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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
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對成都市律師協會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復核結果后七日內,向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九條 成都市律師協會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由其通過備案審查后,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填寫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等次,并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
四川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建立健全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發揮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在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四川省《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6〕46號)(以下簡稱“兩個意見”)及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兩個意見”及司法部“兩個辦法”,在我省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試點,規范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設立、發展和管理,充分發揮我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在全面依法治省、建設法治四川中的積極作用。
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設立范圍
省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駐川單位),省屬及以下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在川下屬單位)。
三、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條件及申請執業的程序
(一)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條件
1.公職律師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3)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4)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2.公司律師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3)與國有企業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司律師。
3.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4)上一年度公務員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5)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6)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請執業的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交材料。
(1)申請人所在單位系下列情況的,向四川省司法廳提出申請:
a.省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
b.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黨政機關在川的各級直屬管理單位和派出派駐單位;
c.中央企業在川的分公司、子公司;
d.省屬國有企業。
(2)申請人所在單位系下列情況的,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請:
a.各市(州)及以下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
b.中央及省屬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
(3)申請人所在單位系實行垂直管理的省級黨政機關在省內的各級直屬管理單位和派出派駐單位的,或系實行集團公司制的省屬國有企業在省內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可以經本系統省級部門或集團同意,向四川省司法廳申請;也可以經本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請。
2.申請公職律師執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職律師執業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省直垂管系統的省級單位)出具的《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的函》。
(5)申請人所在單位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其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法律依據。
3.申請公司律師執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律師執業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未受過刑事處罰、未被開除過公職”的聲明。
(5)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集團)出具的《申請公司律師執業的函》。
4.材料審查及證書發放
(1)受理申請后,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審核所有材料。審查證件時,應當核實證件的真實性,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證件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收取證件復印件,退還原件;證件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退還所有材料,暫不予辦理。審查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申請表、單位出具的函及相關證明時,應當核實單位名稱、公章等與申請人所報材料是否相符。申請人所在單位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應當核實其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法律依據的有效性。
(2)市(州)司法局受理申請并完成材料審核后,應當出具審核意見,及時上報司法廳。
(3)司法廳對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及時完成材料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執業的決定;對市(州)司法局報送的材料,應當及時完成復審并作出是否批準執業的決定。
(4)司法廳作出批準執業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制證。證書制作完成后由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領取并發放。
5.申請人所在單位已開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試點的,統一按上述程序申報。
(三)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注銷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1.本人不愿意繼續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經所在單
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注銷的;
2.所在單位不同意其繼續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注銷的;
3.因辭職、調任、轉任、退休或者辭退、開除等原因,不再具備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條件的;
4.連續兩次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5.以欺詐、隱瞞、偽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的;
6.其他不得繼續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情形。
四、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主要職責
(一)公職律師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或指派從事以下法律事務:
1.為所在單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3.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4.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案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5.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6.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7.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8.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公司律師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從事下列法律事務:
1.為企業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等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參與企業對外談判、磋商,起草、審核企業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法律文書;
4.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等工作;
5.辦理各類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6.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文件、資料和其他必須的工作職權、條件。
(四)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將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參與決策過程、提出法律意見作為依法決策的重要程序。
(五)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討論、決策重大事項前,應該聽取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六)公職律師所在單位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安排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規章制度,對外簽署合同、協議,處理涉及本企業的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事務,應當安排公司律師參加或者審核。
(七)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監督和管理
(一)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職律師的資質管理、業務指導,律師協會對其實行行業自律。
(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從事法律事務,享有社會執業律師同等法律地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完善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列席重要會議、查閱文件資料、出具法律意見、審簽相關文書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支持,保障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四)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應當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所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情況,提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意見,并將公職律師或公司律師工作總結、考核意見情況報原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的同級律師協會,律師協會進行考核后,將考核結果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五)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應加入律師協會,按照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并積極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或者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法律事務,情節輕微的,所在單位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并注銷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證書。有違反《律師法》規定的行為的,按照《律師法》相關規定處理。
(七)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應及時通報原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
(八)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滿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稱職的人員,脫離原單位后申請社會律師執業的,可以經律協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頒發社會律師執業證書,其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
(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建立相關檔案,將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處罰懲戒、參加培訓等情況記入檔案。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安排其從事對應的工作崗位,保障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對其開展政策理論培訓和法律實務技能培訓。
(十一)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勤勉盡責、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律師給予表彰,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干部選拔等方面予以激勵。
(十二)市(州)司法局、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律師協會可以結合工作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
六、其他規定
(十三)民營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探索試點公司律師制度,試點辦法另行制定。
(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四川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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