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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長辦公會第一次修訂,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七屆理事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地開展成都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成都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法律、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成都市歷屆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活動開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成都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或“本委員會”)是成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領導下指導、協調、考評各專業委員會依照《成都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和統籌律師培訓工作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成都市律師業務的發展狀況向會長辦公會提議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并可根據律師工作發展情況對專業委員會的機構和人員提出調整意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由成都市律師協會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 擔任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道路;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3.熱愛律師職業,關心律師事業發展,熱心公益事業;
4.恪守律師執業準則,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無行政和行業處罰記錄;
5.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連續執業五年以上的專職律師;
6.本屆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過協會相關任職經歷者優先考慮。
第五條 一家律師事務所只能有一名律師在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委員人選采用公開報名,律師自薦、律所推薦方式,由市律協秘書處嚴格按照《成都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進行資格復核,由分管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確定。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根據委員推薦、自薦情況,由分管副會長和對口副監事長商議提出候選名單,由會長辦公會報中國共產黨成都市律師行業委員會醞釀提名后,經會長辦公會決定產生。
1、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主任除滿足委員條件外,應連續執業十年以上,原則由本屆理事擔任,并視行業影響力、專業能力等具體情況,可放寬至由本屆代表大會代表擔任,黨員律師可優先考慮。
2、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除滿足委員條件外,應連續執業八年以上,視行業影響、專業能力等具體情況確定,黨員律師可優先考慮。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是本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主任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并協助和支持本委員會各分組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可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協助工作。
第十一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主任推薦,由分管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確定。
第十二條 主任、秘書長不能同時兼任上級律協同一專門委員會主任、秘書長。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根據成都市律師協會的工作需要,對本行業規章、規則的制定提出建議;對調整和完善本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專業委員會委員組成提出意見和建議;
2、指導、督促、協調各專業委員會落實協會相關工作計劃及開展平時工作;
3、會同專業委員會主任修訂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考評規則并報請會長辦公會批準;
4、主導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考評;
5、與專業委員會相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1、領導、制定本委員會工作計劃;
2、召集、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3、安排部署本委員會工作任務;
4、向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5、完成會長辦公會、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根據主任會議分工情況,負責協助主任工作。經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職責。各專門委員會秘書長人選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推薦,由分管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確定。
第十七條 專業指導委員會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副秘書長、秘書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工作職責由秘書長報主任會議批準后決定。當秘書長無法履職時,副秘書長可代行秘書長職責。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及相關會議。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本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2、組織實施本委員會主任會議的各項決議;
3、協助完成本委員會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4、協調與其他各機關、機構的關系。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1、具體履行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2、按要求參加本委員會的會議和其他各項活動;
3、完成本委員會主任會議、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4、對本委員會的工作設想及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5、規范自身的言行,維護本委員會的良好形象;
6、不得利用本委員會委員的身份為本人、本人所在律師事務所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四章 委員資格的喪失
第二十條 根據《成都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終止:
1、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 `
3、當年度考核中被考核為不合格的或者未參加當年度考核的。
4、執業地點變更到成都市以外地區的。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年內三次不參加會議或兩次未完成本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布置的工作的,經本委員會主任建議,主任辦公會討論,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可取消其在本委員會的任職資格。
第五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全體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原則上分別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主任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原則上在第一季度或十二月召開,主任會議可以電話、網絡等形式進行。
