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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律師協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規則規定,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習考核,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擬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實習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轉接組織關系。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品行良好”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撤銷其他職業資格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證書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十)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項情形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實習登記三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申請實習人員在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不得準予實習登記。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后,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相應書面承諾,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核同意的,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七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該所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在實習地居住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且不具有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八)同意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規則第八條規定和不具有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九)擬任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
(十)申請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提交組織關系轉接證明;
(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書面承諾和所在單位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實習人員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實性承擔責任;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范;
(二)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且考核結果合格;
(三)符合當地律師協會規定的接收實習人員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或者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自被處罰或者處分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處罰、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期限屆滿后未滿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五)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因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問責后未滿一年的;
(六)發生《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終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管理職責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相關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第十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按照規定參加當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并且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稱職”等次;
(五)五年內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且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黨員律師五年內未受到過黨紀處分;
(六)五年內未受到過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七)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實習人員與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約定的實習期間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不得變相轉嫁由實習人員承擔,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實習協議》自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書面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實習人員、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另行安排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律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申請實習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實習登記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實習登記條件情形的。
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視情節給予其一到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
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
第十六條 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中國共產黨黨史、國史教育;
(四)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責使命;
(五)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培訓內容,組織編寫相關培訓教材。
第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集中培訓,也可以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或者高等法學院校合作組織集中培訓。律師協會自行組建培訓機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組建培訓機構的,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范性集中培訓,實習人員參加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應當選聘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和豐富實務經驗的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和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推薦授課教師人選名單,供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選聘。
第十九條 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務訓練指南,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并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的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制定實習指導計劃,健全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習人員參加律師事務所政治、業務學習和實踐活動;
(三)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四)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政治表現進行考查;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應當征求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宣稱自己為律師;
(六)其他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報告。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被發現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或者有第六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或者中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實習人員因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或因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實習人員因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二)、(四)項規定條件而停止實習的,在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三)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應當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情形而被中止實習的,在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提交相應書面承諾后可以恢復實習。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依據本規則規定作出的停止、中止其實習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依規使用《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實習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或者補發。
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因實習指導律師患病、離職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條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斷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知情后十五日內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并將變更后的實習指導律師基本情況報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審查,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或者因律師事務所不符合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條件和發生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情形而被中斷實習的,可以在六十日內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轉到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律師協會同意實習人員轉所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原律師事務所應當將轉所人員的實習情況記錄及評估意見移交新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
第五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應當自實習期滿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出實習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的程序依次進行。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還可以采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三十四條 實習人員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在十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或者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且該實習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有本規則第六條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實習人員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請實習。
