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1388號花樣年·美年廣場,JR·Fantasia花漾錦江B棟10樓1007室
(2015年7月10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四次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7年12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全體會議第一次修訂,2020年1月13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第二次修訂,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制度,彰顯律師業友愛互助、扶貧濟困精神,激勵律師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律師事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互助基金管理辦法》、《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成都市律師協會律師互助金(以下簡稱:互助金)。為規范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重點扶助與普惠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互助金來源
第三條 成都市律師協會從每年會費中(除去上繳省律協會費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
第四條 全國律師界捐贈。
第五條 社會捐贈。
第六條 其它合法的經費來源。
第三章 互助金管理
第七條 互助金原則上由成都市律師協會律師互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一調配使用;捐贈人有明確指向的,管委會核實情況后,原則上按捐贈人意愿安排互助金流向。
第八條 管委會在接受捐贈時,應當出具票據和榮譽證書,并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鼓勵會員捐贈和律師事務所建立幫扶制度,對先進個人和幫扶先進單位進行表彰。
第九條 互助金的管理、使用,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執行,并接受市律協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條 發現受助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管委會實名舉報。凡弄虛作假騙取互助金者,一經查實,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已發放的互助金全部追回,同時將有關情況向全市律師及相關部門公開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管委會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互助金的受贈、申請、審核和發放工作,并定期向市律協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互助金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互助金適用范圍
第十二條 互助金適用于成都市律師協會所轄的會員(含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預備會員)。
第五章 申請互助金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殘、死亡,導致家庭困難的。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困難的。
第十五條 因承擔社會公益不能取得律師業務收入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團體、個人會員應予扶助的,經會長提議,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可進行扶助。
第十六條 因突發公共事件或公共災害等造成會員執業困境或生活困難的,經分管副會長報請會長提議,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可參照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標準實施臨時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對初次領取執業證的律師,其首次(首年度)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由互助金代為支付。經由成都市律師協會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經辦機構報請分管副會長向會長辦公會提出用款申請。
第六章 互助金標準
第十八條 互助金額為同一事由每人30000元以內。特殊情況下,經管委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并報會長辦公會同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度上浮,但最高不超過50000元。緊急情況下管委會主任可以先行決定給予10000元以下的互助金。
第十九條 互助金發放金額的確定,應綜合考慮申請會員病情、會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但發放的互助金總額不超過其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金額。
一、申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20000—30000元互助金。
1、患有重大疾病,現有醫學條件無法治愈或難以治愈的疾病的;
2、重大傷害致殘,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巨大的;
3、已支付醫療費用數額巨大,或者死亡后其家庭成員經濟極其困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困難的。
二、申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5000—20000元互助金。
1、患有一般疾病、傷殘且個人承擔醫療費用較大的;
2、長期患病影響正常執業,且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申請會員因病或因故死亡的,給予10000元互助金。
四、申請會員病情較輕,個人承擔醫療費用有一定困難的,給予5000元以下互助金。
五、互助金管委會,可探索引進保險制度,擴大保障范圍。
第七章 互助金申請
第二十條 會員以書面形式(《律師互助金申請表》)向成都律師協會提出律師互助金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請的同時,應提供醫院就診、住院的原始票據、住院卡、醫院死亡通知書、親屬關系證明;重大財產損失證明;致殘等級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律協在收到律師互助金申請后,管委會應及時核實情況,研究確定是否發放互助金及互助金數額,并在30日內給予回復。
第八章 審批權限
第二十三條 互助金撥付實行分級審批程序。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互助金支出,經管委會主任審核后報分管管委會副會長、分管財務副會長審批后直接發放。
二、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內(含30000元)的互助金支出,須召集管委會委員召開專題會議,或以通訊形式征求各管委會委員意見,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后,逐步報分管管委會副會長、分管財務副會長、會長審批后方可發放。
三、超過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互助金支出,須召集管委會委員召開專題會議,或以通訊形式征求各管委會委員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后,逐步報分管管委會副會長、分管財務副會長、會長審核,會長審核通過后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發放。
四、五萬元以上的扶助不納入互助金范疇,可由其它專項經費支持。
第九章 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互助金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原則,每年互助金支出以實有資金總額為限,根據申請在先的原則扶助,用完即止,每年度未用完的互助金結轉至第二年。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辦法經成都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律協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附:
1、成都市律師協會互助金管理委員會組成:由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普通委員兩名,合計共五名委員組成,其中選舉一名秘書長。由分管副會長負責、分管副監事長履行監督權。
2、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殘、死亡、重大財產損失定義使用規范:
(1)重大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
(2)意外傷害致殘:造成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
(3)重大財產損失: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律師互助金申請表由管委會制定。
4、管委會議事規則由管委會制定后律協理事會秘書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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