全體臨時會議和主任臨時會議可根據情況需要召開,均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作出的決議,經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每次會議情況應當保留完整的記錄,會議記錄由本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記錄并做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主任、副主任應在會議紀要上簽名,有不同意見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見。會議紀要應報成都市律師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應按市協會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及財務支出情況的說明,接受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應當接受分管副會長對活動的指導、監督、評價和監事會的監督,并根據相關意見和建議進行完善和調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制定后,報成都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解釋權歸成都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
(2011年6月10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長辦公會通過,2017年12月7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長辦公會第一次修訂,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長辦公會第二次修訂,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七屆理事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指導、管理、規范、促進成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專業委員會工作,依據《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參照《四川省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考評細則》,結合市律協專業委員會換屆要求和成都市律師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工作考評,是成都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在一個工作年度終了時,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成都市律師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專業委員會的年度考評,主要結合各自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履職承諾事項完成情況,考評內容包括專業委員會主任領導水平、工作成效和完成(創新)的重點工作任務。
專業委員會工作指專業委員會以律師協會名義或專業委員會身份舉辦或參加的各類活動(包括內部會議、公開活動、與外單位交流等)、律協和其他行政部門指派的事項、與行業有關的專業委員會承辦的事項和各種活動、事項的匯集成果等。未列入本細則計分內容的工作不予計分。
專業委員會舉辦活動分為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均應當嚴格按市律協的《活動經費審批表》《活動流程表》進行審批、舉行和備案。
《活動經費審批表》《活動流程表》均作為本細則之附件。
第三條 考評工作堅持激勵先進、客觀公正、注重實績原則。
第四條 考評內容包含基本工作項和鼓勵加分項。
(一)基本合格項內容包括:
(一)基本工作項
1、基本活動
嚴格按市律協要求的流程組織、報批、舉行活動,撰寫活動綜述、新聞稿;
(1)全體委員參加的年會一次
(2)普惠性的專業活動至少二次
參加人應當包括委員、非委員律師及其他法律或行業從業人員;
專業會議包括業務理論研討會、培訓會、交流會、業務促進會、沙龍等多種形式;活動形式包括線上(互聯網視頻)和線下(現場)。
2、專業引領
結合本專業領域完成本專業的業務指引、操作規程、行業調研報告、參考范本。
3、成果匯集
編輯一期工作期刊,內容包括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學術論文、工作動態等,并報送至市律協及行業相關單位。
委員須提交至少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本專業論文。
4、工作報告
按市律協要求
(1)按時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本屆工作規劃
(2)參加年度述職及主任聯席會議
每兩個月向協會秘書處提交一份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未來工作計劃、此前工作完成情況、主任或副主任的履職情況等。
5、參政議政
至少參加一次與本專業委員會所涉業務領域相關的立法、司法、執法、法律監督等活動及其他社會活動,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6、強力發聲
建立一項支持律師業務拓展的社會平臺【包括但不限于網絡(微信群、網站、QQ群)、報刊、電視、電臺等形式】每周推送、轉發不少于兩篇本專業領域的深度好文。
(二)鼓勵加分項
7、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協會及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8、組織委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須提前向律協報批)。
9、根據市律協統一安排,配合完成宣傳本專業領域的重要活動或針對相關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會。
10、經專委會推薦,本專委會委員新擔任全國律協有關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上職務的。
第五條 考評采取累計加分制,其考評標準詳見附件-----《考評細則評分標準》。
第六條 考評標準
(一)基本工作項均已完成且分數達60分以上的為合格;基本工作項分數合格的,鼓勵加分項才可進行計算;
(二)考評總積分達85分及以上的為優秀。
第七條 考評程序
(一)專業委員會自評
各專業委員會根據本細則規定進行自我考評,并將自評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按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市律協秘書處。
(二)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考評
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在收到各專業委員會上報材料后,結合考察記錄,按照本細則評分標準,對各專業委員會逐項進行考評核算并得出分值。
(三)考評復查
專業委員會對考評分值核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算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提出重新核算的書面請求,重新核算以一次為限。
(四)考評審議及考評結果
專業委員會的考評工作由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實施,并將考評結果上報市律協會長會議審議后通報各專業委員會。
第八條 考評獎懲標準
(一)考評獎勵標準
1、考評為優秀專業委員會的,提請市律協在協會網站上給予表揚;
2、考評為優秀且總分名列前三的專業委員會,由市律協進行表彰,并在包括經費在內的多種政策方面予以支持。
(二)考評懲罰標準
1、考評不合格的專業委員會,提請市律協給予公開批評;
2、考評不合格的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稱職,考評工作委員會可提請市律協會長會議批準予以免職,免職后不得擔任其它專業委員會職務;
3.專業委員會連續兩年被考評為專業委員會排名最后一名,且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視為主任、副主任集體辭職,且不能參加下一屆專業委主任、副主任競選。
第九條 本考評細則由專業委員會指導工作委員會制訂后,報市律協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本考評細則解釋權歸市律協會長辦公會。
附件:《考評細則評分標準》
基本工作項(共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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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考評內容 |
本項滿分 |
計分標準 |
實得分 |
1 |