對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除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實習人員未通過考核的,可以準予其再次進行實習考核。如果實習人員三次考核仍未通過,應重新申請實習登記。
第三十六條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
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考核合格意見有效期為一年。逾期后實習人員申請重新出具考核意見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的,應當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實習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實習指導或者實習管理工作,并分別給予實習指導律師五年內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或者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實習指導律師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職責的;
(二)律師事務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或者對實習人員設定創收考核指標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六)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七)有違反本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第(八)、(九)項,出具虛假書面承諾的;
(八)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
(九)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查證屬實后五日內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并將有關情況向律師協會報告。律師事務所怠于處理的,律師協會可以對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并給予處分。
實習指導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同時屬于《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規定的違規情形的,律師協會除根據本規則給予處分外,可以依據該處分規則的規定另行給予行業處分。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由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視情節給予一到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并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準予其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規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檔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將實習人員的實習登記、實習考核、實習違規處理等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并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將上一年度各地律師協會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匯總后,書面報告司法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包括地區、州、盟、不設區的地級市以及直轄市的區(縣)設立的律師協會。
設區的市以及前款規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師協會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承辦。
第四十三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則執行。
司法部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制。
《實習申請表》《實習鑒定書》《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樣式,以及《實習協議》的示范文本,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請律師執業實習管理工作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中二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10年8月1日發布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同時廢止,此前已經頒布的有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及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師協會八屆四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四川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把好律師執業準入關,為律師行業輸送合格人才,根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我省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一年實習期滿后,應當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
第三條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四條 省律師協會授權市州律師協會組織實施本地區的實習考核工作。
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組織實施實習考核工作,應當接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實習考核工作。
實習考核委員會由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負責人、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和執業律師組成。實習考核委員會主任由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負責人擔任。
執業律師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具體選任條件及選任程序,由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四川省律師協會的職責為:
(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實習考核工作;
(二)負責對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的異議進行復核;
(三)其他應由省律師協會負責的事項。
第七條 市州律師協會的職責為:
(一)負責實習人員的實習考核工作;
(二)負責實習人員實習考核合格結果的公示,并將相關情況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三)省律師協會委托及其他應由市州律師協會負責的工作。
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考核內容
第八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律師協會還可以采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九條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十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四個方面。
第十一條 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律師職業觀、價值觀;
(五)社會責任感。
第十二條 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
(三)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
(四)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對實習人員執業素養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知識掌握程度;
(二)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
(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
(五)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第十四條 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中培訓的參加情況;
(二)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
(三)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第四章 書面審查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屬市州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及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市州律師協會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十六條 實習人員提出考核申請時,應當同時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實習工作資料,包括工作文書、實習活動記錄、實務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
第十七條 市州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和實習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 市州律師協會收到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考核期限內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予以補正。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按照要求補正的,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細則要求且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拒絕說明或補正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該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十九條 市州律師協會實習考核委員會應當安排面試考核小組,具體實施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
面試考核小組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主要由執業律師組成,還可以包括市州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執業律師選任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的,應當兼顧不同的專業領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
(一)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一條 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在實施面試考核七日前將面試考核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實習人員,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傳真、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面試考核,或者在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州律師協會申請重新調整本人的面試考核時間。
第二十二條 面試考核應當采取互動問答的方式進行。每名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
第二十三條 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其進行綜合測評,確定其是否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
面試考核中,各項考核內容占總分值的權重分別為:
(一)實習人員政治素質,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二)實習人員道德品行,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三)實習人員執業素養,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四)實習人員實習表現,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核采用評分法,總分值為100分,實習人員得分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列四項考核內容每項得分均不低于該項分值60%的,評定為面試考核合格,但實習人員未通過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考核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據《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除前款規定外,市州律師協會可以在面試考核評分體系中增設某項考核內容為否決性指標,實習人員未通過該項考核的,即認定其面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主要實習情況及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和心得體會等;
(二)面試考核小組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要求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三)面試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的回答情況,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經集體評議后確定其面試考核成績,并簽字確認。
