代表資格的,其基于代表資格而擔任的本會其他職務按相應程序一并終止。
第二十九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其基于代表資格而擔任的本會其他職務一并暫停執行。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提出的工作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監督。
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及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職權行使至律師代表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會止。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五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選舉副會長、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五)根據工作需要,需由市律師行業黨委提名,通過名譽會長名單;
(六)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七)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八)決定專門委員會及派出工作機構的設置、撤銷和調整;
(九)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十)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
(十一)增補或更換理事;
(十二)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三)審議、批準會長辦公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重大資產管理或處置方案;
(十四)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和會費收支管理辦法;
(十五)制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和處分管理辦法;
(十六)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發出會議通知。
經會長辦公會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的,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五日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四條 每屆理事的換屆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罷免副會長、會長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與理事會審議、決議、決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理事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表決。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應誠懇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部門、市律師行業黨委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不在本市注冊執業的,其理事資格自然終止并應在二個月內向會長辦公會申報。理事未申報的,秘書處可提請會長辦公會對不在本市注冊執業的理事確認終止其理事資格并公示。
理事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所應參加的會議)的,經理事會報請律師代表大會罷免其理事資格,律師代表大會應當罷免其理事資格。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可根據秘書處報請暫時停止其理事資格并報請理事會提請下次律師代表大會追認和罷免。
理事資格終止或被罷免的,其擔任本會的其他職務自然終止。
第六章 會長、副會長及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督促和檢查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
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并主持。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
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提請理事會罷免、增補或更換副會長、會長;
(三)商議秘書長人選及擬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議案;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設置、撤銷、調整;
(六)領導秘書處工作,指導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并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會長、副會長應根據本會工作需要實行值班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作出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參加會議,并由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與會長辦公會審議、決議、決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會長、副會長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表決。
第四十三條 在會長缺位的情況下,由市律師行業黨委指定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并召集理事會選舉會長。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監事會應根據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每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會理事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副監事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三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到會,并由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開展監督工作。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選聘律師作為非監事委員參與監督工作。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根據本會工作需要實行值班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
(二)監督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
(三)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四)監督其他資金的使用;
(五)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六)監督各派出工作機構的工作;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長期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由監事會提請代表大會罷免其監事職務。
第八章 秘書處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協助和支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專門委員會的行政秘書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根據市律師行業黨委的推薦提名,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決定聘任或解聘。
秘書長根據本章程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秘書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并做好協調工作;
(三)列席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四)擬訂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除副秘書長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
(六)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機構的聯絡工作;
(七)完成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或邀請其派員列席。
第五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九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會長辦公會報市律師行業黨委醞釀提名后,報理事會審定。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任、罷免辦法和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專門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由會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委員競選產生。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制定。競選產生的主任、副主任人選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報市律師行業黨委審定。
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任、罷免辦法和議事規則由會長辦公會制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等。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等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十五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
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章 派出工作機構
第五十六條 理事會可以設立、調整和撤銷派出工作機構。
第五十七條 派出工作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的領導和管理,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十八條 派出工作機構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應當充分征求和聽取轄區范圍內會員和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任免派出工作機構負責人。
第六十條 派出工作機構實行派出機構負責人責任制,對派出工作機構的活動向會長辦公會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會財務委員會按照《成都市律師協會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成都市律師協會派出工作機構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報會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一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六十二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懲戒和處分。
第六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六)其他突出貢獻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單獨或合并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等處分:
(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其他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市律協應當將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其所屬黨組織。
第六十五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規則由會長辦公會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會員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另行單獨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會員因違法違規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或受到本會行業處分的,其擔任本會相應職務應按相關程序予以終止。
第六十八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六十九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第七十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經費
第七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仍然拒交的,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七十三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在律師代表大會授權范圍內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于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否則本會有權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暫緩登記注冊。
第七十五條 會費主要用于本會及派出工作機構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議、座談會等;
(二)秘書處的辦公經費和人員支出;
(三)本會組織或參加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行業宣傳工作;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
(十)會員的文體活動;
(十一)向上級律協繳納會費;
(十二)黨的建設工作;
(十三)經會長辦公會批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六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和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監事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十三章 任職限制與回避
第七十八條 同一律所律師不得同時在會長班子、監事長班子中任職。
第七十九條 監事、財務監督委員會委員與財務工作委員會、律師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不得相互交叉任職。
第八十條 因個人會員轉換執業機構導致出現前述第七十八、七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視為自動辭職;因團體會員合并導致出現前述第七十八、七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各方同時提出辭職,報市律師行業黨委批準。
第八十一條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不得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兼職律師不得擔任本會除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之外的相應職務。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的章程,須在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由會長辦公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報四川省律師協會、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