基本活動 嚴格按市律協要求的流程組織、報批、舉行活動,撰寫活動綜述、新聞稿 (1)全體委員參加的年會一次 (2)普惠性的專業活動至少二次 參加人應當包括委員、非委員律師和及其他法律或行業從業人員; 專業會議包括業務理論研討會、培訓會、交流會、業務促進會、沙龍等多種形式;活動形式包括線上(互聯網視頻)和線下(現場) |
16 |
基本分數:最高計10分 (1)年會計4分 = 1 \* GB3 ① 年會人數2分 參加委員不足2/3的不計分;滿2/3但未全部參加的計1分;全部參加的計2分; = 2 \* GB3 ②年會內容2分:(根據開展情況計0-2分,參考因素:年會內容的完整度、完成度來進行劃分,包括:專業引領、成果匯集、參政議政、強力發聲等方面) (2)二次普惠性專業活動計6分 = 1 \* GB3 ①每次活動參加人數計1分 委員人數不足半數的不計分;委員滿半數但未全部參加的計0.5分;委員全部參加的計0.8分;參加總人數超過委員人數2倍以上的1分; = 2 \* GB3 ②每次活動組織情況計2分 A.專委會獨立組織舉辦的,每次2分; B.聯辦的為:1/署名聯辦單位的個數×2分; C.與國家級單位(含全國律協)聯辦且為主要協辦單位的每次加2分; D.未冠市律協或專委會名稱的,不計分。 附加分數:最高計6分 (3)符合要求的普惠性專業活動,超過二次的,每多舉行一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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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專業引領 結合本專業領域完成本專業的業務指引、操作規程、行業調研報告、參考范本 |
16 |
基本分數:最高計12分: (1)每完成一項的計 3分; 附加分數:最高計4分; (2)在律協或行業論壇、刊物、評選中發表或得獎的,分別加分; 地/區級加1分;市級加2分;省級加3分;國級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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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果匯集 編輯一期工作期刊 內容包括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學術論文、工作動態等,并報送市律協及行業相關單位 委員須提交至少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本專業論文 |
10 |
基本分數:最高計10分 (1)僅完成期刊未報送的,不計分 (2)完成期刊并報送的,計3分; (3)期刊內容完善,形式豐富,設計美觀,計1-4分; (4)全體委員不足半數未提交論文的,計1分;超過2/3的,計2分;全體委員均提交論文的,計3分。 無附加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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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報告 按市律協要求 (1)按時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本屆工作規劃 (2)參加年度述職及主任聯席會議 (3)每兩個月向協會秘書處提交一份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未來工作計劃、此前工作完成情況、主任或副主任的履職情況等 |
8 |
基本分數:最高計8分 (1)第一項3分中:上年度工作報告1分,下年度工作計劃1分,本屆工作規劃1分; (2)第二項中2分:每次會議計1分 (3)第三項3分:每一份書面報告計0.5分 無附加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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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參政議政 至少參加一次與本專業委員會所涉業務領域相關的立法、司法、執法、法律監督等活動及其他社會活動,并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
12 |
基礎分數:最高計8分 (1)每參加一次活動最高得2分 附加分數:最高計4分 (2)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得到采納的,每次加分:地/區級1分;市級2分;省級3分;國家級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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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強力發聲 建立一項支持律師業務拓展的社會平臺【包括但不限于網絡(微信群、網站、QQ群)、報刊、電視、電臺等形式】每周推送、轉發不少于兩篇本專業領域的深度好文 |
8 |
基本分:最高計2分: (1) 未創建的,不計分; (2) 每創一個平臺的,得0.5分 附加分:最高計6分,每個平臺視完成情況(推送、轉發)加分: 未滿24篇的,不計分; 24-36篇的,計0.5分; 37-48篇,計1分; 48篇以上的,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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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加分項(共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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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考評內容 |
本項滿分 |
計分標準 |
實得分 |
7 |
圍繞中心 服務大局 完成協會及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
10 |
每完成一次,據完成情況計1-2分 (最高計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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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組織委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須提前向律協報批) |
6 |
每完成一次,據完成情況計1分 (最高計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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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據市律協統一安排,配合完成宣傳本專業領域的重要活動或針對相關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會 |
6 |
每完成一次,據完成情況計1-2分 (最高計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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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經專委會推薦,本專委會委員新擔任全國律協有關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上職務的 |
4 |
新任1名2分,2名為上限 (換屆視為新任;全國律協沒有與本專委會名稱一致的,專業相同、類似或包含的計分,專業不一致的不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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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表本專委會以主講人、嘉賓等身份參加全國性相關專業活動并有獲獎、文獻發表、主題分享等專業展示的 |
4 |
每參加一次活動根據參加情況計1-2分 (最高計4分)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工作,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四川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成都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等法律和行業規范的有關規定,確保對違規會員的處分客觀、公正、公開、獨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聽證,是指成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懲戒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根據法律和行業規范的有關規定,應被調查會員的申請,就案件調查組提出的被調查會員違規、違紀的事實、證據和擬處分建議,核查事實,并由被調查會員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第三條 懲戒委對被調查會員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調查會員申請聽證的,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四條 聽證程序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