面試考核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核小組在提問及點評實習人員的回答時,應當注意引導實習人員端正執業目的,養成良好的執業素養,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六章 考核結果
第二十七條 對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州律師協會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日,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于收到舉報后三十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第二十八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三)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
(四)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其《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抄送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外,還應當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必要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經市州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見之日起一年內,依照規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依據《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市州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一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實習人員不符合《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條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別情況要求實習人員補足或者完成相關實習項目,并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實習人員在三個月、六個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請實習考核,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對組織考核的市州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市州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組織考核的市州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實習人員對組織考核的市州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先向組織考核的市州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再提交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省律師協會在復核工作中發現實習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該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實習考核材料和面試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面試考核。重新進行面試考核時,可以要求該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到場旁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參加考核的實習人員應當遵守考核紀律,不得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
實習指導律師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考核委員會和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保證實習考核過程與考核結果客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考核工作中接觸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面試考核參與人應遵守以下考核紀律:
(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面試地點;
(二)應注意著裝整潔、得體;
(三)應保持會場安靜。通訊工具應調至靜音或振動狀態,面試考核過程不得接打電話;
(四)考核過程中應注意儀表和談吐,不談及與考核無關的內容;
(五)應對面試考核過程中接觸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參加面試考核的實習人員提供的案件、業務材料信息,面試考核小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六)考核小組應按面試考核流程和面試評分標準指引,保證全過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參加面試考核的實習人員不得與考核小組交換名片或以其他形式互留聯系方式;
(七)不得有其他影響面試考核順利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應當按照《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律師停止實習指導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處分,給予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致使該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實習人員多次無法通過考核或者多名實習人員無法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幫助實習人員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的。
第三十七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及面試考核小組中的執業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停止其在實習考核委員會或者面試考核小組的工作,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認為其違規行為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提請當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考核工作職責的;
(二)有接受實習人員財物、吃請、賄賂等行為的;
(三)在實習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四)有違反實習考核保密規定行為的;
(五)有其他影響實習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不正當行為的。
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者建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面試考核流程》、《實習人員面試考核評分標準》、《實習人員面試考核評分表》為本細則附件。
第三十九條 市州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考核規則、面試流程、評分標準等。
第四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考核工作,依據本細則執行;司法部及全國律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在本省申請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考核,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經省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律師協會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四川省律師協會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辦法
(2021年1月8日,經四川省律師協會九屆理事會通訊表決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律師行業管理,規范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工作,根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四川省律師協會章程》、《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是指曾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律師執業許可、因具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且在注銷前連續兩年參加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
第三條 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下同)律師協會組織實施本區域的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考核工作,并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市州律師協會考核委員會,組織對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考核。
第五條 對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審查考核采用書面審查和面試考核的方式。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后六個月內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可向所在地市州律師協會申請免予實習。
申請免予實習的,通過擬接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師協會提交《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免予實習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執業申請書;
(三)擬接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執業的證明;
(四)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
(五)原《律師執業證》復印件或其他可證明申請人原執業律師身份的文件;
(六)原執業經歷和終止執業原因說明及對說明真實性的承諾;
(七)申請人及擬接收的律師事務所就符合申請條件和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及同意申請人重新申請執業的意見;
(八)無犯罪記錄的承諾書;
(九)申請兼職執業的人員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教師證或工作證復印件)和同意其執業的證明原件;
(十)所屬地區戶籍退休人員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退休證或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人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當提交經內地認可的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申請人為臺灣居民的,應當提交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十二)市、州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超過六個月,有擬接收律師事務所兩名執業律師舉薦的,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考核:
(一)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超過六個月不滿兩年的,應當經所在地律師協會審查考核合格。
(二)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超過兩年不滿三年的,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教育培訓并經所在地律師協會面試考核合格。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被注銷律師執業證超過三年的人員,及因申請人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執業決定而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應按照《管理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活動,經所在地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九條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申請考核時應當通過擬接收執業的事務所提交《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申請表》和相關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執業申請書;
(三)擬接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執業的證明;
(四)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
(五)原《律師執業證》復印件或其他可證明申請人原執業律師身份的文件;
(六)具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權限的存檔服務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七)原執業經歷和終止執業原因說明及對說明真實性的承諾;
(八)申請人以往執業經歷總結(不少于3000字);
(九)原執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品行表現的情況說明;
(十)擬接收的律師事務所兩名執業律師簽署的舉薦書(不少于500字):
(十一)申請人及擬接收的律師事務所就符合申請條件和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及同意申請人重新申請執業的意見;
(十二)無犯罪記錄的承諾書;
(十三)申請兼職執業的人員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教師證或工作證復印件)和同意其執業的證明原件;
(十四)所屬地區戶籍退休人員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退休證或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文件;
(十五)申請人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當提交經內地認可的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申請人為臺灣居民的,應當提交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十六)市、州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內容: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的情況;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現行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品行、誠信表現情況,包括不存在: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2.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3.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5.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6.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之禁止行為的;
7.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之禁止行為的。
(五)在原執業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
(六)掌握律師執業技能的情況;
(七)重新執業后的業務定位、執業方向等情況;
(八)律師職業觀、價值觀,執業期間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等情況;
(九)社會責任感,參與公益性活動情況;
(十)語言表達及儀容儀表;
(十一)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十二)其他應當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由市、州律師協會完成申請人提交全部書面材料的審查后安排面試考核。
市、州律師協會應在面試考核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通過面試考核的人員出具考核結果。
未通過面試考核的,在考核后十二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面試考核。
經舉薦人舉薦考核合格重新執業的,因執業違法違規受到律師協會處分或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舉薦人五年內喪失舉薦資格,舉薦人舉薦時所在律師事務所三年內喪失舉薦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四川省律師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四川省律師協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
到律師事務所實習及申請實習備案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實習及申請實習備案的管理,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實施意見》要求(川司法發〔2021〕78號),結合實際情況,省律協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到我省律師事務所實習及申請實習備案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擬到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應當如實向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報備從業經歷。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時,應當做好該類人員從業經歷,包括離任時間、離任原因、離任單位及職務等有關情況的登記,提供離任證明文件,并如實向擬申請實習登記的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進行報備。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擬申請實習備案的,符合《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十一條規定申請實習條件的,應向擬申請實習備案的市州律師協會如實報備從業經歷,并對從業經歷及遵守從業限制規定簽署承諾書。對于隱瞞該類從業經歷的,按照以欺詐手段取得實習登記處理。
三、律師協會應當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實習備案的進行嚴格審核,就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征求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意見。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反饋意見為“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協會不予辦理實習備案,已經辦理實習登記的,由辦理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對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反饋意見為“適宜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協會予以辦理實習登記。
四、律師事務所聘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律師協會報備。律師協會應當對該類申請實習備案的人員進行登記,建立相關臺賬,并做到信息互通,數據共享。
五、本意見所稱的離任包括退休、辭職、調離、解聘等情況。
六、本意見自會長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律師協會會長會負責解釋。
(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師協會第六屆三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根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規程》,四川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成都市區域內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一年實習期滿后,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
第三條 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堅持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實習紀律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四條 實習考核工作由市律協組織實施,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考核委員會
第五條 市律協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實習考核工作。
第六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依托市律協律師考核工作委員會設立,由執業律師代表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組成,其中執業律師在實習考核委員會總人數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實習考核委員會主任由市律協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執業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八年以上;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修養和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記錄;
(四)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職業榮譽感;
(五)在本區域律師行業內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威望;
(六)沒有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考核內容
第八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核、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律師協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及集中培訓相關內容組織實習人員閉卷考試,作為考核實習人員的內容之一,也可以通過實地考察、查閱工作檔案、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實性和遵守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或因執業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十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四個方面。
第十一條 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對律師職業價值的認識;
(五)是否具備大局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第十二條 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習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規定;
(二)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
(四)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的情況;
(五)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對實習人員執業素養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知識及相關專業知識;
(二)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
(三)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
(四)溝通協調和臨場應變能力;
(五)文化素養和心理素質;
(六)儀表儀態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四條 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中培訓的參加情況
(1)遵守培訓紀律情況;
(2)閉卷考試情況。
(二)實務訓練活動的參加情況
(1)完成規定實務訓練情況;
(2)律師事務所交辦事項辦理情況。
(三)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1)被投訴及查處情況;
(2)遵守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有關規章情況;
(3)服從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違規情況的處理:
(一)違反集中培訓規定的處理
(1)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但不足兩次的,予以通報批評;
(2)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半天以內和遲到、早退兩次以上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延長實習期三個月;
(3)無故缺席和缺席半天以上的,予以通報批評,需參加協會組織的下一次集中培訓和考核。
(二)違反閉卷考試規定的處理
(1)考試作弊的實習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并延長實習期一年;
(2)閉卷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需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需參加協會組織的下一次集中培訓和考核。
(三)違反實務訓練有關規定的處理
(1)沒有完成規定實習訓練活動的作為實習不合格;
(2)不服從指導律師訓練安排的作為實習不合格;
(3)不服從律師事務所管理的作為實習不合格。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處理
(1)被投訴并調查屬實的由懲戒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由考核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2)違反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管理規定的由懲戒委員會或律師事務所提出處理意見,由考核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考核申請與書面審查
第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或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律師協會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提出考核申請時,應當同時向市律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合格的《實習鑒定書》;