第二章 聽證庭的組成
第五條 聽證庭由三名以上單數的懲戒委員會委員組成,聽證庭成員由懲戒委主任確定。聽證庭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聽證主持人由懲戒委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員擔任。調查組成員不得擔任聽證庭成員。
第六條 聽證庭的聽證審理的組織工作由懲戒委秘書處負責。
第七條 參加聽證的人員包括:調查組人員、投訴人、被調查會員或其委托代理人、證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記錄人等。
第八條 聽證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投訴人、被調查會員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與聽證案件被調查會員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三)有其他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情形。
第九條 被調查會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聽證庭成員回避,并說明理由,并在聽證會召開前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懲戒委對提出回避的申請,應當及時審查,如能當時決定的,應立即答復。如不能當時答復,則應在收到回避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回避,并記錄在案。
第十條 聽證庭成員的回避,由懲戒委主任決定。懲戒委主任的回避由會長或主管懲戒監督工作的副會長決定。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延期或者中止、終止聽證;
(三)決定是否公開聽證、審查調查組人員、投訴人、被調查會員或其委托代理人、證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記錄人資格,決定是否準予旁聽人員參與聽證;
(四)參與詢問聽證參加人,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主持聽證;
(六)維護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程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聽證庭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公正履行職責,保證被調查會員行使陳述、申辯以及質證的權利;
(二)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或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被調查會員享有下列聽證權利:
(一)申請聽證庭成員回避;
(二)參加聽證,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本會會員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聽證;
(三)就調查組提出的案件事實、證據和處分建議進行申辯;
(四)聽證結束前作最后陳述;
(五)核對聽證筆錄并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被調查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
(二)就自己陳述、申辯的理由提出證據;
(三)如實回答聽證庭成員的詢問;
(四)遵守聽證程序及紀律,維護聽證會秩序。
第十五條 被調查會員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會的,應當向聽證庭提交由其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經聽證主持人確認,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
第十六條 投訴案件的調查庭應當指派調查組成員參加聽證,向聽證庭提出被調查會員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及依據,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后發言和提問。
第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與案件有關的證人(包括投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參與聽證。
第三章 聽證的告知、提起和受理
第十八條 懲戒委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調查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懲戒委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可以組成聽證庭進行聽證。
第十九條 被調查會員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懲戒委告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并于收到被調查會員聽證申請并在決定聽證前5個工日內組織聽證。聽證申請以郵寄掛號信或快遞等方式提出的,申請時間以寄出的郵戳日期或快遞機構記載的收寄日期為準。
第二十條 被調查會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被調查會員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前書面請求撤回聽證申請,撤回聽證申請的,不得對該案再次提出聽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會員提出聽證申請后,不參加聽證會的,視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不影響懲戒委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十三條 決定舉行聽證的案件,懲戒委應當在召開聽證會五個工作日前向被調查會員送達《聽證通知書》,告知其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庭組成人員名單及申請回避等事項,并通知案件相關人員。《聽證通知書》除直接送達外,可以委托被調查會員所在律師事務所送達,也可以郵寄、快遞、微信、郵箱等方式送達,送達時間以掛號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快遞機構記載的收件日期、微信發出日、郵件發出日為送達日期。
被調查會員應當按期參加聽證,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主持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未申請延期并且未按期參加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被調查會員不陳述、不申辯,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懲戒委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調查會員姓名或者名稱,律師執業證號;
(二)聽證庭成員名單;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告知被調查會員有權申請回避;
(五)告知被調查會員提交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手續以及準備相關證據材料等事項。
第四章 聽證的舉行
第二十五條 聽證一般采取不公開方式舉行,但被調查會員在聽證三日前書面申請公開舉行聽證,并經聽證主持人批準的除外。案件調查組擬對被調查會員作出訓誡、警告行業處分的聽證案件,原則上被調查會員所在事務所合伙人可申請參加聽證;擬作出通報批評行業處分的,本會會員可申請參加聽證;擬作出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行業處分的,年滿18周歲的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請參加聽證;但被調查會員要求公開聽證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或者其他損害國家、行業及公眾利益或者利用聽證惡意炒作的,不得舉行公開聽證;
律師行業協會及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聽證的,予以準許。
申請參加公開聽證的旁聽人員,應于聽證一個工作日前書面向懲戒監督委員會申請,經聽證主持人批準后,方可參加聽證。