(四)市律協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成都市律師協會預備會員證》;
(七)市律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指實習人員參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實習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項目的工作文書、實習活動記錄、實務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
第十八條 市律協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因同一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適度推遲考核,但是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市律協收到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考核材料齊全、內容和形式均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考核期限內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實習人員或者律師事務所在五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予以補正,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按照要求補正的,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且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拒絕說明或補正、無法補正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該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二十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設立面試考核小組,具體實施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
考核小組考官為三人以上單數,主要由執業律師組成。還可以包括市律協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考核小組執業律師不應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考核委員會選拔、建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官庫,在具體考核工作中,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從考官庫中確定成員組成面試考核小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二條 面試考核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參加當期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參加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參加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考核回避經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參與人提出,由考核委員會主任決定;考核委員主任擔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師協會秘書長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律協應當在實施考核七日前將考核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到實習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傳真、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形式。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面試考核,或者在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協申請重新調整本人的面試考核時間。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核應當采取互動式問答的答辯方式進行。每名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
律師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面試題庫。面試時,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抽取的面試試題結合其參加實習活動具體情況進行考核。實習人員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內容上有嚴重瑕疵的,作為評定其面試考核成績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實習人員是否具備從事律師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重點考察實習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從事律師工作的目的及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
以書面閉卷考試形式考核實習人員掌握律師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情況的,不能替代對其實習期間遵守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考官請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實習期間在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工作情況、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及心得體會等;
(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三)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回答情況,指導律師介紹的情況,按照律師協會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統分,經集體評議后確定其面試考核結果,并簽字確認。
面試考核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條 面試考核小組在提問及點評實習人員的回答時,應當注意引導實習人員端正執業目的,養成良好的職業素養,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面試考核中,各項考核內容占總分值的權重分別為:
(一)實習人員政治素質,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二)實習人員道德品行,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三)實習人員執業素養,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四)實習人員實習表現,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市律協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調整前款第(三)、(四)項下的具體考核內容及權重。
面試考核采用評分法,總分值為100分,實習人員得分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條第二款所列四項考核內容每項得分均不低于該項分值60%的,評定為面試考核合格,但實習人員未通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三)項考核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市律協可以針對嚴重違反實習紀律、嚴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確定的政治素質等內容,在評分體系及合格標準設定否決性指標。
第六章 考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經書面審核、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協應當在官方網站上將其單位、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市律協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在公示期滿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第三十條 經書面審核、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協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確認不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協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經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其《實習人員登記表》,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抄送市司法局,并報四川省律師協會備案。市律協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經市律協考核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律協申請復核。市律協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實習人員也可以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省律師協會在復核工作中發現實習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市律協對該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參加考核的實習人員應當遵守考核紀律,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考核合格意見。
實習指導律師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考核委員會和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保證實習考核過程與考核結果客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考核工作中接觸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推薦信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應當按照《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律師停止實習指導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處分,給予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致使該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實習人員多次無法通過考核或者多名實習人員無法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幫助實習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的。
第三十七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及面試考核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停止其在考核委員會或者面試考核小組的工作: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考核工作職責的;
(二)有徇私舞弊、接受實習人員財物、吃請等不正當行為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實習考核材料中有關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
(四)有其他影響實習考核公平公正的不正當行為的。
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者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律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經市律協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7日第八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把好律師執業準入關,為律師行業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實習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一年實習期滿后,應當根據本規程的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
第三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統一組織實施本區域的實習考核工作。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具備考核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授權,可以組織實施本區域的實習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實施實習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負責進行指導、監督。
律師協會組織實施實習考核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實習考核工作。
實習考核委員會由律師協會負責人、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和執業律師組成。實習考核委員會主任由律師協會負責人擔任。
執業律師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具體選任條件及選任程序,由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考核程序與考核內容
第六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還可以采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七條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八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四個方面。
第九條 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律師職業觀、價值觀;
(五)社會責任感。
第十條 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無《實習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
(三)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
(四)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對實習人員執業素養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知識掌握程度;
(二)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
(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
(五)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第十二條 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中培訓參加情況;
(二)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
(三)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第三章 書面審查
第十三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及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律師協會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提出考核申請時,應當同時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應當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實習工作資料,包括工作文書、實習活動記錄、實務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
第十五條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和實習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收到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規程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考核期限內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予以補正。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按照要求補正的,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規程要求且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拒絕說明或補正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該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面試考核
第十七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應當安排面試考核小組,具體實施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
面試考核小組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主要由執業律師組成,還可以包括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員。執業律師選任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的,應當兼顧不同的專業領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
(一)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十九條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在實施面試考核七日前將面試考核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實習人員,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傳真、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
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面試考核,或者在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存在本規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申請重新調整本人的面試考核時間。
第二十條 面試考核應當采取互動問答的方式進行。每名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
第二十一條 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應當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其進行綜合測評,確定其是否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
面試考核中,各項考核內容占總分值的權重分別為:
(一)實習人員政治素質,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二)實習人員道德品行,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三)實習人員執業素養,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四)實習人員實習表現,占面試考核總分值的25%。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調整前款第(三)、(四)項下的具體考核內容及權重。
第二十二條 面試考核采用評分法,總分值為100分,實習人員得分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列四項考核內容每項得分均不低于該項分值60%的,評定為面試考核合格,但實習人員未通過本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考核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除前款規定外,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可以在面試考核評分體系中增設某項考核內容為否決性指標,實習人員未通過該項考核的,即認定其面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主要實習情況及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和心得體會等;
(二)面試考核小組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要求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三)面試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的回答情況,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經集體評議后確定其面試考核成績,并簽字確認。
面試考核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核小組在提問及點評實習人員的回答時,應當注意引導實習人員端正執業目的,養成良好的執業素養,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五章 考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于收到舉報后三十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第二十六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三)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序確認合格;
(四)無《實習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負責實習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其《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負責實習考核的,除依照前款規定填寫《實習人員登記表》,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外,還應當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必要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見之日起一年內,依照規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二十九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規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律師協會依據《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實習人員補足或者完成相關實習項目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實習人員在三個月、六個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請實習考核,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實習人員對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申請復核,或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在復核工作中發現實習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該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實習考核材料和面試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面試考核。重新進行面試考核時,可以要求該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到場旁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參加考核的實習人員應當遵守考核紀律,不得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
實習指導律師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考核委員會和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保證實習考核過程與考核結果客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考核工作中接觸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應當按照《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律師停止實習指導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處分,給予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致使該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實習人員多次無法通過考核或者多名實習人員無法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幫助實習人員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見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實習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的。
第三十四條 實習考核委員會及面試考核小組中的執業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停止其在實習考核委員會或者面試考核小組的工作,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認為其違規行為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提請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考核工作職責的;
(二)有接受實習人員財物、吃請、賄賂等行為的;
(三)在實習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四)有違反實習考核保密規定行為的;
(五)有其他影響實習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不正當行為的。
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他實習考核工作參與人,在實習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者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和組織實施實習考核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考核細則。
本規程所稱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包括地區、州、不設區的地級市以及直轄市的區(縣)設立的律師協會。
第三十六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考核工作,依據本規程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考核,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程相抵觸的,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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