第二十六條 聽證庭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當查明被調查會員、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會,宣布下列聽證會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批準的人員不得參與聽證。到庭人員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遵守聽證庭秩序;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辯論和中途退庭、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接聽電話;
(二)不得喧嘩、鼓掌、吸煙、哄鬧、不準隨意走動、不準呼口號、不準開啟移動電話和無線尋呼機或者其他通訊、數據傳輸設備,不準實施其他妨礙聽證活動的行動,旁聽人員不準進入審判區;或者進行其他妨礙秩序的行為;
(三)聽證參加人在辯論、提問和回答問題時,應經聽證庭允許;
(四)未成年人未經批準,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或者未經許可的人員不得旁聽;
(五)旁聽人員不得記錄、發言或者提問,有意見可在閉庭后提出。
第二十七條 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使聽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有權責令其退庭或者決定中止聽證活動,另行決定聽證時間。
第二十八條 被調查會員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會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其他當事人未到會,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第二十九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對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庭成員、記錄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告知被調查會員在聽證時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詢問被調查會員對聽證庭成員是否申請回避;
(四)投訴人陳述投訴的事實、理由及投訴請求,投訴人未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程序進行;
(五)投訴人未參加的情形下,由調查人員宣讀投訴書,調查人員陳述調查的事實,被調查會員、投訴人對調查的事實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懲戒委員會派出的調查員提出擬被處分會員違規、違紀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懲戒委員會擬作出的處分意見;擬被處分會員進行申辯;
(七)聽證庭成員就案件事實、證據等進行詢問,調查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后可以發言和提問;
(八)被調查會員作最后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調查會員申請,并經聽證庭研究決定,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被調查會員或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到庭的;
(二)被調查會員申請回避的;
(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終結: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二)被調查會員撤回聽證申請的;
(三)被調查會員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遵守聽證紀律,導致聽證會無法進行的;
(四)被投訴(或)調查的個人會員死亡的;
(五)其他應當終結聽證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調查人員、被調查會員和投訴人可以申請證人參加聽證會,但須在聽證會召開前三個工作日提出申請。證人必須本人到庭作證,證人到庭后,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以參加聽證會并予以作證。
第三十三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可全程錄音錄像,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事由;
(二)聽證會參加人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單位、證件號碼等基本情況;
(三)聽證會組成人員以及記錄人的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
(六)被調查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證人證言;
(八)聽證參加人簽名;
(九)按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會參加人員審閱無誤后或補正后逐頁簽名。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由證人審閱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員拒絕簽名的,聽證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中予以注明,聽證庭成員簽名確認。
聽證筆錄可以查閱、摘抄,但不得復制。
聽證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基礎上,擬定評議報告交懲戒委。懲戒委應當根據評議報告、聽證筆錄和其他案件材料,依據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性文件,對所聽證的案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 “以上”、“內”及“前”等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成都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成都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律師行業健康發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體系,完善成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行業規范的制定工作,根據《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律協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業規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成都市律師協會律師行業規則制定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則委”)是市律協的工作機構,負責市律協行業規則制定的規劃和實施,并負責行業規則的起草、修改和初步審查。
第四條 市律協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業規則,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四川省律師協會章程》和《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所明確的開展行業管理工作的規定,遵循合法、民主、科學、務實的基本原則。從行業整體利益出發,維護行業規則的統一;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會員權利、義務;充分發揚民主,保障會員通過多種途徑參與行業規則的制定活動。
第二章 行業規則制定范圍、制定主體
第一節 行業規則制定的范圍
第五條 本規則制定范圍為市律協及其分會(工作站),專門、專業委員會所制定的行業規則。
第六條 市律協制定的行業規則分為基本規范性文件、律所管理規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業務指導性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五個類別。
(一)基本規范性文件,是指規定市律協基本治理機構、行業管理體系、會員權利義務、行業管理權限及權限行使程序等內容的文件。
(二)律所管理規定,是指規定律所管理體系、律協團體會員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文件。
(三)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是指評判律師執業行為,規定律師自我約束準則等內容的文件。
(四)律師業務指導性文件,是指為律師從事各項法律業務提供指導與借鑒,分享優秀律師成功執業經驗等內容的文件。
(五)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范圍以外,由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的文件。
第二節 行業規則制定主體
第七條 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市律協理事會行使行業規則制定權。
第八條 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決定律師協會章程、全行業重要行業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第九條 本規則第八條以外的行業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由市律協理事會決定。市律協監事會對規則制定與審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理事會可以通過決議將其負責制定、修改的行業規則委托會長辦公會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章 行業規則制定、審查程序
第一節 議案的提出
第十條 制定、修改行業規則的議案可由下列機構或個人提出:
(一)理事會;
(二)會長辦公會;
(三)監事會;
(四)各專門委員會;
(五)各專業委員會;
(六)團體會員5個以上聯名,個人會員50人以上聯名;
(七)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在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上以議案的方式提出。
第十一條 議案的提出,必須用書面形式,寫明議題、理由和解決的方案。可附行業規則草案及起草說明。
第二節 議案的立項
第十二條 由理事會提出的議案直接進入制定、修改行業規則的程序。由其他途徑提出的議案,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是否制定、修改行業規則。
第十三條 規則委依據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關于制定、修改行業規則的決定,編制制定、修改行業規則的計劃,可下達到相關的分會(工作站)、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組織實施,或組成專門工作組實施。
第十四條 規則委規劃行業規則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行業規則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行業規則制度體系。
第十五條 律師行業規則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規則委每年年底前擬訂并報會長辦公會審批。
第三節 行業規則的起草、修改與初步審查
第十六條 行業規則制定、修改的最初草案分不同情況,由會長辦公會指定以下機構或人員起草:
(一)提出議案的人或機構;
(二)與議案內容相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
(三)臨時性的專門起草小組;
(四)專業研究機構或專家;
(五)規則委。
第十七條 行業規則的起草、修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二)以《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市律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有利于推進市律協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五)維護市律協規章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六)符合成都市律師行業黨委關于“三重一大”事項的相關規定;
(七)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十八條 行業規則的起草,應當包括行業規則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等。行業規則的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單位;
(六)施行日期。
行業規則的名稱為規則、細則、辦法等形式。
第十九條 起草、修改的行業規則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條 起草、修改行業規則,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開展。
第二十一條 起草、修改的行業規則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起草、修改機構或人員應當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行業規則最初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起草、修改的行業規則,應當與市律協現行制度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其他現行的市律協行業規范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其他現行的市律協行業規范的規定,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三條 規則委負責對行業規則草案作初步審查。起草、修改機構或人員向規則委報送最初草案時,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或修改說明。制定或修改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修改行業規則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規則委對收到的行業規則最初草案進行初審時,以合法、合規性審查為原則,兼顧適度合理性審查。
本條所稱合法、合規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協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協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本條所稱適度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權限;
(二)是否廣泛聽取意見;
(三)是否經過科學論證;
(四)送審單位是否已經形成多數人意見。
第二十五條 起草、修改機構或人員報送行業規則最初草案時,應當提交送審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送審報告應當包括制定或修改行業規則的職權來源、上位規則依據、討論表決過程、爭議條款處理意見以及新增或刪除條款的原因等。
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行業規則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電子文本應當存放于易于保存的介質。
第二十六條 規則委發現起草、修改機構或人員報送的行業規則最初草案不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形式要件時,可以予以拒收,但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相應材料。
第二十七條 規則委應當在收到報送的行業規則最初草案后30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需要報送機構或人員補充說明有關情況或補充材料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則委要求的期限內予以完成。
報送機構或人員補充說明有關情況或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規則委審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規則委在審查中發現行業規則草案存在第二十四條所列問題的,可以建議報送機構或人員自行糾正,報送機構或人員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或處理仍然不符合規定的,規則委向其出具審查不合格的書面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授權規則委依照本規則制定市律協《律師行業規則制定與審查工作細則》。規則委對行業規則的最初草案審查后,可作如下處理:
(一)提出審查意見,退回原起草機構或個人作進一步修改或補充;
(二)會同原起草機構或個人對行業規則的最初草案作進一步修改;
(三)直接對行業規則的最初草案作修改。
第三十條 行業規則最初草案經規則委審查通過后,應附書面審查意見、起草或修改說明提交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按批準權限提交有關機構審議通過。
第四節 征詢意見
第三十一條 重要的、涉及全市律師的行業規則草案,由規則委主持,會同原起草、修改機構或人員向有關各方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方式是:
(一)座談會;
(二)聽證會;
(三)論證會;
(四)通過網絡、報刊等渠道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的范圍,根據行業規則內容的需要,可包括:市律協會員、專家學者、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社會群眾代表。
第四章 審議與頒布
第一節 審 議
第三十二條 由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行業規則。理事會審議行業規則草案,按照理事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審議行業規則草案,按照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進行審議時,規則委根據需要派員到場提供解釋說明,并聽取意見。
第三十三條 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行業規則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依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原則處理。
第二節 頒 布
第三十四條 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以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予以頒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律協理事會通過的行業規則以理事會決議的方式予以頒布實施。
第三節 適 用
第三十六條 成都市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的行業規則在成都市律師全行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十七條 行業規則的特別性規定,效力優于一般性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成都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成都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律師行業自律管理,完善成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行業規則制定與審查工作,依據《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成都市律師協會律師行業規則制定與審查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成都市律師協會行業規則制定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則委”)是負責市律協行業規則制定的規劃和實施,并負責行業規則起草、修改、審查和匯編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規則委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市律協的工作計劃,負責市律協相關行業規則的起草及修改;
(二)對市律協各分會(工作站)、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行業規則最初草案進行合法性及合規性審查;
(三)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律協要求,對其擬定的與律師行業有關的規則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四)收集、整理、編纂市律協行業規則匯編;
(五)研究國內外有關律師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經驗,提出制訂成都市律師行業規則的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規則委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規則委委員的職責
(一)按要求參加規則委的會議和其他各項活動;
(二)完成規則委安排的工作;
(三)向規則委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第五條 規則委主任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規則委的工作;
(二)組織制定規則委的工作計劃,安排部署規則委的工作任務;
(三)召集和主持規則委工作會議。
(四)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第六條 規則委副主任的職責是根據規則委工作分工情況,協助主任開展工作。經主任委托,副主任在授權范圍內代行主任職責。
第七條 規則委秘書長的職責是具體協調配合規則委的各項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條 規則委工作會議分為主任會議和全體會議兩種形式。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九條 規則委起草、修改的市律協行業規則,應當先經全體委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后再上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對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各分會(工作站)(以下簡稱報送機構)報送的行業規則最初草案進行合法、合規和適度合理性審查,先由分工負責的委員、副主任進行初步審查,經主任審核意見一致后書面正式回復,若主任和副主任及委員的審查意見不一致,應該經規則委主任會議研究討論決定,并及時將形成的建議或意見轉達給報送機構。
第四章 規則委依職權或依委托規劃、起草、修改行業規則
第十一條 行業規則規劃、起草、修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建設和成都市律師行業發展需要和實際出發;
(二)以《成都市律師協會章程》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市律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有利于推進市律協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五)維護市律協規章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六)符合成都市律師行業黨委關于“三重一大”事項的相關規定;
(七)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十二條 規則委規劃、起草、修改行業規則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行業規則,制定四年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行業規則制度體系。
第十三條 規則委的行業規則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主任會議每年年底前擬訂并報會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四條 規則委根據會長辦公會指定起草行業規則草案,并模范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規則委起草的行業規則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單位;
(六)施行日期。
規則委起草、修改的行業規則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修訂行業規則,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修改的行業規則草案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規則委應當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行業規則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修訂行業規則,應當與市律協現行制度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其他現行的市律協行業規則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其他現行的市律協行業規則的規定,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規則委起草、修改的行業規則草案形成后,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根據起草、修改的規則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市律協全體會員范圍內進行。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會員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規則草案,應當充分聽取會員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規則委向會長辦公會報送行業規則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行業規則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規則委日常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市律協全額保障,并列入市律協的年度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成都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成都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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